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生活有着”人士的一声叹息──对最高检不起诉新标准的探析
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不起诉新标准,并已公布实施。其中第四款: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存在着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法起到预防犯罪、教育人民、惩罚犯罪的作用、“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犯罪”无法界定问题的存在。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重新审视了此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途径。关键词:法律依据;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Abstract: Recently, the Suprem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announced a new standard not to prosecute has been published and implemented. These 4 : no living by the implementation of occasional minor crimes such as theft, a criminal suspect of the rule, there are unable to realize that 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 not be able to play in crime prevention and educate the people and punish crime, “no means of livelihood”, “casual theft crime” can not be defined the problems are there. I prac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stice, to re-examin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roblem and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Legal basis, Some Problems, Solutions
一、引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五种情形将不予起诉:包括未成年或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等。有些学者认为:最高检的新规定体现了一种司法善意。因为,之所以不予起诉,不等于承认他们这样做是对的,也不是因为对他们没有办法,而是认为,他们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不起诉,是为了不给他们的人生留下污点,让他们能有一个认识错误、痛改前非的机会。1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案件标准中的生活无着人员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规定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情不起诉的规定来制定的,但此项规定执行困难,并且会引起盗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
二、不起诉新标准的法律依据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诉讼处分,是检察机关常用的终结诉讼程序的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在诉讼阶段针对审理案件中出现如下几种情形可以采用: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证据不起诉三种规定予以终结诉讼程序。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属于“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实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六种情形。
(二)酌情不起诉
酌情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检察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以不起诉。这种情形的前提实际上也是该行为已构成犯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予以刑罚未尝不可,但结合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判处刑罚也不至于危害社会,不予刑罚的社会效果可能比予以刑罚更好,就可以依法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的起诉是达不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结果的,所以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不起诉。而不起诉意味着该刑事案件的终结,既然案件终结了,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做了结论,即不能认定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即虽然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有罪,但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疑罪从有”的错误司法理念。如果按照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行有罪推定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1996年、1997年修改的“两法”已经彻底抛弃了有罪推定,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规定简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规定不起诉标准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检察系统上下级关系属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与法院系统的独立审判职能相似,故此项规定下级检察机关必须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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