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死刑的社会心理解读——评《死刑的文化史》
【摘要】《死刑的文化史》是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一部论述死刑的重要作品,作者阐述了从死刑的起源、古代的刑种、近代的处刑方法以及到现代死刑现状的全部历史,认为死刑是一种与正义无涉的存在,其最终需求源于人类深层的社会心理。从古代的石砸、近代的断头台以及到现代各种执行方式的变化,死刑并未改变其作为集体罪责感和不安感的安全阀性质。本文将以死刑的历史发展为脉络,对《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进行评论,阐述死刑与社会心理之关系。【关键词】死刑;社会心理;死刑的文化史
死刑是人类社会中最具历史的惩罚方式,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死刑在今天已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理论界对死刑的存在基础、价值等多方面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对“死刑是什么”这一本质问题进行了持续的讨论。这种不断的追问为我们提供了认识死刑的多种视角,《死刑的文化史》正是这样的一部优秀作品。对于死刑,作者布鲁诺·赖德尔在考察死刑的历史基础上认为,它与正义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是与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心理欲望相联系。
一、死刑的产生
作者认为,死刑起源于史前时代,了解死刑的本质需要彻底地研究一下人类的意识形态问题。(P1)原始人生存的一般条件由泛灵论、精灵崇拜以及禁忌体系这三个概念构成,这种条件下的人类社会心理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对死刑的需求,在此之后作者阐述了死刑的两个前身——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祭祀——与这种社会心理的联系。
泛灵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皆为有生命之物,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唯一能为古代人所认识与确信的在于自身,他们完全将自我带入外界,推己及物,认为自然一切事物与自身或有同样的思维、感情以及处世方式,后来,人们进一步的相信万事万物皆有灵魂,这种灵魂之物便是命运之力。精灵崇拜是这种泛灵论的具体体现,古代人相信灵魂不灭,死亡后腐化的只是肉体,而人的灵魂仍然存在,并且死者的灵魂会和命运之力合为一体。“原始人的这种灵魂信仰在一切人种以几乎相同的基本形式表现着。这种信仰显然出自人类心理的基本构造,并在其上形成。”(P5)禁忌是与这种意识状态紧密联系的思维方式,古代人意图以这种禁忌体系迎合命运之力来避免灾难,从而保存社会。
以血复仇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是与人类意识的一定阶段相对应的。人们普遍相信死后灵魂会成为恶灵并追踪生者,由此形成了关于死者的诸多禁忌,“未开人这样解释这些禁忌:亡灵有恶意,它只盼生存者倒霉。不许提死者的姓名是害怕把恶灵找来。总之,刺激亡灵,必遭报应”(P28)。事实上,这种心态背后隐藏着一种罪责感,精神分析家指出人的潜意识里存在对近亲者的敌意,原始人的潜意识同样盼望近亲者死去,当死亡真的来临,原始人会认为是自己愿望的作用导致了死亡发生。这种愿望和罪责感之间的冲突日夜折磨着原始人,迫使他们去寻找宣泄口来充当安全阀,亦即心理学上的“投出”机制,人们最终找到了让他人来替自己担当罪责感这一途径。“看来,以血复仇是个完整的替罪羊体系。即不是消除别人的罪责而是消除自己的罪责的方法。”(P31)为了祭祀的目的杀人在世界各个地区都存在,各个民族的神话充分展示了活人祭祀的普遍性。活人祭祀一般都是基于大众对将来的不祥事件的不安,这种不安来自对神怒的畏惧,而神之所以发怒是因为共同社会本身的失误或某人犯下罪行。“活人祭祀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社会心理作用。这就是打开发散个人不安和罪责及共同社会普遍的不快感的安全阀的作用。”(P49)
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祭祀都具有转嫁罪责感的功能,不同的是罪责感的性质,以血复仇的罪责感是广泛的、与他人区分不开的、非常主观的压抑感情,而活人祭祀的罪责感是具体的不安诱发的集体的罪责感(P50)。然而,“不可杀人的抑制”和随后民众意识的不断解放逐渐开始限制正规的活人祭祀,但不曾改变的是转嫁罪责感的需求,发生变化的只是具体的替罪羊,从“微不足道”的人到“罪人”,以前公开进行的活人祭祀现在开始在刑罚的名义下通过国家权力悄悄的进行。
二、古代的刑种
《死刑的文化史》对古代行刑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论述了社会文化因素对执行方式的影响。在描述了各种死刑方式的残酷之后,作者冷静而理性的指出死刑的社会心理基础。
放逐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会让犯人身处险境,这种危险来源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犯人离开所生活的群体后即处于无保护的状态,很难在外独自生存,可以说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死刑,只是让犯人多了一点苟延残喘的时间。古代人认为,放逐可以消除人们关于犯人的记忆,“实际上这是一种压抑行为。即压抑自己干了不好的事的认识,让自我谴责闷在潜意识底层”(P63)。古代人认为杀死犯人需要社会的全体人共同参与,石砸即是典型的例子之一,共同参与死刑执行可以让更多的人分担内疚的罪责感。落崖是从活人祭祀发展而来的,因为在古代神话中,深涧或深渊是下届神的住处,这样可以让犯人饱受痛苦。
架刑的起源同样也是活人祭祀,它的执行方式和过程都显示出当时人们对神灵的崇拜,十字架则是由“不祥之树”演变而来,“这种残酷的刑罚起源于一根木桩。起初,人们把犯人束缚在上面,令他饥渴而死,既简单又残忍。后来木架被引入,有十字架、T形架和X形架”(P15)。北欧各国中常用的绞刑又称为“不沾手的处刑”,意指不流血,最初并不是勒脖子,而是把人吊起,任四元(注:地、水、火、风)的作用置死。它是活人祭祀的残余,有祭祀风神的含义(P73),其适用对象由最初的男人扩展到几乎所有的犯罪。绞刑也和其他处刑方法一样往往要剃去死囚的头发,古老的迷信认为,头发上蕴藏着力量和人格,也是自由和独立的象征,给死囚剃头有夺去他的力量,破坏他的意志和人格的含义。(P79)车刑具有浓厚的活人祭祀的残余,执行全过程都重在表现出一种对神灵的奉献牺牲。溺死刑的起源非常古老,泛灵论中水同样具有灵魂,安抚水灵只能通过奉献牺牲,供奉品最初是人,后来发展为实物。另外,古人还认为水有净化力,可以消除罪责。活埋多用于处决女犯,执行活埋这种酷刑的人在活埋时要考虑到防止恶灵复仇的措施说明他内心受到了悔悟和犯罪感的折磨(P9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