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5923 发表于 2018-7-26 18:17:53

2018对社区矫治工作 认识和思考

  一、 对社区矫治的理解和认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中有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但是多年来我们对社区矫治的系统研究却不多。近年来,随着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的深入,社区矫治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研究探索社区矫治,首先要弄清何谓社区矫治。笔者认为,社区矫治是指把罪犯放在社区,依靠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的行刑制度,是一种非刑罚替代处置的办法。为深入地理解社区矫治的涵义,掌握它的特点,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
  一是社区矫治的对象是正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决定了社区矫治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依我国《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在社区矫治的罪犯有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还有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试读、探假和监外执行等罪犯。对这些罪犯的监管矫治,仍然是刑罚执行工作。这是社区矫治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治并不因为罪犯处在非监禁状态而可忽视它的刑罚本质。这个本质属性,规定了社区矫治具有刑罚的强制性、处罚性和法律的规定性等特征,应当体现刑罚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社区矫治虽然有社区力量参加对社区矫治对象的监督帮教工作,但是,作为一种行刑权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这是区别于社区预防犯罪的工作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标志。
  二是社区矫治把罪犯放到社区改造是行刑方式的改变。刑罚执行的方式,从自由度的剥夺程度来分,一般分为监禁、半监禁和非监禁三类。比较而言,把罪犯关押在监狱是最严的行刑方式,把罪犯放在社会执行刑罚是最宽的行刑方式。实践中出现的部分时间关押在监狱、部分时间放到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可称为半监禁,它是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过渡形式。社区矫治采用半监禁和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只是改变刑罚执行状态,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任务没变,因此它是惩罚和改造工作的延续,是对监禁刑的补充。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三是社区矫治的刑罚执行地点在社区。这是社区矫治作为刑罚执行工作区别于其他形式的重要特点。执行地点的变化,决定了罪犯改造方式的完全社会化。在社区矫治中,罪犯的活动没有大墙限制,日常生活不处于直接的严格的监控,罪犯的生活方式由罪犯自己选择,他们的就业、消费、学习、闲暇生活等融入社会环境等等。这种方式与监禁相比,在强制性前提下,罪犯摆脱了机械的服从,有一定的自主性,罪犯直接地感受到社会的要求和社会责任。社区力量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有了明显的改变,成为落实社区矫治任务的主要力量。在罪犯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去完成社区矫治的任务,去体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思想,并以罪犯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情况来反映矫治效果。
  四是社区矫治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监管改造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更紧密,实践中产生了社会教育、社会参与、社会帮教、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治等概念。弄清他们之间尤其是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治之间的关系对于系统推进监管改造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是十分必要的。行刑社会化应当是指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它是系统的工程,包括三个部分: 监禁刑执行中的社会参与、社会教育、社会帮教等工作;半监禁和非监禁刑的社会矫治;罪犯回归社会后的社会保护。因此,社区矫治应当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部分,是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二、 对探索社区矫治工作意义的认识
  社区矫治是现行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新探索。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无论是从罪犯个人还是社会的角度,这项探索都有它的意义所在。
  1. 社区矫治是世界现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20世纪前后,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转变,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引起关注和重视,推进了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发展中人们发现重视教育矫治促进了罪犯的改恶从善,但是监禁对罪犯身心带来的各种弊病仍不能避免,监狱的封闭隔离强制的生活方式与罪犯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要求存在着极大的反差,单靠监狱的教育仍不能降低高犯罪率和高累犯率。为此,监狱进行了各种社会化行刑工作的探索,出现了学习假释、工作假释、归假制、中途监狱、释前辅导中心等等形式,许多国家逐步将社区矫治作为行刑制度,列入法律规定。社区矫治促进了行刑制度的发展。行刑过程中采用开放式处遇,减少对自由的限制,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成为当代一种行刑观念。刑罚执行出现宽和、人道的趋势。
  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对我们探索社区矫治有很多启发: 一是在罪犯增加、监狱资金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把没有再监禁必要的罪犯放到社区改造,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监狱人口拥挤,降低行刑成本,使监狱得以更好地运行;二是在提高监管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要求下,社区矫治为罪犯提供了从“监狱人”到“社会人”转变的条件,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三是在社会重视维护人权的环境中,社区矫治的实行,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的与世隔绝对罪犯带来的不良影响,消除罪犯的“监狱化”人格,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顺应了现代文明的发展。因此,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 社区矫治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当监狱制度发展到一定时候,它是一种必然的、积极的选择。
