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5703 发表于 2018-7-26 13:46:50

2018经济生活状况视野中的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经济生活是作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统一体的人所不可缺少的社会活动内容。因而,经济生活状况在影响犯罪的诸多因素中是不可忽略的,尤其在经济生活状况本身易致罪因素与经济生活状况以外的其他易致罪因素高度融合的时候,社会个体的犯罪可能性就会增强。从这个角度讲,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应关系,而是涉及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的以经济生活状况为中心的社会圈问题,同样,从经济生活状况角度预防犯罪也不能单纯调整经济生活状况,而应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承受度,根据经济生活状况的不同表现对犯罪的不同影响以及非经济因素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等不同方面构建相应的刑事政策体系。
关键词:犯罪 经济生活状况 社会环境 刑事政策
一、经济生活状况在犯罪研究中的定位
(一)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一个发展的命题
社会个体的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关系是一个被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的话题。较长时间以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但事实表明,这类研究的许多结论彼此之间并不一致,使得关于这两种现象的关系的结论互相矛盾”。在这些观点中,有些主张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之间没有直接的作用关系,如有国外有学者指出,“然而这里有不得不加以声明的,就是那些以经济为判断的人在解释他们的结果时,也曾承认这些经济状况之影响于犯罪率,大都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在我国,一些学者也持类似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经济贫困只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客观条件”。另外一类观点认为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之间有一定的作用关系,如国外学者指出,“犯罪不仅仅源于贫困,有更多的犯罪问题是由物质生活富裕引起的”。再者,还有一类观点认为犯罪与否并不在于贫困或富裕本身,而在于经济上的不平等。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一个社会中的经济不平等——即最富裕者与最贫穷者之间的差距,可以得出的一种相当令人信服的论断就是——它对这个社会中暴力犯罪的犯罪率具有因果作用力”P122。我国也有学者根据调查指出,“在贫富差距拉大过程中,低收入群体数量不断增大,其成为犯罪主体的数量也随之扩大”。客观而言,作为一个实证性很强的话题,由于考察视角、研究样本和统计标准的不同,有关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研究结论也必然不同,但这并不能为终止对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研究制造理由,因为,在社会发展中,犯罪的变化决定了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始终是一个无休止的甚至是矛盾的过程,而趋近于客观的结论恰恰是人们在“根据自然规律不变的普遍信条,研究现状以便推断未来”的进程中形成的。所以,对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问题的认识不能仅满足于某种既有的预断,而应以社会现实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为主线保持一个动态性,正如法国的迪尔凯姆所讲的,“因为科学的思考只是为了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它一旦产生,自然要面向实践”。
(二)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一个基础的命题
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因而决定了致罪因素与犯罪形成之间亦是一个复杂的作用过程,任何单一的因素都不能导致犯罪的生成。但是,犯罪因素的这种多重共线性[①]并非说明影响犯罪的因素是一个杂乱的排列,因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在特定的致罪因素系统中有些是主要因素,有些是次要的,这些主要因素影响着其他因素在犯罪生成中的作用,而按照预防犯罪的经济性运行原理,这些主要因素应该成为犯罪原因分析中的主要着眼点。那么,如何判断哪些可能成为影响犯罪的主要因素呢?根据耗散结构理论,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之所以选择不同的行为指向,其根本源于对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的大小,而这种利益的大小“取决于人所卷入的‘当前事件’属于哪个趋向非平衡定态的过程或实现何种终极目的”。笔者认为,这可以归结为所谓行为方向的利益趋近原理,即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对哪些利益的需求大,则行为人的行为会更可能向哪个方向发展。按照该原理,经济生活状况在影响人的行为过程中所发挥的是一种基础性作用。对此,恩格斯指出,“头脑中发生这一思想过程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到底决定着这一思想过程的进行”。