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5645 发表于 2018-7-26 11:20:11

2018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解,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系行为内部的意思与外部的动作相互间的联络关系,而非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系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必要的连锁关系。
  毫无疑问,因果关系学说是着眼于犯罪整体,以明确行为与结果之联系,而非仅考察行为内部与外部联系的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解决的是某一种行为发生适合于构成要件结果时,在刑法上应依据何种标准,才能将前者视为后者的原因的问题。所以,因果关系系一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且是一定行为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即成立既遂的要素,其概念并非自然科学的概念,亦非单纯事实上的概念,而是刑法意义上的概念。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本质
  如何理解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本质,是研究因果关系的重要问题,学者间对此所持的意见并未一致,主要有以下各种不同的见解。
  1.将因果关系视为具体的实证的事实的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此种见解,视因果关系系在客观上为事实与事实的必然的关系,所以认为在裁判上确定因果关系,必须依据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经验法则。http://
  2.将因果关系视为一般的规范关系。此种见解,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本质,视为规范妥当性的关系,即以规范认为妥当的情形才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性,应依据规范即人们生活上的经验法则判断有无相当性来确定,认为有相当关系的,即有因果关系,反之亦然。
  3.将因果关系视为是否适合于条文所规定构成要件的问题。这种见解认为因果关系随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截然相反,主张应就各个构成要件的内容分别讨论各个因果关系,系将因果关系视为构成要件所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
  4.将因果关系视为责任论的一个方面。这种见解认为因果关系应在行为界限内讨论,行为是基于意欲或意欲可能性的身体动静,而意欲或意欲可能性是以结果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所以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以结果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为限度,而结果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是故意或过失的范畴,因此,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界限与故意或过失的界限相互一致。所以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属于责任论的一个方面。
  5.将因果关系视为存在论的概念。Welzel认为因果概念并非法律的概念,而是存在论的范畴,即因果概念既非单纯的论理概念,也非多数事情在观念上的单纯的结合,而是在现实事象发展中所存在的关系法则,这种法则,要在人们观念上予以把握。所以因果关系的概念,与事象本身相同,是现实的概念,法应以此种存在论的因果概念为出发点,以论断行为与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存在。http://
  6.将因果关系视为法律上有价值的事实关系。这种见解由安平正吉所主张,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单纯的自然事实关系,亦非规范的妥当性的关系,又非抽象的构成要件充足性的问题,更非责任或违法性的问题,而是在法律上具有意义与价值的事实关系性的问题。此虽以自然的事实关系为实质,然仍为法律上具有价值的事实关系关联性的问题,即属于法律的问题。
  三、因果关系的学说及评价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繁琐,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成为难题,究竟怎样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因为人们观念的不同以及对事实的理解各异而有所差别,刑法理论界形成了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学说。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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