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有组织犯罪预防论要
有组织犯罪,根据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定义,专指由多人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强调“有组织结构的集团”,可见“有组织犯罪”并非泛指一切“有组织的犯罪”,因为有些共同犯罪也是有组织的,但这种“组织”还不具备狭义“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结构特征。其社会危害不仅侵害个人安全,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害公共安全(包括社会经济安全)或者侵害国家安全。一、有组织犯罪与我国社会发展进程
科学的刑法思想应当建立在对犯罪规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而对犯罪规律的正确认识,应当建立在对所处的国家、社会发展状况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如此才能科学地对有组织犯罪并在其预防与打击等诸问题上有宏观的、高屋建瓴的认识。
哲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上,始终有两种思维方式,即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辨证的思维方式。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产生的结果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抽象普遍性只是低级的认识阶段即知性阶段。而辨证的思维方式所达到的结果就是具体的普遍性,这是高级的认识阶段即理性阶段。
体现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运用了具体的普遍性思维方式,达到了具体普遍性的理性认识结果,即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特殊实践相结合,把社会主义的特殊模式与普遍本质区别开来,把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区别开来,正确认识了中国的基本国情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并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特定模式区别开来,把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区别开来,并且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中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即不仅生产关系可以作为社会制度的质的区别,生产力也可以作为社会制度的本质的区别,认为马克思最重视发展生产力,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就需要社会主义阶段’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故该理论打破了过去仅仅从体制、分配制度来谈社会主义的本质。故在对我国社会及其发展的认识上,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上述理论及其指导下的我国社会发展实践在刑事法学领域对有组织犯罪预防的理念方面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
1.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特有的犯罪现象我国必然会出现。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本质是社会主义,其根本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所以其根本制度导致的犯罪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例如,由于土地、生产资料完全归国有或者主要归国有而直接产生的犯罪在我国存在。
2.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特有的犯罪现象我国必然会出现。我们也要发展生产力,也要搞市场经济,也要进行现代化建设,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社会进程中所出现的犯罪现象我国也必然会出现。例如,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进程中所经历的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两者的增长,并且财产犯罪的增长超过侵犯人身罪的历程;又如西方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有组织犯罪的各种具体类型都会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
3.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还会存在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现象,这主要是指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犯罪,如矿山开发、企业改制、政府征地过程中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同政府官员相勾结的犯罪。这样的犯罪方式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特有的。
二、有组织犯罪与我国现代化进程
关于“现代化”一词的含义,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基于阶级、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观念,迄今还没有一个无争议的被广泛认同的现代化定义,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现代化概念实质的把握,笔者认为,就目前的认识而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当然,还有一些具体的指标作为考量因素),朝此目标前进的过程,就是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其实还是一个社会发展的过程,国外有学者指出:有组织犯罪看来几乎是在发达国家才有的现象,有组织的犯罪的发展不仅已与当今时代相适应,而且看来它的发展是对现代社会的当代条件的合乎逻辑的反应。⑴从本文论述的第一个问题的启示中可知,资本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特有的犯罪现象在我国也必然会出现,国家统计局在2007年9月18日发布的发展回顾报告中称: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总量在世界的位次由第六位跃居第四位,人均国民收入从2002年的1100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010美元,4年翻了近一番。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中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步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但是中等收入国家并不等于中等发达国家,中国依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⑵这个定位是恰当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是全国的平均数,而中国东西部发展极不平衡,西部贫困地区,可能远远低于此数,而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化程度很高,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非常快,某些地区的发展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指标。这样的国情对我们在探讨有组织犯罪预防时应当有以下启示:
1.就时间维度而言,在犯罪发展观方面要具有超前性,虽然我们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发达国家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我国将会提前出现。犯罪对社会发展的伴随性属性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过程也是一个“犯罪发展”的过程,本文的作者之一在2001年就提出要重视犯罪发展的问题,并指出:20世纪出现的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是犯罪发展的第二(类)形态,20世纪末的恐怖主义(terrorism)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极端发展,是犯罪发展的第三(类)形态。⑶即我们在进行刑事政策的总体考量和刑事法改革时应当给予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主义犯罪做出充分的关注。
2.就空间维度而言,应当在全球背景下关注有组织犯罪,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并且经历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改革、大开放,无论是第二形态的有组织犯罪还是其极端发展的第三形态恐怖主义,从所侵害或者直接侵害的是广大民众利益的这个角度来看,世界是一个地球村,经济全球化,法律在趋同。在此时代背景下,我们对有组织犯罪的关注体现在刑事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加入或者签署的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的国内法化问题,充分考虑在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中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以便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在刑事司法中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地区之间的横向协作问题。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应当将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结合在一起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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