美国人本主义学者马斯洛从需要理论的角度也指出,“一个缺少食物、自尊和爱的人首先要求食物;只要这一需要还未得到满足,他就会无视或掩盖其他需求”。此外,从现阶段的社会现实角度讲,经济生活状况对人的生活也是一个敏感度高的影响因素。如据《2006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调查》显示,2006年影响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的首要因素是个人经济状况,到2006年,该指标连续五年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的首要指标,而据《2007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调查》,个人经济状况对于居民生活感受仍有重要影响。基于上述,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关系应成为我们在认识犯罪问题时不可回避的基础问题,而不能将其仅作为一个简单的致罪因素看待,正如有学者认为的,“犯罪产生于社会矛盾,而社会矛盾的样态又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以,犯罪现象是与社会的物质生活基础有必然联系的社会存在”。
(三)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一个现实的命题
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社会阶段,人们的经济生活状况是不同的。就我国当前而言,居民的经济生活水平总体是趋于提高的,如据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2年7703元增加到2007年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476元增加到4140元。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居民整体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居民对经济生活状况的主观认同感降低,这一点在《2007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调查》中有所显现,在该调查中,与2006年相比,2007年城镇居民个人经济状况满意程度下降。再如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中出现的低于贫困线以下的绝对经济贫困和经济贫困差距现象,其中,在经济贫困差距方面,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的抽样调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96的水平,这一结论已突破基尼系数的合理警戒线。此外,由城市化和工业化带来的一些负效应以及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限度也成为影响居民经济生活状况的潜在因素,表现为就业压力增大、物价上涨、住房投资、医疗以及社会保障未完全适应社会需求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有学者还指出了当前城市中存在的隐性经济因素的新贫困现象,即失业和再就业困难造成的城市贫困人口的剧增。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联合国人居署执行主任安娜·蒂贝琼卡夫人在涉及贫困与社会问题的关系时指出,“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增长最快的社区是贫民窟,贫民窟是日益增长的犯罪和暴力的中心”。国外的一些事例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法国2005年和2007年的骚乱就是生存状态不佳、失业和贫困的人群因社会不满情绪的释放和失控而引发的。当然,从犯罪学的角度看,贫困或富裕与犯罪之间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经济生活状况的变化至少可以成为引起人们行为发生异化的重要因素。那么,在这个背景下,研究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关系不能不说是一个在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关系的实证分析
就以往的一些实证研究而言,之所以在研究结论中出现一些矛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们过多强调经济生活的极端化与犯罪的关系,具体讲,就是在贫困、富裕或贫富差距中寻找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对应关系。实际上,所谓实证研究方法的前提并非是主张人的主观思维倾向的一种先期介入,而是主张在实证研究结论的全景中揭示现实并加以思辨阐述。本着该思路,笔者试以对2005年天津市当年入狱罪犯的普查[②]为基础,从已然犯罪人的角度对经济生活状况与犯罪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经济收入状况与犯罪
1、经济收入不稳定的群体犯罪较突出,而这些群体多与就业不稳定或就业竞争力差的群体重合。据2005年的调查,在犯罪人中,犯罪前经济收入很稳定的只占2.3%,比较稳定的占38.1%,不太稳定的占49.6%,很不稳定的占10%。通过调查看出,在犯罪人中,犯罪前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共计为59.6%,高于经济收入稳定的犯罪人所占比重19.2个百分点。从就业情况看,在经济收入不太稳定的犯罪人中,属于不同的就业状况的所占比重居于前五位的是城市临时工或散工、务农农民、务工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自己做生意的,在经济收入很不稳定的犯罪人中,属于不同的就业状况的所占比重居于前五位的是务农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务工农民、城市临时工或散工、城市无照做小生意的(见表1)。调查结论表明,经济收入不稳定的人与当前社会中的就业弱势群体都是犯罪的高发群体,而且二者有较高的重合度,从而说明了就业状态在我国当前对社会个体经济收入的影响占有重要地位。
