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5119 发表于 2018-7-26 12:48:30

2018关于环境犯罪立法的几点设想

  【摘要】在我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日益突出,环境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显然,仅有民事手段和行政处罚手段是不够的。理论与实务界也日益重视刑法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完善了刑事法律对环境的保护,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诸多不足和应予以完善的地方。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关键词】环境犯罪 无过错责任 规定危险犯
环境犯罪问题是环境法理论和刑法理论近几年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将改善环境作为关怀民生的重大举措。由于我国现行环保体制和立法上不完善,致使环境保护问题更多地表现在形式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事例层出不穷,环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用刑法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的势头,将环境法与刑法很好的衔接起来。由于环境犯罪的法律适用有着不同于其他普通犯罪的诸多特性,对传统刑法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思维的定式,重构环境犯罪的刑法理念,具体说有以下几点:
一、从宪法层次上进一步完善关于环境保护的纲领性规范
从宪法层次上规定部门法基本原则,可以有力促进部门法得以迅速、健康的发展。目前,我国宪法已经滞后环境实践发展的需要,如不适时地在宪法中引入环境保护理念,势必影响到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并对国家的科学发展战略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 环境保护理念和思想必须尽快引入宪法。我国宪法应在序言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理念和思想,并对国家实行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来抓紧办好,从而促进环境保护理念和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和谐的发展空间。
(二) 将环境权,环境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从该条法律规定看,我们目前在法律中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而缺乏对公民享有的环境权的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宪法应明确将环境权作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之一,并在宪法中反映出来,将国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作为一项国策肯定下来。
二、完善与国家根本法相适应的环境基本法
我们不但要从宪法层次上完善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而且要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根本法关于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相适应,相协调的环境基本法,使之能够体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成为开放的,极具包容性的环境基本法。
三、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当能够反映我国的经济政策的变化
(一)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经济政策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必将促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与技术交往与合作。
(二)与环境权相关的环境信息管理制度的确立。公民的环境权一旦在法律上被认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则必然会对于环境有关的信息表示关注。但是,公民如何获取环境信息,环境信息由何种单位发布,以及对环境信息发布过程中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三)应加紧制定“回收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电子产业必将进一步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的废弃的数量也必然有所增加,所以,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对废旧电器、电池以及手机的回收、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生态环境不受污染。
四、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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