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08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
一、概况(一)成果盘点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中国犯罪学恢复、发展的30年。国家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犯罪学研究刚刚起步,带有明显的过渡性、阶段性的特点,现在需要认真清理和反思。因此,2008年是中国犯罪学的回顾年。这一年,犯罪学研究进步较大,成果丰硕。一是成果多于往年,《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收入论文231篇;《“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收入35篇;《犯罪学论丛》第一辑收入36篇,这样,集中发表的论文共336篇。再加上学者们在各地期刊上零星发表的约300篇文章,全年共计发表600多篇。①二是发表了一批总结性、综述型的大文章,如李锡海的《建国初期犯罪研究》(《法学杂志》第4期)、《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第9期);姚建龙的《远离辉煌的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30年》(《青年研究》第6期)、《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的融合:少年司法研究30年》(《社会科学》第6期);周强智的《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30年》(《中国监狱学刊》第6期);皮艺军的《犯罪学研究在中国刑事学科构建中的功能与贡献》(《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陈晓东的《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靳高风的《思考与展望:犯罪学发展路径的选择》(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2卷);王燕飞的《犯罪学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刑事法评论》第22卷);严励的《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六卷);司法部课题组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第3期);于爱荣的《三十年监狱制度建构的历史语境与策略选择》(《犯罪与改造研究》第8期)。其中不少作者的作品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写作过程历时1-2年,因而内容厚重,材料翔实,极具资料性、史料性和收藏性。
(二)价值取向
用犯罪学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和一般规律来观照,我国犯罪学还处在发展初期和幼稚阶段。2008年学者们的价值取向和资源投入与往年基本一样,大多投入犯罪学的实务研究,尤其是犯罪防控研究和热点犯罪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薄弱,成果很少,作者还是固定的那几个人。但经过数年的学习和训练,作者的整体研究水平在提高。相同的选题下,材料、方法、论证都有了更多的新颖性。主要是增强了问题意识,研究内容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关注现实和人心,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得到了深化。有了较多的现场调查和实证研究。过去普遍存在的以点为主的“结构研究”开始松动,有了一些以线为主的“过程研究”,有的人甚至开始尝试“犯罪生涯”的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文章也有明显增加,用犯罪学的概念、理论、方法研究刑事法学的成果大量涌现。另外,研究者们掌握和遵守学术规范、科学方法,也有了明显的进步,发表的文章中,没有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已经很难看见,“文章气”和“学术气”重于往年。
(三)研究热点
2008年我国犯罪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变化,但在研究质量上有所提高。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8个领域:1.刑事政策制定研究;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专项研究;3.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研究;4.少年司法制度专项研究;5.热点犯罪的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解析;6.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7.恢复性司法在我国运用的研究;8.社区矫正效果和进路的研究。
热点的确立表明,我国犯罪学人经过30年的锤炼,给学科、给自己的研究方向的定位逐步趋于科学,牢记犯罪学的历史使命和学科任务,紧紧围绕国家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必将越来越多地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欢迎和支持,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2008年在热点问题的研究中加入了更多的反思和讨论,有了更多的务实精神。“高峰论坛”在讨论时,打破了过去“一边倒”的沉闷气氛,一些学者设问,犯罪学到底有没有地位,哪些人觉得有地位,哪些人觉得没地位?要做细致的分析。在讨论犯罪学要介入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时,有的学者提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犯罪学要有用,还得广泛地介入政治。在中国,对犯罪的评价不是个自然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我们不和政治紧密结合,犯罪学的出路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为此,犯罪学研究要保持相对的价值中立,而不能片面强调绝对的价值中立。这些带有强烈的解放思想色彩的设问和创新性的新观点,使我们对热点问题的认识更加理性和成熟,对事物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从一个方面促进了犯罪学学科的成熟。
(四)学术活动
1.“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实录。在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史上,举行如此高规格的专家论坛,还是第一次。参加论坛的有全国顶尖的犯罪学专家30多人,他们的发言在会后经过整理、编辑,形成35篇文稿,共11.3万字,在全国刑事科学领域最有影响的《刑事法评论》第21卷上全文发表,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而强烈的影响。因为是即席发言,现场讨论,碰撞出大量的思想火花,许多新观点、新观念、新学问的展现,极大开阔了读者的眼界,对于提高学者们的研究水平,推动犯罪学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极大的推动和深远的影响。