表1、 犯罪人的经济收入稳定状况与就业状况 单位:%
在不同就业状况中比重为前五位的犯罪人犯罪前经济收入不太稳定的犯罪人犯罪前经济收入很不稳定的犯罪人第一位城市临时工、散工(33.7)务农农民(25.9)第二位务农农民(26.3)城市无业人员(22.2)第三位务工农民(17.1)务工农民(15.7)第四位城市无业人员(8.8)城市临时工、散工(14.5)第五位自己做生意(4.5)城市无照做小生意(8.6)
2、犯罪人犯罪前经济收入接近犯罪地普通城市人口经济收入水平,且对不同群体犯罪人和不同群体的普通居民比较而言,存在犯罪人收入高及其“洋葱头”型的经济收入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在调查中,所有犯罪人犯罪前平均月收入[③]为932.61元,其中,属于天津市农村户口的犯罪人月平均收入为857.52元,非农业城市户口的则为1171.55元,而在流动人口的犯罪人中,农村户口的在犯罪前月均收入为807.56元,非农业城市户口的则为1653.74元。那么,按照《2004年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67元,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525元。以此推算[④],天津市2004年城市居民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955.58元,农民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3.75元。即,在总体上,所有犯罪人的经济收入平均水平和天津市城市普通居民的收入水平大体相当,而且,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天津本地的农村户口的犯罪人,在经济收入方面均高于天津当地普通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另外,无论流动人口还是天津当地的属于城市非农业户口的犯罪人,在月经济收入方面平均高于天津当地普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从另一角度看,上述调查结论也说明在犯罪人中存在经济收入上的“洋葱头”型两极分化现象,即低收入多,而高收入少。在调查中,所有犯罪人犯罪前月收入平均为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占82.8%,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52.8%。如果将犯罪人犯罪前的月收入和普通居民进行比较也可发现,多数犯罪人犯罪前的月收入低于普通居民的平均水平。如在所调查的属于天津市户籍的犯罪人中,非农业户口的犯罪人月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占80.6%,也就是说有19.4%左右的犯罪人犯罪前月收入可能高于普通城市居民的人均水平,而月收入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则占49.%。在农业户口的犯罪人中,月收入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占52.8%,即仍一半左右的犯罪人的月收入高于普通的农村户口的居民(见表2)。根据上述结论,低收入者相对高收入者更可能犯罪,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经济收入高的人有可能犯罪。所以,一个人犯罪与否不完全在于自身经济状况的贫富。
表2、 天津市户籍的犯罪人犯罪前月收入情况 单位:%
月收入分段(元)非农业户口的犯罪人农业户口的犯罪人0——100(含100)7.34.7100—200(含200)7.05.6200—300(含300)8.311.7300—400(含400)6.810.0400—500(含500)19.620.8500—1000(含1000)31.628.01000—1500(含1500)7.86.51500—2000(含2000)4.57.8 2000以上7.14.9
(二)生活消费水平与犯罪
1、犯罪人的总体消费水平趋近于犯罪地城市普通居民的消费水平,多数犯罪人月消费在1000元以内,相对而言,农村犯罪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犯罪人是高消费群体。调查表明,在所有犯罪人中,犯罪前每月平均消费为678.82元。而按照天津市2004年的统计结果,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0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97元,即天津本地城市居民每月消费平均为733.5元,农村居民为274.75元。那么,犯罪人的月消费平均水平远远高于天津当地普通农村居民的月消费水平,而趋近于城市居民的月消费水平。另外,调查还表明,93.9%的犯罪人月平均支出在1000元以下。但如果从不同的消费群体的对比来看,一方面,犯罪前为天津市农村户口的犯罪人的月消费支出大多远远高于天津市普通农村居民,而天津市城市户口的犯罪人犯罪前月消费支出则大多接近或低于普通城市居民。在调查中,天津市农村人口中的犯罪人月平均消费为592.52元,城市户口的为734.22元,其中,农村人口中的犯罪人月消费在天津当地农村普通居民平均月消费水平275元以下的只占11.5%,而属于城市户口的犯罪人则与普通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接近,且月消费在734元以下的占99.58%。另一方面,属于流动人口的犯罪人无论来自外地农村还是城镇的,月消费水平均分别高于天津当地农村或城市普通居民。在调查中,流动人口中农村犯罪人口的月消费支出平均为633.41元,属于城镇犯罪人口的月消费平均支出为1058.41元,均远高于天津当地普通农村居民月消费的274.75元和普通城市居民月消费的733.5元。
