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析职务犯罪产生 原因及防治对策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危及政权的稳固?同其作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历史任务。本文以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提出粗浅意见。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政治原因
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作为权力之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的状况。另外,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
2、严重的官僚主义。国家机关臃肿庞大,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严重的官僚主义,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日益增多。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二)经济原因
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某些有钱无权的私有者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以钱开道”,用重金贿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物资等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使某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导致索贿、受贿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按资分配、按股分红、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这些,易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去实施其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3、市场经济中的消极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其产生负效应的消极一面,从而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易滋生出“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等思想意识,在盲目攀比,高消费的重压和经济收入相对低微的矛盾下,他们不惜进行权钱交易,实施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贪利型和渎职型的职务犯罪。
(三)思想原因
1、私有观念。私有观念的价值标准是以自我为中心,反映在职务犯罪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以权谋私,有什么权就谋什么私,一旦利令智昏,就易实施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
2、享乐至上的思想意识。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享乐至上的腐朽思想意识也随之涌入我国,并侵蚀着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致使其抵御不了花天酒地、纸醉金迷这种享乐生活的诱惑,直至铤而走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实施各种职务犯罪。
3、拜金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在社会上广为流行,同时也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金钱欲,他们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不惜以权力作砝码,疯狂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4、特权思想。封建特权思想、家长制、官僚主义、裙带关系等思想意识,就像冥顽固不化的幽灵,深深地植根于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脑海之中,他们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等信条;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国家、集体的财物;有的监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利和民主权利;有的则利用职权,为违法犯罪的亲朋好友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公开包庇,干预司法。
(四)法制原因
1、立法方面。由于缺乏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例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都统一用一个标准来衡量与进行裁判,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显然不科学、不合理的,更不利于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立法上一大缺陷。因此,就规范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而言,无论在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还是刑事立法方面,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如刑事立法对新的职务犯罪形态未能及时反映,对某些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明显偏轻,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之间的刑罚比重明显不协调,相差悬殊、庇护前者。因此,对职务犯罪分子不仅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觉得有恃无恐、有空可钻。
2、执法方面。其一,由于立法不完善,因而在职务犯罪大肆泛滥的严酷现实面前,刑事惩罚功能显得捉襟见肘,司法机关面对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畏首畏尾、束手无策。其二,由于受“官官相护”、“官民有别”等封建意识的影响,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是当案情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时,往往“下不了手”,有时则以罚代刑,以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草草结案,致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犯再犯。
3、法律监督方面。其一,目前对国家公务人员尚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尤其在某些方面尚处于无人监督、无法监督的状态,起不到早期预防的作用。其二,在当前党风、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形下,一些知情者对职务犯罪分子也难以举报揭发,唯恐招致打击报复,加之说情风、关系网、保护伞等现象严重,致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逍遥法外,进而发展成大案、要案等恶性案件。
(五)外部原因
1、在政治上。外部敌对势力往往以金钱、美色、帮助出国等作为诱饵,策动我国家公务人员投敌叛变,投奔西方,并为其提供各种国家机密,进行政治破坏。例如:原任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0余次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其获得的国家秘密、情报非法为台湾情报机构提供情报送达境外。
2、在经济上。外部敌对势力常以行贿为手段,向我国家公务人员套取经济、科技、商业等情报,进行经济破坏。例如:原电力部副部长查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日本三井公司提供山东邹县火电厂二期扩建项目招标,泄密受贿,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他们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罪有应得。
3、在文化上。外部敌对势力常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国家公务人员传播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腐蚀其灵魂,使其丧失其抵御能力,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此纷纷落马,陷入各种职务犯罪的深渊。
二、职务犯罪的个体原因
(一)个体品质原因
共处于相同的社会原因、外界诱惑和国家公务活动之中,大多数国家公务公务人员能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不谋私利。例如:河南省东风地区公安局长任长霞、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女法官蒋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韦法等先进人物,他们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权为民所用,利为民而谋的高尚情操和优秀品德。而之所以有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会实施其职务犯罪,其个体品质的好坏不能不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因此,职务主体个人品质败坏,对某一具体职务犯罪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不注意加强自身世界观的改造,不自觉清除自身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导致其个人品质日趋败坏,甚至十分恶劣,他们自私自利,瞒上欺下,灵魂肮脏,犹如苍蝇逐拜臭般地去寻求满足私欲的机会,一旦机遇出现、时机成熟,就会铤而走险实施其职务犯罪。
(二) 个体心理原因
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之所以实施其职务犯罪,无不与其心理因素有关。
1、贪欲与权力的心理因素。首先,贪欲将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人的一切行为总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则来源于需要,因此,犯罪心理起因于贪欲;某些国家公务人员被物质、金钱迷住了心窍,为贪图享乐,个人私欲便恶性膨胀起来,贪婪地去追求个人需求,当自己有限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的贪欲时,就会设法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由此形成犯罪心理。
其次,贪欲与权力相结合,将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国家公务人员均担负着一定的职务,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其职务虽然与犯罪并无本质上的联系,却为实施其犯罪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条件,而对其犯罪的实施起推进作用的便是其贪欲,因此,贪欲不仅导致犯罪心理形成,而且还以权力作为其阶梯,即贪欲一旦与权力相结合,便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2、意志薄弱、心理失衡的心理因素。首先,外在的种种消极因素不断地对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产生着影响,而公务活动中的种种不当利益又对其构成诱惑,使其意志日趋薄弱,心理日趋失衡,由此引起其内部心理结构的变化,并进而导致其手中的权力发生病变,成为其实施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其次,放松思想改造是其内在原因,使其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违法犯罪心理日趋强化、加之不正之风、攀比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最终使其步入职务犯罪的泥潭。
3、法制观念淡薄、罪责感差的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对行为人产生、强化,实施其犯罪决意具有重大作用。
首先,特权思想对其罪责感差产生影响。某些国家公务人员对其职务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一旦发生病变,就会发展成特权思想,从而滥用职权,有恃无恐,胡作非为;而被害人方面由于受职务犯罪主体所掌握的权力的威胁,总是表现得克制、忍让,不敢轻易抵制和反抗,这就更助长了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权思想;职务犯罪主体在无所顾忌、毫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其罪责感荡然无存,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其次,职务行为的“合法”形式对其罪责感差产生影响。职务犯罪总是以一定的合法权力为其前提的,这常使职务犯罪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使行为人有恃无恐,一旦达到既可欺人又可自欺的程度,其心理上也就无罪责感可言,因而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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