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84785 发表于 2018-7-26 15:07:42

2018可持续发展与刑法的“绿色”变革

  「内容提要」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一种价值理念,而且业已成为各国政府的行动纲领。可持续发展必须法治化,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重新评价和检讨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改正那些不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原则与制度。因此,以可持续发展为背景,对我国刑法的观念、罪名及刑罚进行全面检讨意义重大,它呼唤刑法的绿色变革。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刑法/罪名/刑罚/绿色变革sustainable;development/criminal;law/charge/penalt;y/greenchange
「正;文」
    一般地,可持续发展是既照顾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P52)。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被各国政府所接受,成为指导各国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的行动纲领。中国政府已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这一行动纲领。
贯彻实施这一纲领需要方方面面的工作,但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重新评价和检讨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改正那些不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原则与制度,建立起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原则与制度,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的刑法做一“绿色”思考,探索可持续发展下我国刑罚的“绿色”变革。
一、可持续发展与刑法观念的“绿色”变革
与可持续发展模式相对立的是传统发展模式,这两种发展模式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人类和自然界的关系上应注重哪一个?可持续发展注重自然界和生态环境,至少是把人类与自然界二者并重;而传统发展模式则是完全以人类为中心,把自然界看作是任由人类予以征服改造并为人类服务的对象。第二,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财富的标准是什么?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不纯粹是一个经济关系(P4),环境生态质量及发展的可持续性是衡量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而传统发展模式则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用物化的或货币化的财富多少来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第三,人类社会如何正确处理现在与未来、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问题?可持续发展要求不仅要考虑现在而且要充分考虑将来,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要充分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坚决反对吃子孙饭,断子孙路,强调不同的代际之间实现正义和平衡(P225);而传统发展模式则坚持当代人有当代人的自由,当代人为自己选择舒服的生活模式,不受后代人的束缚和制约。用一句极端的话来说就是,“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比较两种发展模式,显然,可持续发展模式更可取,而传统发展模式应当予以抛弃。
法律包括刑法不是思辩王国的产物,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刑法的目的、理念、原则与具体的制度设计,无不打上社会发展模式的烙印。那么,我国刑法所体现、所反映的发展模式又是什么呢?我以为主要不是可持续发展,而是传统发展模式。理由是:第一、从刑法的目的看,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中心是人,而不是人所依赖的生态环境,明显的带有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而保护人民的核心又主要是财产权、人身权及民主权利,不是人民的环境权。第二、从犯罪的本质看,刑法将犯罪规定为违反法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危害自然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可见,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人类为中心的观念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观念上的,这是一种传统的发展观,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下予以变革。具体说就是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基础,重新界定刑法的目的、任务,改变只重视人和社会,忽视自然界的不合理现象,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贯彻到刑法中。
二、可持续发展与罪名的“绿色”变革
根据刑法理论,确定和划分罪名的标准是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以犯罪客体为标准把罪名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不难发现,破坏可持续发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没有列入这十大类罪罪名中,仅仅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罪中,包含了一部分惩治污染、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犯罪(见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显然,刑法对可持续发展及保护自然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性认识相对不足,这就造成刑法在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纰漏,主要表现在:
(一)遗漏了对草原资源及自然风景名胜的保护。一般认为自然资源的要素有七大类,即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此外,还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及文化遗迹地等三个特殊区域保护。对刑法来说,应该涵盖上述全部自然资源的要素,唯有如此,才能起到刑法的保护作用。遗憾的是,刑法至少遗漏了两个要素,即草原资源和自然风景名胜。刑法第324条虽然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似乎是包含了自然风景名胜的犯罪,但从本节的罪名即妨害文物管理罪来看,此处的名胜古迹不包括自然风景,而是古迹和文物。但现实生活中,恰恰存在不损坏古迹和文物,而仅仅损坏自然风景名胜的。如,在泰山上修索道,对古迹和文物并没有损坏,但对泰山自然风景的和谐优美可能造成极大的破坏。
其他,如桂林山水、杭州西湖、黄山风景等,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二)即使是已涉及的自然资原要素如土地、水、森林、矿产、渔业与野生动植物等,其对犯罪的处罚标准及重点也不尽合理。第一,刑法第338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但现实中却有很多虽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但的确造成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这样的行为同样应受处罚。显然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有漏洞。第二、刑法第343条的非法采矿罪,强调的保护重点是矿产中的经济价值,而未考虑到非法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及环境污染,如《焦点访谈》曾报道过江西赣南地区大范围大规模非法开采钨矿的恶性事件,这种非法采矿当然破坏了稀有金属钨的经济价值,但对生态与环境的破坏同样是不容低估的。第三、刑法第342条规定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如果不是非法占用耕地,而是破坏耕地资源,反而无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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