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972 发表于 2018-7-25 22:11:17

2018《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是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反腐败五大法律机制-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履约监督机制,奠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国际社会打击腐败、建设法治文明的里程碑。在公约基础上建立的全球打击跨国腐败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国际司法合作、资产追回与返还等方面创新性的规定,标志着在相关领域新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出现和形成,填补了国际法在相关领域的空白。
  本文将在简要介绍公约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约谈判情况,对公约所建立的五大机制特别是其中国际司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进行评析,就公约的法律特性及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作一初步分析,并就公约与我国法律的衔接以及中国根据公约对外开展反腐合作可能需要进行国内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相关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腐败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毒瘤”.贪污腐败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日益严重,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各国和一些区域组织开始着手制定打击腐败犯罪的法律和区域文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区域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如美洲国家制定的《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欧洲国家制定的《打击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反腐败刑法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非洲国家制定的《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此外,联合国先后以联大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腐败和贿赂行为宣言》等文件,这些宣言或原则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各国和国际社会打击贪污腐败或在此基础上制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起到了积极作用。http://
  由于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跨国、跨地区的特点,上述各区域性法律文书在实际适用中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了其在国际一级打击腐败的效能。在此背景下,制定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制定一项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书。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56/61号决议在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TOC公约”)及相关议定书时,即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谈判制定一项独立于TOC公约的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大通过2002年1月31日第56/260号决议给予特委会工作范围的授权,要求特委会“采取一种全面和多学科的方法”拟定公约草案。2002年12月18日,联大在第57/169号决议中进一步要求特委会在2003年年底之前完成工作.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经两年艰苦工作,特委会先后举行了七次会议,完成了对公约所有条款的谈判。
  (二)主要内容
  公约除序言外,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共八章七十一条。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反腐败的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资产追回与返还、履约监督五大法律机制,此外,还要求缔约国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公约,并且在此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http://
  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这一宗旨将对腐败的预防的惩治并列,特别强调包括资产追回方面的国际合作,同时提倡廉正、问责制和良好管理。与TOC公约相比,公约宗旨的规定表明了各方反腐败的政治意愿和希望通过公约达到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整体目标。
  公约适用于“对腐败的预防、侦查和起诉以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冻结、扣押、没收和返还”,但为“执行本公约的目的,除非另有规定,本公约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害或者侵害”.
  关于生效条件,本公约规定了较TOC公约大为降低的标准,只要第30份批准书交存后即可生效.
  二、公约建立的五大法律机制
  (一)预防机制
  1.主要内容
  公约基于多学科方法的起草思路,对腐败的预防予以充分重视,并建立了全面的预防机制。这一机制涉及缔约国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反腐败机构、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社会参与;针对公共部门,特别规定了专门条款,规范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务管理、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针对现代科技和资讯条件下腐败与洗钱的关系,专门规定了预防洗钱的措施。http://
  在政策和机构方面。公约要求缔约国制定、执行或坚持“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原则”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确保”设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必要独立性”的机构实施上述政策.
  关于公共部门。要求缔约国“采用、维持和加强公务员和适当情况下其他非选举产生公职人员”的“以效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特长、公正和才能等客观标准原则为基础”的“招聘、雇用、留用、晋升和退休制度”,并“就公职的人选资格和当选的标准作出规定”:“在本国的体制和法律制度范围内适用正确、诚实和妥善履行公务的行为守则或者标准”:“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并“促进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根据透明度的要求建立公共报告制度.
  关于私营部门。要求缔约国“加强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并酌情对不遵守措施的行为规定有效、适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禁止“设立账外账户、进行帐外交易或者帐实不符的交易、虚列支出、登录负债账目时谎报用途、使用虚假单据、故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前销毁账簿”.
  为防止司法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关人员的廉正,并防止出现腐败机会”,并使上述措施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http://
  在社会参与方面,要求缔约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供适当途径以便公众举报。
  在预防洗钱方面,公约参照TOC公约的模式作了类似规定.
  2.评析
  (1)预防机制包括了预防腐败可能涉及的国家政策、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等方方面面,不仅涵盖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还专门针对一些国家在政党竞选过程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对政党经费问题进行规范.可以说,公约规定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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