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
关键词: 流动人口 收入差距 犯罪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流动人口与犯罪在历史周期、空间布局、结构特征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流动人口的犯罪成因及其与社会整体犯罪率的相互关系成为亟待研究的社会问题。低收入、高财产犯罪是我国流动人口及其犯罪的显著特征,犯罪经济学有关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比较合适的分析框架,应用这一分析框架研究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文献日益增多。从流动人口与犯罪,流动人,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三个不同层面,综述相关研究文献,梳理这一研究领域的理论发展脉络,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和研究展望。
一、引言
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社会处于深刻的变革与转型之中,出现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社会现象,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它们相互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流动人口与犯罪是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两个重要现象,流动人口的犯罪成因以及流动人口与社会整体犯罪率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直是社会科学关注的重要课题。基于对改革开放后中国流动与犯罪的整体考察不难发现:一方面,流动人口与社会整体犯罪率在历史走势、空间分布以及结构特征上都具有较强的一致性⑴,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之间具有某种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具有丰富的群体特征,既有导致其较高犯罪倾向的不利因素,亦有抑制其犯罪的有利因素,而且其群体内部存在显著的分化现象。因此,简单地判断流动人口与社会整体犯罪率的因果关系可能有失偏差,而准确地把握我国流动人口的犯罪成因及流动人口与犯罪的相互关系,有赖于科学研究框架的选择。社会科学各学科为流动人口与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不同分析框架⑵,本文选择犯罪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框架,作为研究文献综述的主线。犯罪经济学从成本一收益分析出发,分别发展出收入差距与犯罪论、犯罪威慑两大核心理论,得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基于我国流动人口低收入、高财产犯罪的显著特征⑶,本文将着重从收入差距与犯罪这一视角去综述收入差距对流动人口犯罪决策的影响。
二、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收入差距与犯罪的关系一直受到犯罪社会学与犯罪经济学理论的重点关注,犯罪社会学主要从收入差距这一重要外部社会环境因素对个体行为模式的影响为切入点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犯罪经济学则重点将收入差距与犯罪纳入激励与理性选择的经济学框架之中加以研究。本节将分别从理论与实证角度对犯罪经济学有关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研究进行回顾及评论。
(一)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研究
作为最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犯罪问题的经济学家Fleisher认为,低收入将导致犯罪参与的增加,他在]960年对101个美国城市的实证研究表明,家庭收入与男性青年犯罪率显著负相关⑷。Becker在其犯罪经济学的奠基之作中,将犯罪决策归结于不确定条件下的最优时间配置问题,个体将在预期的犯罪收益与惩罚成本之间进行理性选择⑸。Becker主要从机会成本角度强调收入差距的扩大对低收入者意味着较低的犯罪机会成本与较高的非法活动潜在收益,推导出收入差距的扩大将导致犯罪的增加。Ehrlich在Becker的基础上,发展了较为完整的不确定条件下的犯罪参与时间配置理论⑹。其核心内容是:(1)扣除闲暇外,个体的时间资源是一定的,他可以自由选择将有限的时间资源配置在合法工作或非法活动(犯罪)上,并将分别产生一个合法效率工资与非法活动收入。(2)当合法效率工资与非法收入的差距扩大时,一方面,它对非法活动市场参与者产生增加犯罪时间配置的替代效应;另一方面,它通过降低犯罪参与门槛对犯罪参与产生规模效应。二者将共同导致犯罪供给的增加。(3)个体合法工作的收入水平就是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而非法活动的工资没有直接的衡量标准。如果主要考虑财产犯罪,高收入水平群体是财产犯罪的主要目标,其收入水平可以作为非法活动市场工资收入的一个替代值,高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与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差额——收入差距,就成为非法市场与合法劳动效率工资的差额。此后,众多学者分别从两个方向上对Ehrlich的理论进行进一步发展与完善。Ehrlich的模型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与预测力,但面对现实世界中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以及对比丰富的犯罪社会学相关理论,它显得过于抽象与简单。学者通过.放松有关假设或者引入更复杂的相关变量,对收入差距与犯罪参与的关系进行进一步探讨。Block and Heineke将合法劳动与犯罪的“精神与道德成本差异”植入了效用函数之中,改变了Ehrlich模型中参与时间在合法与非法劳动市场中无差别的假设,使原有静态比较结果的成立需要考虑个人评价因素⑺。White在Block and Heineke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合法劳动与非法劳动(犯罪)细分为合法消费、非法消费、合法劳动、非法劳动四种情况,并将上述活动的时间配置进入效用函数,在提高效用函数的完备性的同时也使得比较静态的结果更加不确定⑻。J.Blauand P.Blau依据“相对剥夺理论”,考虑了收入差距的参考群体问题,个体可能更倾向于将自身收入在其隶属群体内部进行横向比较后进行犯罪决策⑼。Davis则考虑了合法收入与犯罪收入在折现率上的差别,从而使原有模型中收入差距对犯罪的激励作用有所降低。除此之外,不少学者从工资分布函数与职业选择等角度对原有模型进行拓展⑽。Chiu and Madden从工资分布函数着手,将Ehrlich的微观模型推广至宏观层面,以解决长期存在的犯罪参与微观模型与宏观加总数据实证研究之间的不匹配问题⑾。Imorohorogin等人考虑了个体潜在生产力的差异以及其分布的离散程度,在一般均衡框架之下分析收入差距、福利补贴、公共政策与犯罪参与问题⑿。Chiu and Madden以及Imorohorosin等人逐步把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研究从时间配置模型过渡至职业选择之上,Burdett等人在他们的基础问题上,进一步开创了犯罪的搜寻模型,通过搜寻理论来解释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相互关系⒀。
