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62499 发表于 2018-7-26 15:13:18

2018犯罪构成三要件论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已普遍被刑法学界所认同。任何犯罪都有犯罪构成,任何犯罪构成都;同时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四;要件。但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分析,所有的犯罪构成都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三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件。笔者认为,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犯罪,;更简便适用。?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及其复杂性
  犯罪构成理论从其产生、发展至今已有;190;多年的历史,从德国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犯罪构成;的概念到马克思主义犯罪构成一系列理论,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犯罪都应当有犯罪构成,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犯罪主观条件与犯罪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犯罪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犯罪。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是区分罪与罪间的重要标志。上述;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人类刑事司法实践中总结概括出来的,经过不断发展、完善而形成的刑法学;理论。?
  多少年来,犯罪构成理论指导着人们正确立法和司法。立法机关在制定惩治某种犯罪的法律;条文时,依照犯罪构成理论规定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使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尽量完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依照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某种社;会现象是否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实践证明,在人类历史上,犯罪构成理论对指导人们正确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准确惩治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稳定社会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实践中按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常常发现犯;罪构成四要件与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直观上看不完全符合,很多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要件,需要深入分析犯罪对象的社会关系才能确定该罪的犯罪客体。由于;人们是从刑法条文规定进行分析确定犯罪客体,时常出现分歧意见,使分析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疑难化、复杂化。例如,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的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条文规定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条文规定分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是: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行为,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犯罪结果,是造成严重后果。可见,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要件。进一步分析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基本如此。相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就显得疑难、复杂,适用;时还可能发生意见分歧。这种复杂性的主要原因是:?
  1.;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明显。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中,有些条文规;定了犯罪客体要件,如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客体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而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客体。例如,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该条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司法人员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等。由于刑法条文对犯罪;客体规定的不明确,给分析具体犯罪构成、定罪、犯罪分类等都带来了困难。?
  2.;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是必要要件之一,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结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从广义上理解犯罪结果也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达到刑法条文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犯罪结果的内容可以包括犯罪客体的全部内容。如果按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往往是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如前例,叛逃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都是危害国家安全,在叛逃罪构成要件中二者重复。?
  3.;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内在联系不明显。犯罪构成诸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种要件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相加的总和,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在联系体现不明显,谁先谁后,谁作;用于谁等内在逻辑关系没有体现出来,而且是人为地将犯罪构成要件分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使本来简单的犯罪构成要件复杂化。?
  鉴于上述原因,应当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研究,使之简化。?
  二、犯罪构成三要件及其适用效能
  按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进行分析时可以看出,在我国任何犯罪刑法条文的规定都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构成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其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就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三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
  1.;犯罪主体,是指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除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外,还应当包括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是犯罪意图的制造者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任何;犯罪必须首先有犯罪主体,它是犯罪的动力,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在立法或;者司法过程中,应首先要确定犯罪主体,没有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一定活动,作用于犯罪对象,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社会活动。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犯罪行为的活动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犯罪行为和不作为犯罪行为;;按犯罪行为的主观支配形态不同,可分为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除此之外,犯罪行;为还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法、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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