6613021 发表于 2018-7-26 18:21:34

2018浅析贪污贿赂犯罪 原因及预防对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2月10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已超过去年总数,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人员伤亡惨重”。可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贪污、贿赂案件目前在刑事犯罪中仍占相当比重,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甚至国家高层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依然十分迫切,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 1、犯罪主体,绝大部分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
;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动机多种多样,在后文中阐述。
;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   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 从大量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如下:
; (一)贪图钱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 贪污受贿者,多是有实权的人,他们对钱财贪婪成性,不惜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不法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搞权钱交易,非法敛财。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共涉及16个行贿人,这16人中有10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占行贿人总数的62.5%,而这10人送的钱共计520万元,占受贿总金额的95.6%。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贪污受贿罪的显著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犯罪活动。如,利用自己主管或经营某项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或者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财物等。
(二)生活腐化堕落、养情妇、贪美色
;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与生活上的堕落紧密相联,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贪图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他们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堕落,成了人民的罪人。如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原局长郑文珊2001年 12月因受贿、贪污人民币686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说,早期的郑文珊不是一个贪婪的人,自从与一个叫褚明艳的女人搞到一起后,就漫漫变了。1997年到1999年三年间为满足褚明艳的经济要求,他付出了101万元,目的是为赢得芳心①。还有一种,就是用贪来的赃款包养情妇。有的还伙同情妇违纪违法,聚敛钱财,有的甚至糜烂到招妓纳娼的地步。
; (三)放任家人齐贪,共同走险
; 有些贪官在蜕变过程中,家人也起到了促贪作用。他们有的夫妇合作,对丈夫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做妻子的不仅不规劝,反而同流合污。如湖南省道县教委原党委书记兼主任唐云和其妻子道县教育电视台原副台长何双珠夫妇受贿的显著特点就是丈夫弄权,妻子收赃②。有的干部自己不便明目张胆地去违法,却纵恿配偶、子女去干那些违法的事。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干部为了急需而涉贪,如为了还巨债、为了子女出国留学、为了买豪宅等。如原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③。
(四)不断变换犯罪方式,顶风作案
;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方式,用更加隐蔽、狡猾的手段顶风作案。他们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肆侵吞公款、私设企业、化公为私等方式进行贪污;有的利用办婚嫁丧事或逢年过节之际,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形式或名目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以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有的采用公款贿赂。
(五)大案要案猛增,受贿数额巨大
;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仅敢顶风作案,而且受贿数额巨大。据统计2003年查处的十二位省部级官员中,有七位收受贿赂百万元以上,其中原云南省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
; 三、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
; (一)思想意识消极。有些干部之所以犯罪,主要是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背弃了理想和信念,被社会上某些消极的思想意识所俘虏。如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一旦利令智昏,就易实施贪污、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贪图享乐的腐朽思想意识,使某些干部扭曲了灵魂,为了花天酒地的享乐,去铤而走险;“拜金主义”使得某些干部的金钱欲过度膨胀,为了获得金钱,甚至连人格都出卖;有些干部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等信条,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国家、集体财物。
; (二)道德品质低下。某些干部道德品质低下,根本就不具备作为国家干部应有的素质。他们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才谋取到某个职位,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就原形毕露,千方百计寻找满足私欲的机会,滥用职权,急于捞回本钱,因而极易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
; (三)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是需要制约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某些弊端日趋充分暴露,最明显的是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机制也未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权力过分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因受贿罪被判刑的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曾说:“在中国,做官做到局一级,实际上就没有人管了”。他的话反映了一定的现实情况。由于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约,一些素质不高的干部就可能在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下,进行贪污受贿犯罪。
; (四)金钱对权力的腐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在市场经济建立时期,有些善于钻营者看到权力的力量,就以钱开道,换取这种权力的支持,使自己获取暴利。与此同时,他们也看到自己权力与金钱的密切关系,再加上,由于他们的收入与那些富有者差距过大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的影响,他们就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成为金钱的俘虏,以权力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使自己陷入贪污受贿犯罪的深渊。
; (五)法制观念淡薄。贪污受贿的干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却知法犯法,他们忘记自己的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在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却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当暴露后,便百般低赖,找关系四处活动,以求获免或大事化小。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最终落得一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下场④。他之所以落得这样的下场,一方面是因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扭曲、意志退化,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忘了党的宗旨;另一方面就是法制观念淡薄。他在工作中,滥用手中的权力,犯了严重的受贿罪,在一审中还百般交辩、低赖,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当法律在他身上体现出威严,严惩了他时,悔之已晚。
; 四、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
; (一)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二)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它包括两方面:1、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人事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房管干部利用房屋分配权,招生人员利用招收学生的权力等。2、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已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钱财,暴露出贪得无厌、不择手段、寡廉鲜耻的丑恶嘴脸。引起人民群众的痛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 (三)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为目的,其具体表现是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受到经济上的损害。如:号称“西北第一贪”的原西安市机电公司经理周长春,在短短的十一个月里贪污、挪用了5000多万元的公款,去澳门赌博。
;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浅析贪污贿赂犯罪 原因及预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