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析刑事司法改革视野中的中国社区矫正
论文关键词:机构矫正社区矫正社会治理制度安排论文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从试点到全面推广,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质保障程度低,人员不足,机制不畅,观念阻碍等方面。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首先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给社区矫正合理定位,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并重,将社区矫正作为应对违法犯罪首选的制度安排。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充分发挥非机构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的矫正、控制活动,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在当代世界许多国家,社区矫正已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本文拟从刑事司法改革的角度论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引起决策部门及全社会的重视,推动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现状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1月20日,前述两院两部再次下发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加上第一批试点省市,全国共有1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2003年8月至2007年底,全国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总数达15.1万人。
几年来,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一片空白,逐步推行到25个省市5865个街道乡镇,进展比较顺利。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热情很高,这为我国进一步加快试点进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从近年来各地试点的情况看,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以上海为例,2008年,上海当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206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达54万多小时,成功推荐社区服刑人员就业达352人,推荐参加技能培训151人,帮助解决住房37人、助学复学115人、提供临时性困难补助1260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得到明显加强,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力控制,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2004年最高峰时的160人下降到2008年底的6人,当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为63人,占0.62%,重新违法l1人,占0.11%,重新违法犯罪率合计0.73%。各地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政府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队伍。各试点省市都设置了承担社区矫正试点的职能部门。上海市培育组建了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性质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招募社工。北京市在各区县组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配备协管员,协助政府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鉴于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工作模式,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迅速启动。
三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率先确定、实施对矫正对象的五个方面的矫正教育,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以帮助服务为切人点,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与行为方式的改善,更好地融入社会。上海首次把心理矫正、帮困解难列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注重服务和心理疏导,相对降低惩罚的力度,拓展、深化了我国传统的刑罚内涵,蕴涵了轻刑化、教育刑的价值取向。
四是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加强了建章立制工作。对公检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法律文书转递、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等,都进行了制度上的规范。
二、中国社区矫正的未来:值得期待的美好愿景
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作的探索还远不够成熟,但社区矫正的生命力,以及社区矫正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已得到了初步的体现。
(一)将有力地改变我国的重刑化刑罚结构,加快法法治建设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举世瞩目,民主法治建设的进展同样鼓舞人心。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对于民事、商事等领域,刑事司法的发展是明显滞后的,“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与习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偏多,死刑适用比例偏高;罪犯平均刑期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不少罪犯出狱后难以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过于依赖监狱;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严重偏低等。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44.48%。2001年,美国处以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共有662万人,其中,缓刑人数为393万,假释人数为7万,缓刑假释比例约占70%。这些数据说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这与我国监禁人数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我国近几年的缓刑和假释率分别为15%、2%,管制的适用比例就更低,几近废止。…监禁比例过高,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犯罪人对社会的仇恨与对抗,在一定意义上也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初衷背道而驰。改革开放以来,甚至从更长的时间段来看,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重刑化的刑罚结构却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与社会总体上的巨大变化相比,形成强烈反差。如果仅仅就社会稳定角度而言,重刑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综合效应而言,特别是对于促进和谐、增强社会活力与创造力,重刑化的刑罚结构却是值得反思的。长期坚持重刑化而不顺应社会的变化,直接结果就是增加了犯罪人对刑罚的“免疫力”,强化犯罪人“搏一回”、铤而走险的心理,导致重大恶性犯罪居高不下。因此,逐步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规模,既是适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势的需要,更是改变我国重刑化刑罚结构的当务之急。