2、在收入和支出对比方面,犯罪人犯罪前入不敷出现象明显,尤以低收入者突出。据调查,认为犯罪前在收入和支出相比是否够用方面,主张很富裕的占0.3%,主张比较富裕的占22.5%,主张持平的占24.4%,主张不够用的占48.2%,主张差的远的占4.6%,即52.8%的犯罪人认为自己的收入不抵支出。另外,通过对不同经济收入犯罪人的消费状况的分析发现,所有犯罪人犯罪前的消费都超出经济收入的限度,尤其在月收入为500元以下的较低收入的犯罪人中,消费水平超出收入水平的相对突出(见表3)。
正常的经济收入无法满足消费是导致行为人以非法手段满足需要的重要动机因素,所以,经济收入低于消费的反差越大,则行为人选择犯罪满足需要的可能性越大。但其中有个问题需要指出,即在经济收入低于消费的情形中,行为人是否犯罪还取决于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存在通过合法手段满足需要的途径。不可否认,一部分犯罪人的高消费是由于物质欲望的膨胀,但在当前生活消费市场开放和一体的条件下,还有一部分犯罪人的高消费可能是由于正常生活所致,如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相对而言,这些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程度低于城市人口,因而,在经济收入同等的条件下,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消费要高于城市人口或暂住地的人口,加之这些人在就业方面的弱势,其满足正常需要的合法手段也减少,所以易成为犯罪人群。
表3、 犯罪人犯罪前月收入与月消费状况的交互分析 单位:%
犯罪人犯罪前月收入(元)犯罪人犯罪前的月消费水平(元)0—100(含100)100—200(含200)200—300(含300)300—400(含400)400—500(含500)500—1000(含1000)1000—1500(含1500)1500—2000(含2000)2000以上0—100(含100)50.712.310.93.34.312.30.51.04.7100—200(含200)3.151.023.13.99.88.2————0.9200—300(含300)1.57.162.27.716.35.2——————300—400(含400)0.73.712.454.417.910.8————0.1400—500(含500)0.61.14.66.920.565.90.4————500—1000(含1000)0.82.15.18.212.467.53.40.40.11000—1500(含1500)0.71.33.03.37.573.88.51.9——1500—2000(含2000)——0.40.40.84.679.77.16.20.82000以上0.9——0.41.33.034.516.417.725.8
(三)对经济生活的主观感受与犯罪
1、在犯罪人对自身经济生活的主观感受方面,按照由富裕到困难的程度呈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犯罪的流动人口和农村人口中自我感觉困难的相对突出。一方面,据调查,在犯罪人中,认为自己犯罪前的经济生活状况很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分别占0.1%和5.7%,认为一般的占43.1%,认为有困难的占45.9%,认为很困难的占5.2%,即只有较少的犯罪人认为自身经济生活属于富裕和很困难的两个极端,多数犯罪人认为自己经济生活一般或困难程度不高。另一方面,从不同犯罪群体来看,犯罪的流动人口和农村人口中的困难群体相对较多。就前者而言,据调查资料,认为自己经济生活状况有困难的和很困难的分别较天津本地的犯罪人高5.7和1个百分点,而认为经济生活一般和富裕的则低于天津本地的犯罪人3.7和3个百分点(见表4)。其次,就犯罪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相比较而言,在犯罪的农村人口中,认为经济生活有困难和很困难的较城市人口中的犯罪人高3.3个百分点,而认为经济生活很富裕和比较富裕的则低5个百分点(见表4)。
表4 不同群体犯罪人对自身经济生活的主观评价 单位:%
你认为个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如何外来人口天津本地人口农村人口非农业人口很富裕0.10.10.10.1比较富裕4.17.13.78.7一般41.044.744.041.4有困难49.143.447.542.6很困难5.74.74.76.3
2、犯罪人中的贫富差距心理突出,其中,犯罪的流动人口的贫富差距心理相对明显。据调查资料,在犯罪人中,认为自己犯罪前经济生活水平与周围人相比很高和较高的分别为0.2%和5.2%,认为相差不大的占39.4%,认为较低的占49%,认为很低的占6.2%,即60.6%的犯罪人存在贫富差距心理,且自认为贫穷者居多。另外,通过对不同的犯罪群体的调查表明,犯罪的流动人口的贫富差距心理较天津本地的犯罪人明显。如在被调查的犯罪流动人口中,认为自身经济生活水平与周围人比较相差不大的为36.5%,而在天津本地的犯罪人中占40.6%,其中,认为自身经济生活水平低的流动人口所占比重较天津本地的犯罪人高4.8个百分点(见表5)。
一般意义而言,行为人对自身经济生活的主观感受是其在综合自身经济收入和消费状况的基础上与外界环境发生信息交换所形成的一种心理。这种心理的强烈程度与发展方向可以决定行为人是否采取增加经济收入的行为。具体讲,行为人认为自身经济状况贫困的程度越强烈,则试图补偿经济收入的需要越强烈。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行为人具备犯罪外化的其他因素,如犯罪的自我控制力低,则犯罪的可能性相对增加,典型的就是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犯罪。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没有贫困心理差距或心理差距不大的人实施犯罪。如果单从经济因素的角度讲,这些人犯罪并非基于与外界进行对比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心理,而是出于一种对财物的占有欲望,在这些人看来,经济生活不仅是维持生存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地位与身份的象征,因而,在自身经济状况难以满足的情况下,“他们对生活的愿望同他们实际上所能预期得到的东西之间的距离促使他们用非法手段去寻找他们所向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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