(二)收入差距与犯罪经验研究
与理论研究结论的相对一致性不同,有关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实证研究结果存在诸多差异。早期犯罪社会学研究以有关地区的截面数据为基础,以多元回归为基本方法,大多得出收入差距无论是与财产犯罪还是暴力犯罪均存在正相关的结论⒁。但是上述研究控制变量较少,误差项中可能包含同时影响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未控制因素,并无法控制难以观察的异质性问题,从而影响结论的科学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主流犯罪经济学实证研究更多使用了面板数据,在计量模型中并逐步控制地区(国家间)固定效应与时间固定效应,技术不断趋于完善,但结论仍旧不一⒂。支持收入差距与犯罪率密切相关的结论大致有三:一是以Fajnzylber et al.Choe等人为代表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支持收入差距的扩大将同时导致财产型及暴力型犯罪率的上升⒃;二是以Dahlberg、Heineke、Brush等人为代表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支持收入差距与财产型犯罪正相关⒄;三是以Kawachi、Kelly、Messner为代表的研究结论则肯定了收入差距与暴力型犯罪正相关的假设⒅。但同时亦有文献论证了收入差距与财产型犯罪或暴力型犯罪无关⒆。计量结果大相径庭原因主要有三:首先,相关经验研究的对象从美国延伸到了发展中国家以及跨国比较研究,观察样本的差异性可能造成结论的不同⒇;其次,相关研究中收入差距指标的选择大致有Gini指数、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结构比例、收入水平绝对差距,收入差距指标选取的差异性对计量结果亦有重要影响(21);最后,样本地区(国家)间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的控制与否也对结论的稳健性至关重要。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国内学界加强了对影响犯罪率的各种社会因素的理论探讨,并逐步重视相关经验研究。其中,收入差距与犯罪率关系的实证研究引入关注。胡联合、胡鞍钢、徐绍刚对我国1978—2003年相关宏观加总数据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后发现,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以及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犯罪率特别是财产型犯罪密切正相关(22)。谢旻荻、贾文对我国2004年分省截面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后发现,贫富差距特别是城乡间收入差距对犯罪率有重要影响(23)。黄少安、陈屹立通过对我国1978—2005年收入差距指标(全国基尼系数、城镇基尼系数、农村基尼系数、城乡收入差距)时间序列的协整分析后发现,一系列收入差距指标都对整体犯罪率产生显著影响(24)。陈屹立将上述收入差距指标分别与财产型犯罪及暴力型犯罪进行回归分析后也得出类似的结论(25)。近期出现的多篇基于面板数据的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文章,进一步夯实了该领域的研究基础。陈屹立利用我国19个省份1995—2004年面板数据进行GLS估计后发现,收入不平等与犯罪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3。这意味着,收入差距每扩大1个百分点,全国的犯罪率将上升0.3个百分点。陈春良、易君健利用我国27个省份1988—2004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分析后发现,无论相对收入差距还是绝对收入差距都与犯罪率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37与0.38⑺。
(三)收入差距与犯罪研究评论
犯罪经济学,特别是其中的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无论是在理论推导还是经验研究上,都开创了犯罪研究的新纪元。
首先,犯罪经济学具有强有力的微观分析机制,它将犯罪决策者视为理性经济人,通过数理建模方式从收益、成本角度讨论犯罪决策机制。它抛弃了传统社会学对犯罪者身体或精神异质性、反社会性的固有定位,将犯罪决策问题纳入了经济学分析框架之内,利用经济学强大的微观分析机制以提升犯罪研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其中,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是犯罪经济学微观分析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侵财型犯罪是现代犯罪的主要形式,后工业化社会中的失业、贫困现象与犯罪密切相关。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紧扣现代犯罪结构特征,围绕理性选择与激励开展收入差距对犯罪决策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Ehrlich巧妙地用收入差距衡量合法劳动与非法劳动(犯罪)之间的收益之差,从而使难以衡量的非法劳动(犯罪)收益市场化,为经济学理论推导奠定了基础。Ehrlich理论中个体对收入差距的解读是单一的,假设过于简单,而未考虑合法劳动与犯罪的“精神与道德成本差异”、劳动与消费的不同类型、相对收入差距等问题。此后,Block and Heineke、White、J.Blau and P.Blau、Chiu and Madden、Davis等通过不断放松有关理性人的假设前提,使收入差距与犯罪的决策机制更加接近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在理论上,绝大多数收入差距与犯罪研究都表明,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犯罪参与将增多。
其次,犯罪经济学运用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对犯罪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经验研究。犯罪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犯罪经济学在进行理论规范研究的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之后逐步将研究重点转移至实证领域。它改变了传统犯罪社会学以截面数据、多元线性回归为主的研究方法,而大量采用面板数据、时间序列,并在模型中逐步控制地区、时间效应等,大大提高了经验研究的普适性与科学性。收入差距是犯罪经济学实证研究重点关注的问题,最早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犯罪问题的Fleisher就重点关注美国家庭收入与男性青少年犯罪率之间的内在关联。之后,收入差距一直是犯罪率实证研究重点考察的社会环境因素。相对于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研究中收入差距指标的相对单一,相关经验研究中的收入差距指标涉及了社会群体间、群体间内部、绝对及相对差距等多种收入差距,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种收入差距对犯罪率的具体影响。实证研究不仅全方位地验证了收入差距与犯罪相关理论,还为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奠定了基础。
