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38060 发表于 2018-7-26 15:30:56

2018金融刑法罪过特征解析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解构了中国金融刑法中的明知规范,指出中国刑法分则中的事实明知规定,并不必然代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分则明知规范未必尽皆故意犯罪设定。但中国金融刑法中的明知规定却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具有双重明知故意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中国金融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发生“目的犯”的一般与特殊问题。
  关键词:明知故意;分则明知;双重明知;目的犯
  在中国金融刑法中,以双重明知故意犯与目的犯最具其罪过特殊性,试解析如下:
  一。中国金融刑法中的明知故意犯
  (一)中国刑法中关于明知故意的一般规定。明知故意犯,是刑法学上从主观罪过角度对特定刑事犯罪的概称形式之一。在刑法学中,除此明知故意犯外,还有直接故意犯、间接故意犯、目的犯、倾向犯、过失犯等称谓,都属于从主观罪过视角概称某种犯罪。
  刑法上的明知故意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明知故意,包括刑法上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是因为,刑法第14条明文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见本条定义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而这两种罪过形式均以“明知”为其得以成立的法定前提要件。因而广义的“明知”内容不仅是相对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而且是相对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有认识而言;至于其意志上是希望还是放任其后果发生,刑法概不过问。
  狭义的、即严格意义的明知故意则不然,它不仅表现为对危害后果的明知,而且表现为对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对象的明知。主要特征为:
  其一,狭义的明知故意其实可谓法律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刑法学理中有多种关于故意的法学分类,例如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简单故意与复杂故意、概括故意与单一故意、预谋故意与猝发故意、事前故意与事中故意,未必故意与可能故意等等。然而,这都不是法律上的故意,明文规制于现行刑法典之中的关于故意的法律分型寥寥无几。
  狭义的明知故意,却是有其法律条文为其依据的。它与广义的明知故意的依据出处的不同点仅仅在于:狭义的明知故意的法律依据不仅在刑法总则第14条的“明知”规定;而且在于刑法分则或其他分则性条款之中的“明知”;罪状规定。例如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这里的“明知”,即为本罪在主观要件上属于“明知故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其二,狭义的“明知”故意在明知内容上的二重性。如前所述,广义的明知内容是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意即该“明知”,是相对于行为的“后果”而言;狭义的明知故意,实属法律上的严格意义的明知故意,其明知内容上的双重性,是由刑法总则第14条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的“双重明知”规定所决定的。
  一般而言,狭义的明知故意犯,除要求刑法第14条所规定的对“行为后果”的明知以外;还要求对分则条文法定的另一层次内容的“明知”,即其对行为“对象违法”或;“确定的事实”明知。如上文所例举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即属对其行为“对象违法”的明知。而刑法第259条第1款所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所要求的“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所构成的对该罪的“明知”,则属对“确定的事实”(对方是军人的配偶)的明知;刑法第360条所规定的传播性病罪亦然――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方才成立该罪。此类明知,则首先是对“确定事实的明知”;而后才是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
  其三,刑法分则与总则在“明知”内容上的差异,决定了分则的“明知”并非一概而论地构成故意罪,惟有具备明知内容上的双重性者,方才成立狭义上的“明知故意”。
  这是因为,如前所述,行为要成立故意罪的前提条件是针对“行为危害后果”的明知,而非对其行为本身的明知或故意。;而刑法分则上的明知却是对“确定的事实”或行为“对象违法”的明知――它本身并不必然地包含对该行为会肇致危害后果的“明知”。有鉴于此,分则上的“明知”,尽管可能为狭义的明知故意提供法律依据,但是,鉴于在明知“确定的事实”或“确定的行为对象”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可能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此种场合,行为人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场合,能够成立的也是过失犯罪。这一点,不仅出自刑法学理上的分析与推断,也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所印证。例如
  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之中,有29个分则罪状含有“明知”规定,其中之27个条文为明知故意犯罪。例如刑法第144~148条所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都属对其“销售对象”的有毒有害或不合标准的“明知”;当然,由于行为人同时兼含对其销售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的明知,因而属于明知故意犯。
  然而,按照我国刑法第138条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显然,这里之“明知”仅属对于本条法定的“确定事实”的明知,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明知,不包括对其实际上会发生重大危害社会后果的当然明知,因而这里之“不作为”所构成者,仅是责任事故型的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第370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故意/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但罪状都是“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由此可见,同样的“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既可构成故意、也可构成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定性的关键仅仅在于对其危害社会后果的明知及其意志因素怎样。
  其四,明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既不存在等同对应关系、也不是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如前所述,广义的明知故意是上位概念,它涵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故意形态。而狭义的明知故意,除却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知外,余下的明知内容仅限于对行为对象或确定事实违法的明知。例如明知是赃物、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等明知,均属意识范畴而非意志范畴。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主要不在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意识因素(认识程度)上,而在对其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上。质言之,狭义的明知故意所强调者,乃对确定违法事实或确定违法对象的明知,而非对意志因素的强调。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强调者,恰恰相反,主要在其意志因素上的希望与放任态度的不同。
  (二)中国金融刑法中的明知故意犯罪。在我国金融刑法中,下述几罪属于本文界定的狭义的明知故意犯罪,即: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洗钱罪、票据诈骗罪。逐一解读上述几例犯罪,可见其具有下述特征:
  首先,上述四例明知故意型金融犯罪中,无论是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洗钱罪还是票据诈骗罪罪状中的分则明知,均属就行为“对象违法”的明知。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所产生的收益”、“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依然运输、持有、使用或为掩饰、隐瞒黑色资财的来源或性质而为其提供帐户及其他方便的。
  其次,上述四种明知型犯罪,均属故意犯罪。进一步而言,尽管刑法分则中,对上述犯罪均无明确的“目的”规定,但就其中几种犯罪的性质看,明知是假币而使用者、抑或明知是作废的金融票证而使用者,大多具有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因而行为者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另一方面,上述几种属于明知故意的金融犯罪中,也有既可由直接故意、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的故意罪。例如,明知是假币而持有者,对其危害后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就可能因人而异,有的抱着“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有的人抱着“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罪过心理。此外,洗钱罪的行为人亦然,行为人在明知黑色资财的来源及其性质的情况下,亦然为其洗钱,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也是抱着或希望、追求、或放任的罪过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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