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1883 发表于 2018-7-26 13:14:45

2018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

    要确保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正当性,必须用一定的程序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有效参与,从而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正因为如此,程序性是司法活动公认的特点之一。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追求量刑公正是其根本目标,为此而构建相应的量刑程序,便成为量刑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活动而言,重定罪轻量刑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但如果追问一下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便会发现在我国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就存在重定罪程序轻量刑程序问题,而且正是对量刑程序的不重视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量刑结果或量刑公正的忽视。因此,讨论如何建构量刑程序问题,是很有价值和意义的。本人也赞成现有法律对量刑程序重视不够、规定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等看法,并希望能够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逐步构建科学的并符合司法实际的量刑程序,下面谈几点具体看法。
 一、关于量刑程序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
  从当前的讨论看,论者大凡谈到量刑程序问题,往往都会从国外的某些规定说起,有的干脆就把国外的规定搬过来使用。对此,从借鉴他山之石的角度看,是很有价值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外的制度之所以成为制度,都是有其独特的历史传统和实践根据的,如果我们不把那些制度的传统根须梳理清楚,不创造相应的实践条件或配套机制,借鉴来的制度往往难以派上用场,这也是很多在国外看似很好的法律制度,一搬到国内就变形走样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我们要建立量刑程序,就必须先从建立配套制度做起,这也是笔者为何先论述建立配套制度的原因。
  与量刑程序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很多,有些涉及诉讼制度的构建,有些则属于诉讼程序的调整。其中,有些能够配套,有些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很难配套。就目前而言,健全和完善量刑程序急需配套而且可以配套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个是实体上的配套制度,即制定量刑指南,另一是程序上的配套制度,即区分认罪程序和不认罪程序。只有把这两个配套制度同时建立了,才可能有效地运行量刑程序。
  (一)关于制定量刑指南问题
  谈到量刑指南,大家并不陌生,西方很多国家都规定了量刑指南,一些原本没有规定的国家和地区,也都在搞量刑指南。其中尤以英美国家为典型,大体上分为英国的模式和美国的模式两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研究结果表明,英国的量刑指南模式相对于美国而言比较简单明确,灵活性较大,符合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可以借鉴。而美国及其各州的量刑指南,规定的过于细致复杂,不利于在统一且发展不平衡的国家适用。
  之所以要制定量刑指南,与我国目前刑法的状况很有关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量刑幅度、量刑情节、量刑标准和量刑方法的规定,总体上看还属于粗放型,没有明确而又细致的标准,这是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量刑出现偏差甚至量刑不统一、不公正的重要原因,对此,有人以为只要搞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就可以克服,这是很肤浅的想法。
  试想,如果不对这么大的量刑幅度或空间进行细化,在量刑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对此虽然各执一词,最后还是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还是要靠法官估堆式的裁量,现在的弊端仍然难以避免。所以,要建立相对独立或者独立的量刑程序,必须同时对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和量刑方法进行细化,提出相对具体的标准,以指引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量刑指南所明确的范围内讨论具体的量刑结果,这样才能获得实效。
  制定量刑指南虽然是项难度很大的浩大工程,但只要思路对头,方法对头,并非不可实现。我的设想是采取立法与司法相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相结合、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相结合、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方法,组成课题组共同攻关,先解决多发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南问题,如在我国的四百多个罪名中,选择若干个常见多发罪名,一个一个地制定量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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