犯罪经济学的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及实证研究对犯罪研究规范性及科学性的提升显而易见。但是,相关理论及实证研究尚存在以下有待改进之处。首先,理论推导与经验验证之间存在显著差距。绝大多数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研究认为,收入差距的扩大将导致犯罪参与的增多;而经验研究则得出迥异的结论,既有持肯定立场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更多地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实证研究受制于数据、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其结论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现实世界,但经验研究结论的多样性还是对理论推导的一致性提出了挑战。在具体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模型推导中,收入差距定义是相对统一的,而现实世界中的收入差距多种多样,再加之个体对收入差距主观感知的差异性无法内化于理论建模中,这都造成理论推导与经验研究的差异。其次,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推导与实证验证之间存在不匹配问题。相关理论研究多数是基于个体的微观决策机制分析,而实证研究则基于宏观汇总数据,微观理论推导与宏观数据验证的矛盾亦可能是造成相关理论、实证研究结论显著差异的重要原因。虽然,Chiu and Madden等人试图将微观理论分析推广至宏观层面,实证研究也采用了微观搜集数据,但总体效果并非十分理想。最后,美国作为犯罪经济学研究发源地,多数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及实证研究都围绕着美国社会展开。近年来,跨国及发展中国家相关实证研究日益增多,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了该领域的研究。但是,多数跨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仍以传统的美国式理论及实证研究范式为指导,并未全面考察本国社会、经济、文化因素可能对收入差距与犯罪研究的差异性影响。
最后,我国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经济学研究日益受到学界重视,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理论研究基本沿袭犯罪经济学经典理论。近年来,实证研究成为收入差距与犯罪研究的重心,进步显著,但仍存在一些不足(27)。一元或多元线性回归是犯罪社会学的主流研究方法,由于误差项里可能包含其他同时影响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未考虑地区异质性,据其所得结论的科学性有待商榷。全国汇总数据的收入差距指标较为丰富,全面反映了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城镇及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对犯罪率的影响,运用它们进行分析时,由于时间序列期限较短并未考虑结构变化问题,使得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值得探讨。面板数据样本容量大,但相关研究局限于我国城乡间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研究,尚未涉及地区收入差距等问题,无法全面反映我国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相互联系。此外,我国流动人口与犯罪的研究多为理论分析,鲜有实证研究。最近一项基于我国省级面板数据的研究表明,收入差距所引发流动人口与犯罪率存在密切联系,若不控制流动人口因素,将直接影响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相关系数的可信度(28)。
三、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研究
上一节对犯罪经济学有关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及实证研究进行了系统性的回顾,验证了收入差距对犯罪决策的重要影响。较大的收入差距、高比重的财产型犯罪,是流动人口及其犯罪的显著特征。本节重点从理论上对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关系进行考察。首先,借助人口流动决策模型以及工资决定模型对流动人口的收入进行理论分析,并在理论及实证角度得出了流动人口收入同时呈现历史纵向改善与群体间横向差距显著的结论;之后,重点分析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对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及流动人口与犯罪相互关系的重要影响(29)。
(一)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研究
在理论上,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收入有两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其在进行流动决策时的预期收入,二是其在输入地的实际收入。,前者主要涉及到流动人口收入情况的历史纵向比较,后者则更多涉及流动人口在输入地与其他群体收入的横向比较。在经典的人口流动模型中,只有当流动后的预期收入大于其未流动时的收入和流动成本之和时,流动才是理性的选择。因此,从理论上而言,流动人口预期收入从历史纵向比较具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为只有当预期的收入高于迁移的机会成本、交通成本、精神成本时,流动才是理性的。流动人口进行决策基于预期的收入状况,而真实的收入状况由一系列因素所决定。刘易斯与托达罗通过流动人口在城市工资的决定机制对流动人口的收入差距进行不同的理论解释。刘易斯认为,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工资机制进行自由竞争,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工资因为大量劳动力的供应被固定在较低水平上,因而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托达罗则认为,在普遍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中,大量流动人口造成城市失业率的上升,使得流动人口收入状况恶化(30)。中国的情况更加复杂,不仅存在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还存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分割状况。输入地政府政策、当地民众反应、流动人口社会资本及自身社会组织结构等都会对流动人口收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31)。此外,户籍制度及其派生的政策歧视造成了流动人口在就业机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弱势地位,而行业垄断更强化了流动人口就业进入障碍与工资差异(32)。因此,人口流动模型及二元劳动模型决定了我国流动人口收入历史纵向改善与同比横向差距的双重性。上述理论推导得到了经验研究的支持。
