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4594 发表于 2018-7-26 13:39:26

2018司法正义、民情舆论与学者使命

  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把城邦的正义与智慧、勇敢、节制联系起来加以阐释,认为一个“完善”的城邦(国家)必然是一个具有各种美德的城邦,而这些美德包括“智慧(wisdom)”、“勇敢(courageous)”、“节制(temperance)”和“正义(justice)”;正义虽然是最后发现的美德,但却是建国的基础,其基本精神乃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城邦)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也就是“只做自己的事不做别人的事”,“只有正义最能使城邦至善,最能维持城邦的秩序与和谐。”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正义”与古希腊时代的“正义”并非完全同一,但是关于正义的本质和起源仍然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出公认的法律,以使每一个人尽可能地多获利而少受害”并“把守法与践约叫合法、正义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常说法律乃是正义的化身或者法律就是正义的同义语。似此,那么司法正义就是指法律执行或者适用的正义。当然,此乃在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讨论司法正义。
有必要说明,由于司法正义的内涵与外延过于宽泛,在一篇短文里不可能面面俱到,故本文所谓司法正义仅仅涉及刑事司法过程中定罪量刑问题。司法正义要求国家公平或公正地保护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家代表——法院及其法官,应当视刑事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正如古罗马学者西赛罗所言:法官是法律的奴隶,法官只服从法律,从而始终秉持法律的正义精神,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有效保护国家、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司法正义而言,其最为关键点在于:忠实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受任何干扰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质言之,法院及其法官应当以其对法律的忠贞和信仰,本着基于其专业素养的良心与德性,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正义对法院及其法官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步骤:首先,准确界定案件事实,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禁止性或命令性规范,确定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在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正确理解刑法对被告人违反禁止性或命令性规范的规定,亦即准确把握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具体刑法规范;其三,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正确解释刑法的具体规定,并将其恰当地适用于被告人。一般而言,对于那些没有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司法正义的实现并不困难。此种情况下,法院及其法官一般都能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因而能够给被告人、被害人乃至社会以公正的感受。问题在于,当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但是定性产生严重分歧从而影响刑罚轻重时,如何才能保证司法正义?我以为,此种情况下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原则”。我之所以持此种见解,其理由完全出于司法正义与人权保障的考量——当个人面对国家刑罚权时,个人是无法抗衡国家无比强大的刑罚力量的,如果此种情况下任凭国家对犯罪人选择不利的刑事制裁,显然有违司法正义理念;因此,为了避免过分危及公民个人权利,国家有必要以宽大为怀的胸襟处置犯罪,而不必斤斤计较是否会让犯罪人占了便宜!而这种刑事司法立场不但符合司法正义的精神,且乃当今世界主流国家刑事司法价值取向的已然趋势。

无须讳言,民情舆论对于国家刑事司法正义与否具有重要影响力,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云: “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如果国人认为被告人确实可杀,就应该杀了他。就中国情况而言,这实在是民情舆论影响司法正义与否的法文化传统之来源。在现实生活中,民情舆论影响刑事司法的实例屡见不鲜,对于实现司法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里仅举一例:1997年8月24日晚,原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沿人行道逆向行驶,撞上一对推自行车行走的父子。11岁的孩子不治身亡;父亲和自行车被卷在车下,拖行长达1500米,致使全身大面积挫伤,但最终被治愈。8月25日,当地《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之后又做了连续报道。8月26日,时任河南省委书记的李长春、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等省市领导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件尽快严肃查处,决不姑息。8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将涉嫌交通肇事的张金柱刑事拘留。同日,金水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张金柱。10月1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8.24”血案的重大新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长王民义在纪律作风整顿广播电话会上说: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谁对不起人民群众,我们就对不起谁!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自己的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张金柱是有清醒意识的,由此推断他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并得出他有伤害故意的结论。法院最终认定这两个罪都成立,并判处张金柱死刑。张金柱的最后归属也许是罪有应得,但谁又能否定张金柱被判死刑不是受到了民情舆论影响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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