2.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此次会议无论是参会人数,入选论文篇数都是历届年会最多的之一。在借鉴以前历次会议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会议开得紧凑、务实,代表们普遍反映是收获最大的一次。此次会议在成果推广的形式上也作了创新性的变革,论文集只编发论文的摘要,而将全文收入数据库,制成光盘发给代表,极大地方便了学者们的互相学习和借鉴。
3.《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的成立及《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的出版,是我国犯罪学界的一件大事。这个中心和中国犯罪学会、北京市法学会是长期合作单位,虽然地处四川,却是一个开放度极高的全国犯罪学的研究基地和成果发表园地。《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上发表的36篇学术论文中,全国各地作者的文章26篇,占72%,其中不乏全国著名学者的文章;而四川本地作者的文章只收入10篇,占28%。这一基地如能健康发展,将形成偏重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犯罪学论丛》和偏重犯罪防控实务的《犯罪防控论丛》的南北对应局面,北有基础理论,南有犯罪防控。两大基地、园地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犯罪学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增强推力,必将产生巨大影响。
二、撷要②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王牧认为,犯罪学和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不是一个概念,也不是一个对象,也不是一个事实,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是多元的,可以有道德上的犯罪、宗教上的犯罪、社会上的犯罪、法律上的犯罪。而刑法学只研究法律规定的犯罪,而且这种研究是为量刑服务的。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刑罚的。针对我国许多学者将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或全部内容的状况,王牧指出犯罪原因属于犯罪现象中的内容,但仅仅是犯罪现象中的一小部分,同其他部分相比,又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我们应当把犯罪学的概念、本质、存在、表现、发展变化规律,作为学科研究的核心。皮艺军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犯罪学和刑法学应当有各种的概念体系,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犯罪学的专业槽。刑事一体化的前提是分清各自的概念,然后是知识和功用的融合互助。明智的选择是先分后合,以分为合。严励指出,目前我国的犯罪学只是回答了“犯罪学研究什么”,而缺少“为什么研究”和“怎样研究”的理论,缺失本体犯罪学的概念。③
(二)犯罪学的学科特性
在诸多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区别的论述中,卫磊运用“价值与事实的分野”的理论论证同一问题,是为材料和方法的原创。他指出,价值与事实的分野是哲学、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价值是人的评价活动,事实是独立于人们的意志,客观存在的事物和过程。以此为观照,犯罪学的研究面向犯罪的社会事实层面,主要分析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刑法学面向犯罪的价值层面,主要以规范方式对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逻辑分析。犯罪学以整体实证的方法来审视犯罪的社会事实,刑法学以罪刑法定的方法来分析法律之内的犯罪。犯罪学将犯罪人的人格纳入事实考察,刑法学从价值角度将部分犯罪人因素予以规范认定。因而,犯罪学应当是与传统刑法学互补并行的知识体系,既不是其分支亦不是其辅助,同属于广义的刑事法学。④干朝端指出,刑法学家对法律是信仰和崇拜的,他们不主张对法律进行批判、怀疑,这是该学科的主要功能。而犯罪学家作为自然人而言,同样尊重法律,但作为学者来说就不可能像刑法学家一样崇拜、信仰法律,而应该是对法律进行怀疑和批评,这是由犯罪学的学科功能决定的。
(三)犯罪学的研究目的
严励在如何构建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时指出,体系的构建必须首先明确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现在学界将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依据作为犯罪学的目的和任务,但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并不止于此,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犯罪学知识,丰富人们对犯罪规律的体认和把握,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创造新的思想和观念。换言之,犯罪学的终极目的就在于为犯罪的研究提供研究的工具。也就是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⑤
(四)犯罪学的功用
陈兴良、皮艺军认为,犯罪学不只具有法律上的功用,它还可以扩散到整个社会。因为犯罪现象是我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实际上是对我们社会自身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在我们整个社会的思想当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为什么犯罪学的研究中要有人文内涵?因为它对于改善我们所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层次的理论意义。
(五)刑事一体化
