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97747 发表于 2018-7-26 09:18:44

2018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联合国自1945年创建以来在刑事司法与犯罪预防领域中制定、认可或倡导的以国际人权法和其他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为基础的标准、规范和政策。从其产生开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就受到国际社会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承认与支持,对世界各国国内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制度的改革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我国对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长期以来予以尊重和关注,特别是1997年与1998年,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春正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当前,贯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就成为我们面临的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与发展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指联合国制定、认可或倡导的、以联合国通过的文书所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和贯彻的政策、标准、规则和规范的总称。其宗旨在于促使世界各国在行使刑事司法权中,一方面保障迅速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http://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经过长期的发展,迄今为止已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科学的体系,对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和诉讼程序产生重要的影响。文章首先就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影响和效力作简要考察和评析。
  (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
  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理论上源于西方早期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法治思想,立法上则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通过法律确立的一些重要原则以及二战以后各国改革刑事司法、推进诉讼民主的伟大实践。
  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联合国宪章》。《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书中,成为会员国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国际准则。它向世界庄严宣告了联合国悍卫和维护和平的决心,并着重表明联合国将致力于促进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普遍尊重,改善人民生活福利,并协助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宗旨。《宪章》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刑事司法这一领域,但是它关于世界和平、基本人权和社会进步的一般宣告对于后来联合国在这一领域中发挥巨大作用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宪章》关于基本人权的宣告,为以后联合国制定刑事司法的基本人权标准和其他人权规范确立了基调,提供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1948年,联合国在刑事司法准则的制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这主要表现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布。《宣言》在联合国的文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虽不是一项国际条约,但是它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世界提供了一份不容剥夺的基本人权一览表,包括刑事司法方面“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宣言》要求任何个人不得为自己的自由而破坏他人的权利或社会的正当秩序,国家也不得为维护或建立某种秩序而践踏《宣言》所载明的基本人权。这就奠定了现代社会中国家与个人法律关系的基石。http://
  联合国在建立最初的10年中所开展的工作,为以后它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全面展开制定准则的活动作了重要的准备,而联合国真正有系统地制定刑事司法准则,则是从1955年召开的“一大”开始的。1955年8月,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瑞士日内瓦隆重召开。这次大会,是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开端。所以“一大”堪称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一大”的议题有五项:(1)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2)监狱工作人员的挑选、培训和地位;(3)开放型刑罚和矫正机构;(4)监狱劳动;(5)预防少年犯罪。“一大”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虽以欧美国家为主制定通过,但它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规定的许多原则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建立初期最重要的成果。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1976年生效),它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公约》规定的权利,基本上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但有三点重要区别:第一,《公约》关于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规定较为详细可行,更具有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明确性。第二,《公约》明文规定,缔约国的义务不止是“尊重”各项人权,而且是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要求缔约国对《公约》必须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制度上的保障,且要有行动来切实贯彻《公约》的规定。第三,《公约》创设了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缔约国关于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并监督有关补救措施的适用。可见,《公约》对缔约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有直接指导意义,并且使有关联合国准则的贯彻受到国际监督。《国际人权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集中、全面规定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人权准则的联合国文书。从人权的角度看,贯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主要是贯彻《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http://
  在此之后,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还就保护未成年人、保证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拘捕、禁止酷刑、死刑、监狱囚犯待遇、被害人保护、预防和控制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通过了一系列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单项文书,规定了刑事司法领域某一方面的准则。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11月29日通过);《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11月29日通过);《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88年12月通过);《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75年12月9日通过);《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通过);《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12月14日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1985年11月25日通过);《加拉加斯宣言》;《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1990年12月14日通过);等等。
  以上一系列联合国文书确立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刑事司法准则,逐步形成了一个科学的体系。
  (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体系
  联合国从其创立开始,通过在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领域制定、认可或倡导一系列国际人权及其他有关刑事司法政策的标准、规范和准则,逐步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体系,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国际标准。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下面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准则体系进行考察。http://
  首先,就其构成和内容而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体系包括以下六个互为联系的部分:
  1、由《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主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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