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9048 发表于 2018-7-26 15:37:23

2018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一点思考

  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有“四难”,即受理难、复查难、纠正难、赔偿更难。2OOO年以来,我院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把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办理作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我院控申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创建“省级文明接待室”为目标,全科干警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真抓实干,认真、妥善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为我县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年来,我们受理刑事申诉案件33件,立案复查33;件,经复查维护原决定;27;件,改变原决定6;件,办结率为100%.受理刑事赔偿案件3;件,立案复查3;件,经复查决定赔偿2件22036.50;元,决定不予赔偿1件。办结率为100%.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促进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院领导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实行督办制度,多次召开党组会听取复查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复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员组织、科室协调、经费供给、车辆等方面均给予优先照顾和安排。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使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受理、复查、纠正、赔偿工作均有章可循。对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复查程序、纠正后的善后协调处理工作及赔偿资金的落实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在复查过程中,坚持全案复查,严格按程序进行。对赔偿案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进行审查,认真办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2OO1年10月以来,我院逐步推行首办责任制,通过落实首办责任制强化了责任,降低了重复申诉率,并注意及时总结首办责任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了我县政治社会稳定。如:2001年12月,息县城关镇原宣传委员潘家俊不服本院追缴其七万元的决定提出申诉,我科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我科按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办理,确定由控申科长为首办责任人具体承办此案。经复查查明:一九九八年三月,息县城关镇党委为创收,由副书记易本虎、宣传委员潘家俊和王萍组成农转非入户组,并与城关镇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全年收入20万元,可提取5%办公经费,超额完成后返还超额部分的50%,当年,创收组共完成1443000元,其中上缴镇财政953400元,易本虎、潘家俊、王萍为得到返还款,以虚假开支向镇政府打了七次报告,得返还款294900元,易本虎、潘家俊、王萍各分67000元,本院反贪局经群众举报对其三人立案侦查,追缴全部赃款,其中,追缴潘家俊存折70000元,二OO一年元月十二月已退潘家俊3000元。复查后,承办人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院检委会进行汇报:潘家俊身为付科级领导干部,私分公款,数额巨大,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影响很坏,其分得的赃款应予没收上交财政,应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检委会讨论后,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三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如:2000年7月,小茴店镇街村二组村民赫金印来我院申诉,要求我院返还扣押的放映设备并赔偿损失。我科及时向院领导反映,经领导批准后,确定由一名副检察长牵头,一名控申科副科长主办复查此案,要求查明案件事实,认真办理。因此案时间间隔较长,经承办人员调卷复查并经多方询问、查找,终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1985年8月,夏庄镇供销社职工姚明豪与赫金印发生债务纠纷。1992年7月,夏庄供销社以姚明豪涉嫌挪用公款向我院起诉,要求追究姚的责任。我院遂将赫的电影设备扣押在夏庄供销社,后赫与姚清偿债务,而电影设备一直未归还,以至该设备被损坏。我们认为,赫金印与姚明豪是债务纠纷。检察机关扣押赫金印电影设备属违法行为,应予赔偿。遂决定由一名副检察长带领控申科长到小茴店赫金印家,向其当面赔礼道歉并给付赔偿金。赫金印看到检察机关这么重视自己反映的问题,并实事求是的给予解决,不但退还了自己被扣押的电影设备还包赔了自己的损失,激动地紧紧拉住检察长的手,说不出话来。
但是,从近三年来办理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的情况看,我们在办理案件和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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