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悬赏的法理分析
刑事悬赏,古今中外屡见不鲜。去年常德“9.1”张君抢劫案中,常德警方悬赏20万元缉拿罪犯;郑州“12.9”广东发展银行抢劫案中,郑州市公安局悬赏50万元。美国是最重视刑事悬赏的国家,其奖金数额从数万到数百万美元不等。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刑事悬赏依然被使用,可见其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巨额悬赏在侦破重大案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获得诸多有价值线索的有效手段,能够快速破案,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然,有时它也并不能解决大案要案,相反还可能招致大量无用甚至是虚假的线索涌入执法部门,影响正常的调查工作。如1996年的亚特兰大奥运公园爆炸案,洛杉矶警察局悬赏50万美元征集嫌疑人线索,后来有数以万计的举报电话,提供线索几百条,但真正有价值的却没有。
在我国,由于刑事悬赏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政策可遵循,操作起来不免困难。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悬赏还不够成熟,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
刑事悬赏的性质
刑事悬赏属于悬赏广告的一种,有人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行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须以完成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如此,便在悬赏人与完成行为人之间成立悬赏合同,完成行为人有权获得报酬,不予报酬是一种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刑事悬赏应视为单独行为,因悬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担支付报酬的债务,故无须相对人的承诺,惟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为条件。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存在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此人仍能取得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权,悬赏人不得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悬赏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所以其行为应该受到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更改、撤回。这样可以保证最大限度地采集线索,同时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负担。
刑事悬赏与知情举报
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知情举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知情不报者会被追究其包庇行为。与公民举报义务背道而驰的刑事悬赏,将助长公民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该义务的不良风气。法定的举报义务是无条件的,至少公民不能以一种类似债务的观点去对待其履行这项义务,认为自己对他人或国家完成了一种给付,他人或国家就应该支付相应的价金。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把知情举报规定为一种义务,对每个公民来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道德本身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因人而异,同时现实社会对保护举报人缺乏力度,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提供重要线索者给予奖赏,体现了对公民个体的尊重。所以在不断完善法律,提升社会道德的同时,辅以举报有偿,是十分现实和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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