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辩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案件的证据存在缺陷,如非法获得的证据,违法证据等,对待这些有瑕疵的证据,通过法庭质证能否认证,是审判实践中经常要面对的一个难题。因此,对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效力的探讨,对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与指导审判实践有着重要意义。一、瑕疵证据的概念
目前在国内外诉讼法界和司法界还没有瑕疵证据的提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关于瑕疵证据的规定。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界以“非法证据、违法证据、非法获得的证据”等提法较多。但这些提法都过于具体确切,未能揭示这一类证据的基本特征。因此,将这些有这样那样缺陷的证据称为瑕疵证据较为形象概括。从审判实践看,证据的缺陷一般表现为:其一,在内容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其二,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其三,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三种表现会相互影响。所谓瑕疵,是指微小的缺点。显然严格意义上的瑕疵证据只能是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这类证据。由此可以界定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以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的、以其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根据海南中院刑一庭今年受理的177宗刑事一审案件的抽样调查,有瑕疵证据的案件约占10%-15%。正是由于有瑕疵证据的案件,使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取舍难以把握。
从瑕疵证据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这也是瑕疵证据区分于非瑕疵证据的关键所在。瑕疵证据的违法性是指该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使证据有了某种缺陷。由于收集程序上的违法性,可能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且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而司法实践中有时侦查人员叫辨认人只对1-2人或不满7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导致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难以确定。因此,瑕疵证据有些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有些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影响或丧失了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二、瑕疵证据的效力观
瑕疵证据的效力是指其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归纳起来在理论与实践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即认为瑕疵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承认瑕疵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就会助长各种非法取证行为的泛滥,影响办案人员取证的责任心,难以保证办案质量。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保障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权利制约观念,也否定了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2.折衷说,即认为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尽管收集的方式与程序违法,但经过查证属实,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如果其不具备客观性、不能查证属实的瑕疵证据则不能采信。有瑕疵的言辞证据因其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无论其是否真实都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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