根据全国普查及学术调查数据,我国流动人口收入状况整体呈现如下特征:一方面,从历史纵向比较来看,流动人口在输入地的收入较输出地有大幅度提高。我国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流动人口的平均月收入达到了1038元,高于同期农村人均纯收入(33)。根据Zhao的调查,每当家庭一名成员从农村劳动力转移成为城市劳动力,其所在家庭收入将增加3509元(34)。根据李强的调查数据显示,90%以上流动人口进城后的年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平均年收入增加了8738元(35)。Taylore20J.进行的调查显示,流动人口所在农户家庭的整体收入比成员从未流动的家庭要高16%—43%(36)。另一方面,从群体间横向比较来看,流动人口无论是在收入水平、职业选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城市居民存在显著差异。首先,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在工资水平上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鸿沟。我国2005年流动人口的平均月收入为1038元,其中50%流动人口的月收入不足800元,而同年全国职工平均月工资为1530元,两者相差了近33%。根据Meng and Zhang的调查数据,上海流动人口平均月收入为上海居民的61%,如果考虑劳动时间差异因素,流动人口每小时工资不及城市居民的48%(37)(38)。其次,多数流动人口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中从事重体力、低技术的简单劳动。20世纪90年代,我国仅3%的流动人口从事公共管理、专业技术、办事人员等工作,而城镇居民从事上述工作的比例达到了24%(39)。最后,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在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更加显著。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率分别为11.44%、20.41%、23.78%,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比重高达72.82%。据郑秉文推算,我国流动人口实际“三险”参与率可能远未达到上述水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率在13%左右,而失业保险的享有率不到8%(40)。反之,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早在90年代中后期就达到了66%-80%之间(41)。
(二)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与犯罪的理论研究
犯罪经济学在流动人口与犯罪研究上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预设流动人口是否具有更高犯罪倾向的假设前提,而是从影响犯罪决策各种因素在流动人口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流动人口内部群体间的差异性分布而进行具体考察。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亦是如此,它重点从收入差距视角分析流动人口与其他社会群体犯罪的差异。多数理论研究认为,犯罪参与的增加是收入差距扩大的理性反应。但从梳理有关流动人口收入的分析中可知:一方面,从历史纵向角度,流动人口的预期收入大于其原有收入,因此流动人口收入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从群体横向比较,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分割的劳动力市场造成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流动人口收入状况的双重性,对其犯罪决策将产生何种影响将是下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犯罪经济学基本的思路是,当犯罪的收益大于成本时,犯罪将是理性的选择。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的收益取决于潜在侵害对象的财富与犯罪成功的可能性,犯罪的成本主要取决于犯罪的机会成本(合法劳动收入)以及犯罪被惩罚的概率、严厉度。当刑罚威慑一定时,犯罪决策主要取决于潜在侵害对象的财富及潜在犯罪的机会成本。潜在侵害对象的财富相对于犯罪者而言是外生的,个体主要考虑的是自身的机会成本。在传统的犯罪经济学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研究中,个体的机会成本是单一的。它主要考虑同一空间范围内的收入差距因素,即个体的合法劳动收入与潜在犯罪收入之差,在以高收入群体为侵害对象的财产犯罪中,犯罪成本收益之差即为社会收入差距。现实社会中存在诸多收入差距,既存在同一时空范围内个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存在着同一个体不同时间段的收入差距。这些都构成了犯罪决策者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衡量的双重性,增加了问题的分析的不确定性。Ehrlich认为机会成本就是犯罪者当时当地的合法收入,因此,他侧重从群体间的横向收入差距比较分析犯罪决策问题。他在理论上推导出收入差距就是侵财型犯罪中潜在犯罪收益与成本之差,当收入差距扩大时,犯罪率将上升。Block and Heineke将“精神与道德成本差异”植入劳动与犯罪的效用函数之中,首次在不确定条件下的时间配置模型中考虑了个人评价因素。该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原有模型中无差别的劳动与犯罪加入了主观因素,使简单划一的犯罪决策机制更加接近现实。J.Blau and P.Blau将Block and Heineke的工作进一步深化,他们认为潜在的犯罪者将自身收入与“参照组”收入的比较将直接影响犯罪决策。“参考组”收入是一组收入,既可能是流动人口预期的收入,也可能是其自身历史收入、同乡收入或者城市居民收入。因此,当流动人口收入有了历史的纵向改善后,其犯罪机会成本亦有提高的一面。Butcher and Piehl认为,犯罪被捕剥夺了移民预期获取更好迁移收入的机会,因此,犯罪对移民可能意味着更高的机会成本(42)。如果从横向比较而言,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巨大的收入差距可能导致其具有更高的犯罪率;如果从历史比较来看,流动人口自身收入的纵向改善可能降低其犯罪倾向。如果我们要在理论上推导出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对犯罪决策的影响,就必须同时放人两个收入差距指标:一则为流动人口历史纵向比较的收入改善差值,该收入差值越大,流动人口犯罪被捕的机会成本亦越大,其犯罪参与将减少;二是流动人口与参考群体的收入差距,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如果流动人口选择以当地居民作为参考组,并以当地居民作为潜在的犯罪对象时,传统犯罪经济学中的收入差距就是其合法劳动收入与非法活动(犯罪)收益的差值,当收入差距越大时,流动人口的犯罪参与将增加。如果流动人口以其他流动人口的收入作为参考组或者不以当地居民为潜在的犯罪侵害对象,则传统意义上收入差距对犯罪决策机制的解释力将大大降低。因此,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在理论上对犯罪决策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如果考虑流动人口主体对收入差距主观感知的差异,将很难从理论上推导出相对稳定的结论。J.B1au and P.Blau以及Butcher and Piehl有关收入差距相对性的研究,更提出了收入差距主观性问题。绝对的收入差距是可以用货币度量的,而相对收入差距更多依赖于决策主体的主观感知。上述主观感知将受到收入参考组的选择、收入的历史动态变化以及预期、决策主体个体因素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从理论上整体把握相对收入差距与犯罪的准确关系,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从实证角度探讨我国流动人口与犯罪的关系以及流动人口犯罪决策机制成为研究的关键所在。
