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446 发表于 2018-7-26 15:09:58

2018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与社会控制初探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许多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今后发展的大问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界定
“违法”与“犯罪”在我国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未成年人违法”与“未成年人犯罪”是有严格的区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谓未成年人违法,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行为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其危害程度轻微,虽构成违法,却未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未成年人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指已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即少年犯。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少数由于具有突发性外,大多数都具有较明显的蜕变过程。典型的过程就是从兴趣爱好发生不良变化到思想意识上出现一些不健康或错误的东西,进一步发展到形成不良品德,从而表现出一些不道德行为、违纪行为、违法行为,最后触犯刑律,走上犯罪道路,从轻微犯罪发展到严重犯罪。未成年人从受到外界不良影响开始,内化为主观方面的思想、观念的错误,进一步外化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一个逐步升级、逐步蜕变的过程。当未成年人由于主观、客观因素而逐步形成犯罪习惯后,如果没有有力的早期预防和社会控制手段,其将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按照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的观点,可以认为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习惯的形成是操作条件反射的结果。当犯罪习惯形成以后,便具有诱导功能和催化剂作用,每当遇到适当的情景,就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便会自动地或有意识地去犯罪。
二、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状况与趋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从1987年以来,未满18岁的作案成员的绝对数一直持续上升。;全国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少年罪犯1993年为24308人,1995年为35832人,比1993年增加了3424人。研究表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少年犯罪逐年增多,有些地方增幅超过30‰以上。(注:《中国法律年鉴》1985年本。)调查表明,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主体的年龄有所提前:10岁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17岁成为犯罪所谓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主力军,并且多为结伙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
对于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生理、心理上日渐成熟,初步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极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袭。正是由于这一年龄段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犯罪往往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特点和趋势如下。
1.犯罪主体呈现出“六多”态势。从少年违法犯罪主体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身份等构成情况来看,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二是低龄主体有增多趋势;三是女性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并在整体少年违法犯罪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四是独生子女违法犯罪增多,仅1993年在全国查获的在校生犯罪人员中80%是独生子女;五是辍学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六是重新违法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我国每年查获的少年作案成员中,重犯率在30%左右。(注:赖修桂《少年违法犯罪及其防治初探》(《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86页)。)
2.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日益突出。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形势严峻。据有关统计,某省1994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重伤和重特大盗窃罪的分别比1993年同期增加50%、40%、11%、9%和27%。在全国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21493人,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
(注:赖修桂《少年违法犯罪及其防治初探》(《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86页)。)这些数字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进行严重犯罪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未成年人由于依赖性较强、认识能力有限等原因而乐于合群。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他们的想法和行动能更多地得到实现和认同,也更容易得到他人的肯定和友谊。但这种小团体如被不法分子所掌握或操纵,就很容易发展成为一个危险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形式。近几年来,未成年人采取团伙形式作案的越来越多,且有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形成“专业化”的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性犯罪团伙等,这与70年代那种组织松散、活动公开或半公开的犯罪团伙和80年代以流氓斗殴为主的犯罪团伙有着明显的区别。
4.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近年来,未成年人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趋势,较之过去的传统犯罪,其隐蔽、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加强。特别是作大案如抢劫金融场所、盗窃抢劫机动车、盗窃商店、撬盗保险柜时,往往有预谋、有计划,作案后尽可能地销毁现场痕迹,给公安机关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打击。
5.毒品违法犯罪剧增。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诱惑,加上好奇心强,交友不慎,以及毒贩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不能自拔。近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未成年人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并直接诱发了其他犯罪活动。
三、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任何一级政府,特别是区县一级,它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教育的组织实施的核心;它具有决定权、行政管辖权;它掌握经济发展,因而具有财力;它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主体。因此,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责任。
为了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要变被动为主动,变盲目性控制为有针对性控制,变应付性打击为出击式打击,就要强化政府行为,使预防工作实现由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向有备无患的超前状态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改变,以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和完备的法律制度,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测和研究。只有加强政府行为,才能在立法上、执法上、理论研究上、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上,做到上下统一,群策群力。
我认为,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保障,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导未成年人,遵从社会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早期预防和社会控制的目的。(注:杨庆祥《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与双向控制》(《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5期第236页)。)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应遵循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原则:
1.尊重保护的原则。预防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是单一的限制性措施,而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保护成长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开展多种形式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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