  2. 社区矫治是新时期社会发展对我国监狱工作的要求
  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政法工作的一贯方针。根据这个方针,在刑罚执行中,依靠社会力量,运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创造了许多好方法、好形式、好经验。就把一部分罪犯放到社会进行改造来看,早在革命根据地时就创造了许多适应战争环境的监外执行方式,作为监禁刑的补充,如保外服役、限地执行、战时分遣、回村执行、春耕秋收假等。建国后,我们通过立法对假释、管制、缓刑、保外就医、放假探家等非监禁形式作了规定,对群众监督帮教等方法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一些有识之士曾提出过对短刑犯、初偶犯采用非监禁方式,试行放到社会改造的建议。由此可见,作为社区矫治的运用社会力量、群众力量来改造罪犯的思想,是监狱工作一贯的重要的执法指导思想。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狱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押犯大幅度增加。全国的押犯总数已比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增加了20%以上。目前呈现继续增长的态势,据法院的统计,1999年全国法院判处犯罪分子60万余人,比上年上升14%,2000年判处64万余人,又比上年上升6.28%,对监狱收押带来困难;二是监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不足,行刑成本不断提高。尽管国家财政投入不断增加,但是还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需要,难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情况;三是由于押犯增多,结构变化,责任加重,干警警力满足于日常看押管理,呈现相对不足,工作发展的要求与警力配备的矛盾加大;四是社会变化发展既快又大,罪犯刑满释放后不能适应,就业安置困难,基本生活缺乏保障,有的反社会意识严重,出现重新犯罪率增长,大案要案多数是他们所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的秩序,要求监狱提高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合格的社会人。面对监狱的现状和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改革行刑方式,探索社区矫治,是顺应形势要求,提高改造质量的一个途径和方法。
  3. 社区矫治是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多年来,上海监狱充分重视运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监狱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积极探索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势头。白茅岭监狱成立“宽管村”,少管所组织少年犯到工厂试工、到学校试读,提篮桥监狱组织临释罪犯随车外出劳动、组织罪犯中的智力人才易地改造等等,尽管这些探索现在有的已经停止了,但它们都体现了对社区矫治有意义的探索。近几年,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有很大发展,监狱工作与社会的联系面、联系方式、联系的内容、联系的频率都大大拓展,全局组成了一支1000多人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在大墙内社会法律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服务基地,社会劳动部门建立了就业指导基地,公共图书馆建立了狱内图书站,形成了“一支队伍”、“三个基地”的新工作平台,成为上海监狱改造工作社会化的鲜明特色。一些监狱从实际出发,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对临近释放的罪犯试行通过探假加强适应性的回归社会训练,对个别家有特殊困难的女犯试行半监禁的方式等等,稳定了罪犯家庭关系,促进罪犯社会、家庭责任感的增强,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得到社区群众的认可和肯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工作,社会化的观念更深入人心,社会化的形式进一步拓宽,促进了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
  从大环境来看,上海监狱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新的发展。上海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加强,社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的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落实等等,为开展社区矫治创造了一些基本条件。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也必将为探索社区矫治创造了更好的条件。特别是当前随着加强社区基层政权的建设,一些行业出现了专业工作向地区街道下移的现象,出现社区教师、社区医生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对未成年犯试行“暂缓起诉”、“暂缓审判”等办法,并探索在地区建立预防犯罪的基地。因此,上海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有利于我们探索社区矫治工作。
  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上海监狱工作应该融入社会大环境,走出监狱大墙的束缚,作出顺应社会发展的探索,体现与上海城市地位相适应、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的要求,推动行刑制度的改革和加强。在新的探索过程中,促进上海监狱工作的新发展。
  三、 对社区矫治工作制约因素的分析
  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个曲折的过程。作为新的事物,总是在辨证否定中发展的。它与传统的、现实的发生各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中才取得发展。社区矫治的探索,也有许多制约因素,分析它的制约因素,才能在探索中把握工作的方向。目前,主要有三方面的制约因素:
  1. 法律规范的制约
  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治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刑事执行法律依附于程序法,它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在社区矫治上,谁执行,对谁执行,怎么执行,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呈现滞后性。没有法律授权,探索的风险性很大,工作会受到束缚。
  社区矫治作为一种行刑方式,就要明确刑罚执行主体,即社区矫治主体。目前,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等非监禁的执行主要由公安基层派出所负责,由于警力不足,社会治安管理的任务又很重,实际上对非监禁的罪犯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处于失控。要探索社区矫治工作,这种治安管理与刑罚执行混合的工作方式显然很难适应需要。当然,我们可以探索公安、监狱、地区共同协作的方式,但是行刑权分散行使带来的许多矛盾仍不能忽视,最终仍然要解决主体问题。社区矫治要成为一项专业化的工作,就要研究行刑主体的统一性和行刑主体的专业化。应该有统一的机构,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执行人员,实行规范的制度,有利于提高行刑效益,实行公正执法,实现刑罚的目的。统一刑罚执行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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