此外,流动人口内部群体收入的分化更增加了问题的理论分析难度。虽然,我国人口群体整体收入与其他社会群体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在流动人口内部,高学历、高工资、高稳定、高保障群体的比例近年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上述人群的行为模式与传统意义的流动人口具有显著的差距(43)。此外,我国省、内外流动人口由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该两大类型流动人口不同的收入状况,这种收入状况差异将直接影响他们的犯罪决策(44)。如果我们无视流动人口群体内部的差异性,简单地将流动人口定义为低收入群体可能严重影响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犯罪经济学的一个显著优点在于,不预设任何流动人口犯罪倾向的假设前提,而是从影响犯罪决策的因素视角去分析流动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内部不同群体的犯罪倾向问题。我国流动人口收入的双重性以及流动人口内部收入的分化都决定了,我们较难从理论上整体推导出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率的相互关系。这也与国外研究路径相似,符合国外犯罪经济学研究趋势。具体而言,就是将犯罪问题的研究逐步从理论研究转移至实证研究,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寻找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第四小节将结合我国流动人口收入的具体状况展开流动人口与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决策机制的实证研究。
(三)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研究评述
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是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基本遵循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的研究范式,但亦有自身的特色。它最大的特色就是不预设流动人口是否具有更高犯罪倾向的假设前提,而是从影响理性人犯罪决策的各种因素来判断流动人口与犯罪的关系以及收入差距在犯罪决策中的作用。其中,收入差距是犯罪经济学家重点考虑的因素,他们通过数理模型的建立以及有关假设条件的设置推导出收入差距与犯罪的内在关系,并结合流动人口的收入状况进行针对性理论分析。传统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认为,收入差距的扩大将导致犯罪参与的增多。传统理论中收入差距是单一的,在以高收入者为潜在侵害对象的财产型犯罪中,收入差距即为个体合法劳动与非法劳动(犯罪)的收益成本之差。因此,收入差距可以被有机地纳入不确定条件下的时间配置模型的犯罪决策推导过程之中。当收入差距扩大时,犯罪潜在收益与合法劳动收入的差值将扩大,犯罪参与增多。将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运用于流动人口与犯罪问题分析时,当流动人口与其他社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扩大时,流动人口从潜在犯罪中获得的收益将增加,进而导致其犯罪参与的增多。如果流动人口群体整体与其他社会群体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这将导致该群体具有更高的犯罪率,并可能是推高社会整体犯罪率的重要因素。上述理论推导是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有关流动人口犯罪的传统研究范式,它很容易在理论上推导出流动人口由于较大的横向间收入差距而具有更高的犯罪率,并在犯罪预防与控制中针对性地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控制与排查。
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与犯罪的理论研究较之前研究有两个重大的改进。首先,它颠覆了传统理论单一收入差距的假设前提,进而在理论上得出全新的结论。传统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收入差距的定义,该收入差距被表述为同一空间范围内流动人口与高收入群体间的差值。人口流动模型及二元劳动市场工资决定模型表明:一方面,流动人口的历史纵向收入具有显著的改善;另一方面,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45)。流动人口收入的双重性改变了固有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中单一收入差距的假设,在理论推导中同时放人了个体历史纵向收入改善差值与个体间横向差距两个收入差值,两者分别通过提高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收益两个途径来影响犯罪决策。该两个收入差距指标对犯罪决策产生方向截然不同的影响,当流动人口历史纵向收入差值越大时,犯罪被捕的机会成本越高,犯罪参与越低;当流动人口横向收入差距越大时,犯罪潜在的收益越大,其犯罪参与亦越高。有关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与犯罪的理论研究表明,我国流动人口收入整体呈现历史纵向改善与横向差距显著的结构特征,这就对流动人口的犯罪决策产生不确定影响。其次,它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有效的流动人口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收入差距双重性与犯罪的理论研究表明,即便我国流动人口由于种种原因与社会其他群体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但他们并非因此就整体性地具有更高的犯罪参与率,流动人口迁移前后收入水平的纵向改善对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它为流动人口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的有效制定确定了两个重要原则:第一,流动人口规模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社会整体犯罪率的上升,我们要制定平等的流动人口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第二,收入差距在流动人口犯罪决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一方面要努力消除造成流动人口收入差距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流动人口收入历史纵向改善对犯罪预防的积极作用。
