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刑罚执行个别化及其实现
摘要: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最重要环节。刑罚执行个别化具有惩罚罪犯,实现刑罚的惩戒正义;矫正罪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为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提供具体的、丰富的经验的重要价值。一个科学的、细化的并能够根据罪犯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的罪犯分类体系和多样化的刑罚执行内容有利于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关键词:刑罚执行;个别化;价值;罪犯分类
一、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含义及其价值
所谓刑罚执行个别化,就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给予罪犯个别处遇。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是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法律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必须考虑罪犯所犯罪行应受谴责的程度和预防罪犯再犯的情况。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个别处遇,促进刑罚执行。使刑罚执行能够取得既有利于犯罪人也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最终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从过程上看,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裁量个别化的延伸,是继刑罚裁量个别化之后,构成完整的刑罚个别化实现过程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行刑就以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为前提,它对于定罪量刑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并且是其自然延伸。”从内容上看,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将刑罚内容具体化、现实化的过程。“行刑不仅仅是消极地执行刑罚,而具有其积极的内容”。从结果上看,刑罚的目的在刑罚执行个别化中得到最终实现。没有刑罚执行个别化,刑罚目的是无法得以最终实现的。
刑罚执行个别化主要具有以下价值:1惩罚犯罪者,并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实现刑罚的惩戒正义。对罪犯实施惩罚是刑罚的基本职能。刑罚发挥惩罚罪犯的职能离不开刑罚执行。而刑罚执行个别化由于考虑了罪犯所犯罪行应受责难的情况,对罪犯的惩罚尽可能做到与罪犯应当受到的责难相一致,因而成为实现刑罚惩戒正义的最佳的刑罚执行方式。2矫正罪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人们很早就提出矫正罪犯的思想,但直到今天对于罪犯能否被矫正的问题,尚无一致的认识。西方学界一般认为,柏拉图是矫正罪犯的始作俑者,到现代,菲利将矫正论发扬光大成为一种影响巨大的刑罚根据论,20世纪40~50年代,矫正论占据了刑罚根据论的主导地位。矫正论与刑罚个别化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在矫正罪犯和刑罚个别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从刑罚理论发展的实际状况看,有的人是矫正论者,也明确主张刑罚个别化。菲利是矫正论者,也明确主张刑罚个别化,李斯特还提出“矫正可以矫正者,不可矫正者不使为害”的名言;而有的人是刑罚个别化论者,但却明确反对矫正论。龙勃罗梭就明确提出罪犯不能被矫正。从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理论基础上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点,但刑罚实践也表明对罪犯的矫正和刑罚个别化同样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矫正罪犯的活动,而刑罚执行个别化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方式。矫正罪犯也存在个别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和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也要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是否在矫正罪犯的活动中考虑罪犯的个别情况,关键是要看罪犯能否被矫正。如果罪犯不能被矫正,那么在矫正罪犯的过程中考虑罪犯的个别情况,即对罪犯实现个别化矫正就没有任何意义。从理论上讲,罪犯是可以被矫正的,矫正罪犯具有生理学、心理学、行为学、哲学等多方面的理论依据,对此,已有学者作过论述。在实践中,已有罪犯得到矫正。因此,以矫正论所具有的不合理性和实践上对某些罪犯矫正的失败为由,否定矫正罪犯的可能性是错误的。既然罪犯可以被矫正,那么,刑罚执行个别化在矫正罪犯的活动中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矫正罪犯,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价值。3为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提供具体的、丰富的经验,并且充分体现了行刑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在刑罚执行个别化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对罪犯的具体表现进行记录,积累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为在刑罚裁量中准确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提供经验参考,也为刑罚制定能够充分考虑犯罪和犯罪人的个别情况提供经验材料。刑罚执行个别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罪犯的个别情况,对罪犯进行个别化的监管、教育、改造、奖惩,将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和具体罪犯的实际表现紧密结合,更有利于在执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过程中及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以便取得最佳的刑罚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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