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6501 发表于 2018-7-26 14:50:55

2018适应新时期反腐斗争的要求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思路

    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力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没有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职务犯罪还处于易发、多发期,犯罪手段越来越多花样、智能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受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将因政府调控权的改变而呈现集中性严重性特点,渎职犯罪也将与贪利性犯罪结合起来,向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向发展,反腐败斗争的的形势十分严峻形势。江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十六大确定的反腐方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时期反腐斗争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路子。下面,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与侦查对策两方面作些粗浅的思考。
  一、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改革的问题
  (一)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建设,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反贪和渎职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在今年5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高检院提出了六项侦查改革的措施,其中,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指挥协作机制是当前的改革重点。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近两年的运行证明,侦查指挥中心对于增强职务犯罪侦查的快速反应和区域协作能力,增强侦查工作抗干扰能力,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目前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并取得了实际经验和成效。如广东省去年查处汕头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时,因为该案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取证很困难,广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查办,案件由此取得突破性进展。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了大要案增多,涉案人员身份、职业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反侦查能力增强,地方保护主义引起的办案难等问题,更加需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吸取以往工作中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另一方面根据工作的实际和发展形势,进一步规范运行程序、明确指挥协作机制的职能定位、协调好内部关系,真正做到为下级院解决办案中的实际困难。同时不断摸索指挥协作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阴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我院所在的盐田区,由于案源少,人情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过去两年里,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利用上级院的异地侦查指定管辖权,办理了多宗在市内具影响力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二) 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个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要将现有的协调工作规范起来,改变过去主要靠人联系的方式,向机制化、制度化转变,从而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由于技侦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与公安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是在强制措施的执行、羁押、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追逃工作中的通缉、边控、上网追逃等方面,双方的协调配合已有了较好的基础。要进一步重视发挥公安机关在追逃、侦查手段上的优势,就有关特殊案件简化程序、加强信息交流等问题进行协商规范,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搞好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是好的,但不要产生依赖纪检办案的思想。在与纪检监察协调过程中,要十分注重处理好纪委的组织协调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的关系,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案件线索移送及时,日常工作交流有序,办案中协同配合有力,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在协调配合中要重视纪委的协调作用,听取意见,做到尽责不越倦,恪尽职守不失职,严格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案,对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规”、“两指”手段正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研究分析案情,为受理案件做好准备。对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后则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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