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与犯罪研究极大地改进了传统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的相关研究范式,但尚有许多不足之处。第一,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与犯罪的理论研究尚零散地见诸收入差距与犯罪、流动人口劳动力市场研究之中,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未针对流动人口的收入特征进行深入的理论推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相关研究是围绕移民与犯罪所展开的。移民与我国的流动人口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亦具有显著的差异(46)。当进行我国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与犯罪理论研究时,我们要十分注意移民与流动人口收入决定理论抽象时的差异性。第二,由于理论模型同时涉及流动人口迁移决策、二元劳动力工资决定、收入差距与犯罪等多重理论,现有研究更多地是原则性地论述流动人口收入双重性对犯罪决策的不确定影响,而并未进行统一的理论模型推导。一方面,它大大限制了理论研究的深度;另一方面,它也制约了理论研究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
四、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经验研究
在进行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理论研究的同时,学界也十分重视相关实证研究(47)。在上文有关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理论与实证综述部分,我们已经充分阐明犯罪经济学因其强大的微观理论分析能力以及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而成为我国流动人口与犯罪理论及实证研究的理想分析框架。在理论上,流动人口收入的双重性,对其犯罪决策产生了不确定影响。因此,实证研究成为犯罪经济学有关流动人口与犯罪的研究重点。犯罪经济学家借助现代计量经济学手段,使用面板数据,并在计量模型中逐步控制地区(国家间)固定效应与时间固定效应。我国之前的实证研究,无论是宏观数据的统计性描述、实地抽样调查,还是犯罪构成及意图的分析,一方面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密切的相关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采用现代计量分析方法并控制一系列可能影响犯罪率的其他社会经济因素,使得相关结论的科学性有待商榷。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开始采用现代计量方法来研究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关系。目前,我国运用现代计量方法进行犯罪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包括时间序列以及面板数据分析。其中,黄少安等、陈屹立主要运用时间序列协整分析方法重点研究我国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关系,同时也关注了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城市化水平、刑罚威慑等与犯罪率的关系。由于相关时间序列周期多为1978—2005年20余年,期限较短且未考虑结构突变问题,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它们的变量控制中并未直接涉及流动人口及与流动人口收入相关的因素。因此,我们在下文中并不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但是,它们在开启我国犯罪率计量研究中的重要作用还是不能忽视的。除此之外,我国学者更多是运用有关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犯罪率相关经验研究。Kdlund et al.、陈春良、易君健、郑筱婷、史晋川等、Chen等都利用我国分省面板数据从各个视角分析犯罪率问题(48)。其中,Edlund et al.主要关注的是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所引发的-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衡与犯罪率的关系,但并未直接涉及流动人口以及收入问题。Chen运用工具变量来分析刑罚威慑效应与犯罪率的关系,文章的控制变量中包括了流动人口因素,但并非其研究的重点问题。因此,我们对上述两篇文献也不展开详细介绍。下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的是陈春良和易君健、郑筱婷、史晋川等三篇文章。他们分别从城乡收入差距、流动人口社会网络支持、流动人口内部结构等角度探讨犯罪率问题。
(一)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计量研究现状
陈春良、易君健在一篇运用我国1988—2004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城乡收入差距与犯罪的实证文章中对流动人口进行了变量控制,虽然并非核心解释变量,但它毕竟是我国流动人口与犯罪率实证研究工作中的一大进步。根据陈春良等的计量结果,人口流动与犯罪率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5,这意味着我国流动人口是导致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因素。现有证据均显示流动人口收入与其他群体存在显著的差距,因此,流动人口的低收入状况与我国的犯罪率之间可能存在着密切关系。但该文选用的流动人口指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中的户籍迁移人口数,我国的户籍迁移人口规模要远远小于实际流动人口数量,且他们在就业、收入、福利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户籍迁移人口指标不能客观地反映流动人口与犯罪率的关系,使得相关研究结论的代表性有所降低。
郑筱婷区分了人口的正式迁移与非正式迁移(49),正式迁移流动人口数据同样来源于《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而非正式迁移流动人口指标来源于公安部《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在控制了收入差距、城市人口密度、失业率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因素后,作者通过对我国1998—2006年27个省份面板数据的分析后发现:在OLS估计中,正式迁移与非正式迁移流动人口均与犯罪率显著正相关;而在控制了省份异质性的固定效应模型中,正式迁移与犯罪率不显著,而非正式迁移仍保持显著的正相关性。此外,在非正式迁移中,省外非正式迁移率与犯罪率显著正相关,而省内非正式迁移则与之显著负相关。该文主要是从社会网络支持与约束角度分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而社会网络支持与流动人口收入息息相关(50)。一方面,流动人口整体的社会网络支持不及城市居民;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内部不同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也存在显著差异。这就直接导致流动人口不但在整体上与其他社会群体存在收入差距,而且其内部也存在分化。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与分地区实证调查均显示,我国跨省流动人口在就业、收入、社会保障方面与省内流动人口存在着显著的差异(51)。群体间收入差异直接影响犯罪率的不同,这也便间接证明了流动人口收入差距对犯罪率的影响。