(二)有效促进犯罪人融入社会,提高犯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人们日益意识到,将罪犯投入监狱进行改造,只是应对犯罪的一种最后的不得已的选择,绝不是首要的选择。“大多数法官都已意识到成年犯监狱具有诱发犯罪的性质,因而把监狱作为处理犯人的最后手段”,“把犯人带出正常社会并置于异常社会中去,并以此希望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合逻辑。”与监狱相比较,有条件地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罪犯并没有与社会隔离,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正常的社区人文环境感化罪犯和转化罪犯,因而明显有利于罪犯融人社会,适应社会。
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大部分都会有一份正常的工作,既能感受工作中的竞争、辛劳,也能体会收获的喜悦,总之,工作、生活、社会交往~般都能正常地延续下去,并不会因服刑而发生重大改变或割裂,因此,社区矫正能帮助罪犯以较小的代价、最短的时间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在社区进行矫正,还能为罪犯提供各种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悔罪、赎罪。例如,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街道慈善超市(超市的商品系由社会捐赠而来,社区困难群众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购物券免费领取)做义工,即每个月抽出一定的时间担任没有报酬的营业员,取得了很好的矫正效果。社区服刑人员在慈善超市通过无偿的劳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助人的快乐。社区矫正还可以借鉴社会工作的理念,在帮助、服务中体现教育、管理,达到改造人的目的。缓刑人员C某,出生于单亲家庭,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在家,对就业援助员介绍的工作不是嫌路远就是嫌待遇低,不愿主动就业。负责管理C某的社工小陈认为,C某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少家庭及社会的关心,决定以此为出发点进行矫正。小陈充分利用同龄人同伴教育的优势,运用平等、接纳、尊重等工作技巧,在C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礼物上门庆祝C某的生日,给了C某意外的惊喜,很快拉近了双方的距离。当小陈了解到C某喜欢上网、养狗后,就以其兴趣爱好为切入点,利用MSN、QQ等聊天工具与c某聊天,同时关心有关犬的各类信息,运用到与c某的交流中,告诫c某养狗也需要责任感,要靠自己的双手合法饲养,要靠自己的劳动所得解决养狗所需的费用。小陈还介绍了一位大学生志愿者与c某结对帮教,C某在交往中学习到了大学生志愿者刻苦上进、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和办公自动化技能等。现在,C某有了一份专卖店销售的工作,工作之余已能帮助母亲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还主动到居委会帮忙。显然,像c某这样的案例、这样的矫正方式,在监禁模式下是难以做到、难以复制的。
另一方面,当社区服刑人员付出了积极的行动后,社区群众看在眼里,因而能够及时地认可罪犯的实际表现,并进一步激发罪犯积极改造,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这些优势是监狱在封闭、隔离状态下所无法实现的。实行社区矫正,能够更好地运用各种矫正手段、方法,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社区已有的设施,如就业培训机构、敬老院、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能够更直接、充分地发挥各种帮教力量的作用,提高教育矫正的效果。
(三)有利于修复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社区矫正能够从多方面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首先,社区矫正能更直接、更有力地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国家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促进更多的人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适用社区矫正本身,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的联系,甚至继续正常地工作,就是对罪犯本人最有说服力的教育,从而减少其与社会的抵触乃至对抗,社区矫正还能对罪犯周边的人产生积极的影响,包括罪犯的家庭、亲朋、同事、与罪犯相识的社区群众。据保守估计,对一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能够对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产生积极的影响,起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作用。
其次,有利于营造相互关爱、帮助的良好社区氛围,促进社区建设。如果只是简单地将罪犯投入监狱,的确可以使群众对犯罪“眼不见心不烦”,但同时也在客观上降低了群众主动参与预防犯罪、帮教罪犯的热情。而社区矫正,则能够唤起人们参与预防犯罪、帮教罪犯的愿望。在社区对罪犯进行矫正,开始时可能会对社区安全构成一定的压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逐渐意识到,既然回避罪犯不是办法,还不如主动去帮助罪犯,尽早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社区建设的十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规定:“在推行社区发展的初期,改变居民的态度和物质建设同样重要。”社区矫正的实行,就是潜移默化地改变居民态度的一个新型载体。罪犯的家人亲属、朋友、社区里的热心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律内行”,但是他们更能从情感上拉近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更能从日常的细微之处关爱社区矫正对象,这些是专业司法人员所不具备的天然素质。社区矫正对社区带来的这种精神层面的影响,其正面意义不亚于物质建设。因为现代意义上的社区,不仅体现在地理相近,更体现在人文相亲,体现在一定程度上相同相近的价值观。因此,实行社区矫正,社区就有了发挥改造罪犯的主体作用的机会,犯罪人将自己视为社区的一分子,更容易接受社区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完成再社会化。上海卢湾区率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活动,通过组织亲子交流、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学业辅导、对因父母犯罪而蒙上心理阴影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心理咨询等帮助,既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责任感,又促进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是社区矫正更有利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相对而言,监狱的监禁更多地满足了人们对犯罪的报应心理。而社区矫正融人更多的修复内容,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社会关系。上海市徐汇区对社区服刑人员补偿性公益劳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被害人的女儿对王某驾车撞死其母亲的事情无法释怀,不同意街道司法所安排王某为其家庭进行补偿性劳动,但是建议王某对社区内的孤寡老人提供服务。王某接受了这一建议,从此尽心尽力地为被害人所在社区敬老院的老人无偿服务。有一次还将一位突发重病的老人及时送医院抢救,悉心护理,挽救了老人的生命,王某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所在社区的广泛好评,最终也赢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接纳,王某本人也由接受矫正初期的自卑无助、郁郁寡欢变得心境开朗、积极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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