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9771 发表于 2018-7-26 15:47:24

2018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内容提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主体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大不相同,即由犯罪的单位(即单位主体)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主体)共同承担。本文拟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及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试图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研究
  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在刑法中,犯罪和刑事责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对范畴,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后果。同样,单位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离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研究单位犯罪也没有意义。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则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包括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进行谴责的责任。它具有以下含义:(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2)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3)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对单位犯罪行为的非难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谴责。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整体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这一整体,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2)双重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对于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局限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是指单位只能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
  (一)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第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第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另一种是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通常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例如,按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犯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第387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笔者以为,在同是一种罪的情况下,仅因犯罪主体的不同,就对其作出如此不同的评价,这种畸轻畸重的现象导致了量刑横向比较上的大失衡。“二者差距如此之大,严重地扭曲了罪刑均衡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在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往往远远大于自然人犯同一罪所造成的危害,若再对其从轻处罚,就更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再者,该种做法因处罚不公,不仅会放纵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而且也不利于预防犯罪。最后,为何现行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85%以上)实行同罪同罚,而对其余的少数部分就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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