史晋川等将《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中流动人口按照不同工种划分为不同收入群体,首次将流动人口的收入状况与犯罪率进行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计量分析。文章在控制了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失业率、教育背景、性别比例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因素后发现:流动人口整体规模与犯罪率不显著相关,而流动人口的收入状况与犯罪率密切相关,流动人口中低收入群体与犯罪率显著正相关,而高收入群体与之负相关。此文第一次论证了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正相关关系,而且其样本容量覆盖了我国全部31个省份,分析周期跨越了1997—2007年,并通过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其结论的普适性与科学性均得以显著提高。此外,该文还将流动人口区分为跨省流动人口与省内流动人口,并分别与犯罪率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与郑筱婷类似结论,再次证明了流动人口收入差距对犯罪率的正影响。
(二)国内相关计量研究评述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计量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改变了原来以统计性描述、简单线性回归以及间接研究为主的格局。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不仅大大提高了流动人口与犯罪定量研究的科学性,而且为深入展开流动人口内部不同群体与犯罪以及流动人口犯罪决策影响因素等问题的分析创造了条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国内的研究与国外研究的比较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着显著的差距:
首先,数据问题仍是困扰我国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实证研究的关键问题。高质量的数据是任何科学计量研究所必需的,目前困扰我国相关实证研究最大的因素便是数据问题。我国全国性流动人口统一口径主要有三,分别为全国人口普查(抽查)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等。它们在流动人口的定义、统计间隔、统计内容上都存在显著差异。首先,三者对流动人口的定义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以人口的户籍迁移作为人口流动的标准,郑筱婷将之称为正式人口流动。全国人口普查(抽查)以及《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都是以人口的非户籍迁移作为人口流动的标准,但他们对于流动人口具体流动时间以及流动距离等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户籍迁移改变了正式流动人口的亲缘、地缘关系,新迁移人口与原有居民存在着诸多差别,但在以户籍作为就业、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基础的中国社会,户籍是决定流动人口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52)。因此,通过户籍流动人口与非户籍流动人口与犯罪率相互关系的研究,我们可以窥探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关系。户籍人口迁移只是我国流动人口中的一小部分,我国人口流动更普遍的是不以户籍改变为前提的非正式流动。在规模上,他们的数量远远大于户籍迁移人口;在经济地位上,他们在就业机会、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方面远远低于户籍迁移人口;在治安方面,大量相关犯罪报道使其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影响社会治安人群。正式流动人口与非正式流动人口各自有其特点,都是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实证研究的合适研究对象。因此,上述三种数据都是我们进行相关经验研究的合适对象。其次,三者在统计年限上各不相同。我国从1983年第3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每隔5年都对全国流动人口情况进行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都逐年对各省的户籍流动人口、非正式流动人口进行统计。但是,两者的统计起始点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统计周期最长,而《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则从1997年开始进行相关统计。不同的计量方法对数据的连续性与样本量的要求各不相同,时间序列与面板数据都要求连续性较强数据,特别是时间序列对历史周期长度要求更高。五年一次的全国人口普查(抽查)数据,因为较长的时间间隔而不适合作为时间序列与面板分析之用。《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覆盖了分省数据但前后共计11年次观察,适合于面板数据分析而无法用于时间序列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对分省数据进行了长期的逐年跟踪,同时可用于时间序列与面板分析之用。最后,在最重要的统计内容上,三者也各有差别。《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仅记录了户籍迁移人口的规模,而未涉及流动人口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情况,以其为据的实证研究视角较为单一。全国人口普查(抽样)数据前后统计的内容差异较大,前期亦基本不涉及流动人口社会、经济状况的搜集,再加之较长的统计间隔周期,不适宜于计量分析。《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对流动人口的职业、来源地、居住地、流动期限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了统计,为多视角地研究流动人口与犯罪问题奠定了基础。综上分析,全国人口普查(抽查)数据不适合于计量分析,但可以作为历史比照;《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则可以被用于正式人口流动规模与犯罪的时间序列及面板数据研究;《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是目前我国进行非正式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多维度面板研究的理想数据。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也验证了上述分析,郑筱婷、史晋川等都是借助《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进行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面板数据研究。
