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562 发表于 2018-7-26 18:02:06

2018贪污贿赂犯罪 预防和控制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四五千年了。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有了剩余和社会分工产生了交换的需要,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物的人员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大群众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被社会统治者阶级的法律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明令禁止,违者严惩不贷,以维护其统治关系。在中国上古时代初始出现的“昏、墨、贼,杀” 三个最古老的罪名之“墨”罪,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始罪名。其注云:“贪以败官为墨”,就是贪图公共财物,败坏官府名声的行为,构成“墨”罪,并要处以“杀”刑即死刑。“《夏书》日: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这是它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皋陶规定的“刑罚”。
  何以墨罪要处以死刑呢?概以其既攫取了公众所有的不义之财,又败坏了官府在公共大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统治关系,故而必置之死地而后已。以后,历朝各代统治者都把贪赃枉法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不赦之大罪。然而奇怪的是不管历代法律是如何严刑酷罚的惩治,但是谁都没能把贪污贿赂犯罪消灭掉,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源:财产私有制的社会根源和私有观念的个体根源不仅未能消除,而且还在不断加强和发展,就像割韭菜一样,你割掉了这一茬,它又产生了那一茬。恶性循环,层出不穷。
  这样说来,我们对贪污贿赂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那倒也不是。在财产私有制和私有观念还存在的条件下,固然我们不能消灭它,但在我们正确认识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基本根源和真实原因的基础上,又是完全可以预防它和控制它的,努力把它们压缩到社会可以容忍或能承受的最低限度。这就是我们当前同贪污贿赂犯罪做斗争的现实目标和任务,尽多只能为消灭这种犯罪创造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消灭贪污贿赂犯罪是不可能的。知其不能而为之,愚也。中国古人讲:“欲速则不达”。中国50年代末追求“三无”、“五无”,甚或“十无”世界的惨痛教训是应当吸取的。
  那么预防和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策略和手段又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两条:—是加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一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贪污贿赂犯罪不断增长的势头。大力发展生产,实现共同富裕;提高国民素质,消除私有观念,贪赃枉法的行为是可以逐步得到遏制的。中国古人孔子(公元前551~前479)曾讲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以立田里,以贤勇智,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 墨子(公元前468—前376)又从另外一个角度说:“犹有盗贼乎?故视人之室若其室,谁窃?!视人身若其身,谁贼?!故盗窃亡有。” 由此可见,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确是产生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最卑下的利益——无耻的贪欲、狂暴的情欲、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盗、强制、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把它引向崩溃” .孔子、墨子同马克思、恩格斯时隔两千多年,地距万里以上,他们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所揭示的产生根源和原因何其相似?!犯罪规律所使然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培植竞争机制,这对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绝对必要和有利的。但也正因为如此,经济关系纵横交错,经济矛盾日益复杂,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或不及时,就会引发各种经济犯罪,其中特别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相当严重。这类犯罪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此,我们国家对此十分重视,不仅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了反贪局,专门负责这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而且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正案,将1979年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惩治贪污罪和渎职罪一章中惩治贿赂犯罪两个专条独立出来,在1997年刑法中设立“贪污贿赂”专章,扩充为15条,不止涵盖面广了,而且提高了它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设置了详备的法律根据和惩治条款。
  我国当前存在的贪污、贿赂犯罪都有哪些特点呢?据调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以“权”犯罪。犯罪分子以其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卖官”、“买官”,上下勾结,攫取不义之财;同时还从中斡旋、中饱私囊;
  其二是以“钱”犯罪。犯罪分子在商潮中暴发致富,腰缠万贯,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互相勾结,“买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运紧俏、贵重物品,偷、逃、骗税,大发不义之财;
  其三是利用最后的时机大捞一把,为自己离、退休后,或为其子女建设安乐窝,他们往往在其离、退休前夕,贪赃枉法,收受贿赂。
  正如孔老夫子所言:“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 .其注解说:得者,“难免有贪得无厌的心思,戒的就在贪得”。看来这是历史的规律,值得注意。当前官场中有所谓“有权在手,过期作废”,生动的反映出某些贪官污吏的心声。
  既然我们掌握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某些特点和规律,我们就可以制定出有针对性地防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新时期的奋斗目标。但在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比较突出。政府官员中的上述贪污、贿赂问题,就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之一,群众对之深恶痛绝。为解决这些有碍社会治安的重大社会问题,党和国家确立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与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 的战略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必须采取“防、救、戒”的全面措施。即“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意思是说为防止事故(其中包括犯罪)发生,必须全面防范。第一种办法是事前预防;第二种办法是及时制止其危害的扩大;第三种办法是事后惩戒,以警戒其再犯。这都是防范措施,只是说在犯罪未发生之前的预防措施,是最积极的防备,诚为上策;防有未备犯罪业经发生,就应及时制止,以控制其危害的发生或扩大,这是比较好的应急对策;制止而未能奏效犯罪已经发生了,那就要依法惩办,以儆效尤,使行为人不敢再犯和使他人受到威慑不敢效仿冒犯,虽说是下策,但也有防范之意。只有这样系统防范措施同时并举,既符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确立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战略方针,又能收到全面防范的治理效果。
 朱镕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主持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并要求国务院领导成员:一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二要恪尽职守,三要从严治政,四要清正廉洁,五要刻苦工作。先正己,然后才能正人;领导率先垂范,部门和地方官员就应随之响应。
  针对我国当前公务员贪污、贿赂犯罪所具有的三大特点,国家在“确保经济增长速度、降低物价涨幅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前提下,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将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这样就切断了政府机关同经济部门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堵塞了权钱交易的渠道,培植廉政机制。某些政府人员既想做官,又想发财的美梦,就难于施其伎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 .以其经济因素造成经济犯罪之道,还治于经济犯罪之本身,才是控制和遏制经济犯罪的根本措施和途径。这就是发展生产,理顺各种经济关系,从政者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废除政府机关办企业;禁止公务人员兼职经商,违者在严刑惩处的同时,加大经济制裁,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使其倾家荡产,失去在犯贪污、贿赂罪上的政治、经济手段。正如前文所说,事后惩治,毕竟只是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下策,上策是防范于未然,即可以使国家公共财产免受经济损失,又可以挽救那些并非不可挽救的分子。
  有鉴于此,正确而积极的政策,还是“重在预防”。这是本文的主题思想。
  根据党和国家确定的防范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决策,应当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惩治并举,辅之以教育和治理,实行综合治理。
  一、事前预防
  首先,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考试招聘制度,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任职后要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办事。要当官者就别想发财,从步入仕途起就要在其世界观上割断钱权联系,以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钱权交易。
  其次,严格公务员任职履行财产申报制度,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申报不实者免官去职,决不搞下不为例;切实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故意不报者,依规定查处。
  第三,随着经济发展,适时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促进高薪养廉;住房,公车自用交费,严禁公款宴请、旅游、出国,礼品登记、上交国库;不能在下属企业兼职,领取好处;按照《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行事,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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