学者们都赞同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但在内涵的理解上和名词的表述上存在差异。皮艺军指出,犯罪学属于“上位学科”和“前犯罪学科”,刑事一体化应称为“刑事学科一体化”而不应称为“刑事法学一体化”,犯罪学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王平赞同他的观点,并补充说:犯罪学、监狱学不完全是法学,侦查学、法医学已经向自然科学迈进,“刑事司法”实际上是由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科学综合而成的。国外的英文图书目录一个是法学,一个是犯罪学,犯罪学不仅与刑事法学,而且是与整个法学并列在一个大项里。陈兴良指出,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他并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去犯罪,他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犯罪的。因此,不是法律决定犯罪现象,而是犯罪现象决定法律现象。就此而言,规范上的犯罪和事实上的犯罪是互动的,犯罪学在对犯罪事实的研究上处于前沿地位,是站在刑事学科的最前沿的。许多学者提出,犯罪学要介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才能保持其生命力。但介入是有规律可循的,关于“何时介入”、“怎样介入”的探讨很少。王平的发言较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说,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犯罪学介入刑事司法是非常活跃的,包括审前、审后的广泛介入。但我国不能简单地与之比附。我国正处在犯罪学研究的初期,重要的是犯罪研究的启蒙和观念的更新,只有学科成熟到一定程度后,犯罪学具有了操作性,才能顺利介入司法实践。
(六)犯罪控制
刘三广在吸收30年我国诸学者犯罪控制科学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犯罪控制”概念和机制。他指出,“犯罪控制”应当定义为使犯罪不超出一定的范围,或者是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简言之,就是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犯罪正常度是指在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以容忍的限度。犯罪控制的首要选择是社会控制,即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把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尽可能带进持续发展的有序状态。犯罪控制的次级方案是法律控制,包括刑事立法控制和刑事司法控制两个方面。司法控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犯罪控制的策略重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其组成要素中的施控者、受控者和控制作用的传递者都是具有特定的功能,同时犯罪控制是一个处于始终不断的信息变换和反馈状态中的动态过程。⑥
李尔特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中西控制犯罪文化的得失。中国的传统思想认为犯罪控制的途径依赖于个人内在的自我调适,且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控制犯罪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的文化冲突性决定,当人们的利益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以一种更激烈与极端的行为释放出来,犯罪失控在所难免,因此,这种内化理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而西方思想家认为,犯罪不是自由意志的问题,环境条件决定着犯罪不可能被完全控制,于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相结合的外在控制途径被采用,以避免利益冲突,进而控制犯罪。这种思想一方面可以保证人们各自占有的利益对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稳定性,又可保证人们的利益可以在彼此之间有序转移,更可以在肯定人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合理性的同时,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⑦
(七)学科建设
靳高风提出了新时期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的新思路,认为学科建设包括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外在建设主要是争取外部社会资源,争取社会舆论的重视,政府的重视,投资者的和慈善家的重视等,争取到硕士点和博士点,争取到很多的研究经费和出版经费。内在建设主要是指各种各样学术标准和学术规则的建立,并内化为每个学者内心的共识。学科建设应以内在建设为主,以“内”定“外”,外在制度创设应该大体符合学科的内在制度建设水平。要通过内在的规范建设来推动外在的建设,完善学科制度化建设。具体而言,学科建设应通过以下4个方面来完成:第一,加强犯罪学元研究;第二,推进学科群研究;第三,鼓励犯罪学应用研究;第四,推进犯罪学职业化建设。⑧
(八)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
近十几年来,我国关于现代化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成果较多,李锡海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的史料,又进行了纵深研究。在现代化与犯罪关联的社会根源方面,李锡海认为,要从考察各种社会形态的变化,产生的社会矛盾入手,认识犯罪增长的原因。犯罪产生和增长的社会根源,都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在叙述了“社会发展有助于犯罪”这一命题后,进一步描述了现代化与犯罪关联的作用机制:1.引发多种矛盾和冲突;2.导致异质性因素侵入;3.造成控制机制弱化。⑨
(九)青少年犯罪
就刑罚的青少年社会心理效应问题,张宝义参加了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对在押的1335名犯罪人的调查,发现了一些“通说”的谬误。传统上,青少年犯罪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犯罪,其实,犯罪青少年对刑罚风险的感知、判断并不弱于其他犯罪人。刑罚对青少年犯罪仍有重要的预防作用,只不过其作用的大小因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刑罚价值在主体身上发挥作用上:男性高于女性;年龄大的高于年龄小的;受教育程度高的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有前科的犯罪人高于初次犯罪的人。
刑罚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价值缺失的原因是:第一,青少年对刑罚风险预期的失真,他们对刑罚风险缺失真正的了解,自以为其犯罪行为不会受到严惩;第二,相信自己具有规避犯罪风险的能力;第三,情绪冲动抑制了对刑罚风险的预见,主要是受激惹后在情绪失控下丧失理智,在见利忘义、“机会难得”情绪支配下的丧失理智;第四,少数人对刑罚风险采取了“不计代价”的态度。主要是那些有前科的青少年,因为多次受过惩罚,对刑罚风险有较强的承受力,刑罚在他们的身上基本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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