数据质量是实证研究的生命线,没有高质量、大容量的样本数据,科学、可靠的研究结果根本无从谈起。长期以来,统计口径统一、连续性强、样本容量大的流动人口数据的缺失是制约我国流动人口与犯罪率实证研究的重要桎梏。学者更多地是借助零星、口径不一的流动人口数据与公安、法院等权威部门公布的犯罪数据进行参照分析,勾勒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收入状况与犯罪率之间的大致关系。借助公安部《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中相关数据,郑筱婷、史晋川等运用现代计量方法对我国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率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史晋川等借助《全国暂住人口统计资料汇编》中流动人口的工作类型而开展了流动人口收入状况与犯罪率的实证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率实证研究而言,最关键的数据就是流动人口工作、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状况。我国新近的人口普查(抽查)已将上述数据纳入统计范畴,全国性普查(抽查)数据具有样本容样大、内容详实等特点,是实证研究的理想数据。但全国性普查(抽查)每五年进行一次,数据的连续性存在较大缺陷,并非面板或时间序列分析的合适样本。在今后的实证研究中,必须要提高研究数据的质量。
其次,目前多数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研究为静态、单一研究,而未涉及收入差距对流动人口犯罪决策的动态影响以及多种收入差距因素与流动人口犯罪的相互关系。无论是史晋川等、还是郑筱婷有关我国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的文章都是静态地描述了何种类型的流动人口与犯罪率呈现何种关系,而没有考察收入差距的变化将导致流动人口犯罪决策有何种变化。现有研究均关注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的收入状况与整体犯罪率呈现何种关系,而未研究当流动人口自身收入发生变化时,对其犯罪决策的影响,进而对整体犯罪率产生何种影响。动态研究的意义有二:一是,进一步在理论上研究收入差距在流动人口犯罪决策中的作用;二是,在实证上测度流动人口收入差距对其犯罪率以及社会整体犯罪率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改善流动人口收入状况的社会综合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率。此外,收入差距的概念十分丰富,现有研究主要涉及流动人口相较于城市居民的自身收入差距,而未涉及我国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黄少安、陈屹立,陈屹立,陈春良、易君健的研究发现,我国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与犯罪率显著正相关。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是导致人口跨省及城乡间流动的重要原因(53),而由收入差距所引发的流动人口又与犯罪密切相关。因此,当我们在讨论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率时,不仅要考虑流动人口自身收入差距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跨省或城乡间流动人口与犯罪率的内在关系。只有综合梳理各种收入差距对流动人口及其犯罪决策的影响,才能真正把握收入差距、流动人口与犯罪的相互关系。
我国现有研究主要围绕流动人口整体规模与流动人口内部不同群体与犯罪率的关系而展开,但对于流动人口收入差距与犯罪之间的动态关系缺乏系统性的研究。通过相关动态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收入差距与流动人口犯罪及整体犯罪率的内在关系,为制定有效的犯罪预防与控制制度奠定基础。我们之前的流动人口犯罪治理政策更强调公检法部门的打击与威慑,而对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收入因素关注不够。当我们清晰地了解收入差距在流动人口犯罪决策中的重要地位后,我们自然就可以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改善流动人口的收入状况,进而有效预防与控制犯罪。此外,前文涉及流动人口的收入差距均为流动人口自身与其他群体间的横向收入差距,但影响我国流动人口行为决策的收入差距因素还包括地区间收入差距、城乡间收入差距等。因而,流动人口、收入差距、犯罪率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显得错综复杂。一方面,地区间收入差距、城乡间收入差距是导致我国人口地区间、城乡间流动的重要原因(54);另一方面,我国学者已证实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对社会整体犯罪率具有显著的正影响。因此,在进行流动人口与犯罪率的实证研究中,既要重视流动人口收入差距这个对群体犯罪决策具有直接影响的收入因素,也不能忽视对流动人口迁移与社会整体犯罪率均有重要影响的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等收入因素。
最后,着重进行流动人口收入差距研究时,忽略了刑罚威慑与犯罪率的经验研究。低收入、低保障、高财产犯罪是我国流动人口及其犯罪的重要群体特征,同时,高流动、高聚集、高地域团伙犯罪也是我国流动人口群体及其犯罪的显著特征。这就决定了我们不仅要从收入差距视角去分析流动人口与犯罪问题,还要从刑罚威慑角度去探讨流动人口与犯罪的内在关系。目前,基于面板数据对我国刑罚威慑与犯罪率进行研究的文章主要有Chen、史晋川等。刑罚威慑与犯罪率实证研究中的一个难点在于,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内生性问题。通过寻求合理的工具变量以解决其内生性问题,是进行刑罚威慑与犯罪实证研究的关键所在(55)。Chen主要通过政法委书记资历这个工具变量,来研究刑罚威慑与犯罪率的关系,但基本不涉及流动人口问题。史晋川等主要通过流动人口居住地类型这个控制变量,来分析刑罚威慑与犯罪的关系。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居住在工地、旅馆、租赁房屋等受外界控制能力较弱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刑罚威慑力对其效应较低而具有更高的犯罪率;而居住在单位内部、居民家中等地的流动人口与外界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而具有较低的犯罪率。该文是目前我国有关刑罚威慑与流动人口犯罪面板数据研究的最主要成果,但其存在的问题也十分明显。文章通过居住地这个间接变量来研究刑罚威慑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但居住地变量同时与刑罚威慑及犯罪存在密切关系,文章未解决内生性问题,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解决。
较低的收入状况是我国流动人口的重要群体特征,收入差距与犯罪一直是犯罪经济学关注的重点问题。但影响流动人口犯罪决策的因素除了收入差距外,还包括刑罚威慑效应等因素。刑罚的威慑效应与犯罪也是犯罪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刑罚的威慑效应主要通过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体现,理论研究发现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具有更大的威慑效应。刑罚威慑效应的提高将有效减少犯罪,但它需要通过增加警力、加大公共资源投入,因而公共部门要在威慑力与犯罪容忍规模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流动人口的一个显著特点就在于其较强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使得流动人口犯罪被捕的概率有所降低。因此,刑罚威慑与流动人口犯罪的实证研究对制定相应力度的流动人口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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