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仅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照搬别国的法制制度和政治体制是行不通的,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把握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等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前进。一、正确认识我国法治化程度
事实求是地评价我国目前的法治化程度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我们应该明确:我国尚处于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1949年到2001年,我国出台国家级法规数据41860余件,地方法规数据34480余件,合计76000余件,2.9亿字。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550余件,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390多件,占同类法律的70%还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800余优件,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000余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规章3万余件。因此,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做到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并且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保障治安的巨大作用。这就是在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是在50年里做完了西方法治国几百年的工作。
(二)我国的法治理念指导受到各种思想干扰,影响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受“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受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二、法治化建设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法制,但不是每个国家都可以称为法治化国家的。法治化国家就是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要想向法治化国家发展就必须要适合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不能照搬国外的一套,更不要想一步到位。
(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不能一蹴而就。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人民思想意识里扎下根来,进而形成整个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门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法律制度是在一天里建立起来的。 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基本上是自然进化。尽管也有革命和战争,但主流仍然是社会发展内生需求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例如,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早期商业活动中慢慢产生出来的,经过漫长的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宪法和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和较量中形成的。英国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经过了300多年的资本主义发展才逐步建成了今天这样的法治化国家。美国在18世纪建国的时候,起点比较高,而其开国领袖们却没有照搬英国的模式,而是参考当时最先进的权力制衡理论确立了其建国原则,从而在短时间里超过了英法等国家而成为先进的法治化国家,即便如此,也用了二百多年的时间。困此,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要适合其国情的,不能削足适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不顾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人民中的影响力,不能完全不顾几千年历史文明逐渐形成的民族心理特质,而去照搬国外,其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因此,要解决中国依法治国的问题,就要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根据中国的国情,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化建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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