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本文从追诉期限的法定最高刑、追诉时效的超期适用、无限延长适用和追诉期限的起算等方面进行论述,对我国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规定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建议。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超期适用无限延长适用
追诉时效制度,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未被追诉的,司法机关便不再进行追诉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对追诉时效制度作了规定,但鉴于法律条文较为原则,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解和适用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对上述法定最高刑应如何理解,长期以来一直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对某种罪名所规定的最高刑。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对如何准确理解法定最高刑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并认可了上述的第三种意见。该司法解释避免了公安、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就要先行重刑的程序颠倒问题,解决了以罪名的最高刑决定是否追诉时,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犯罪情节轻重不同追诉期限却一样的不合理情形。然而,该司法解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此解释,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前确定是否对犯罪追诉时,应依据已有的案卷证据材料推断案情,估量追诉后对犯罪人可能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然后再计算追诉期限。但是,司法机关在立案时据以计算追诉期限的证据材料都是未经法庭质证的,不可排除某些案件立案时认定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仅被法院部分认可,这势必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和追诉期限。因此,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尴尬情况,即根据司法机关在立案时估量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计算,犯罪人当时尚在追诉期限内,但根据法院实际宣判的刑期计算,犯罪人在立案时就已超出了追诉期限,依法对其不应追诉。这种情形在理论上是存在的,实践中亦是可能的。为避免出现此种矛盾情形,我们认为宜将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法定最高刑修改为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可定义为:司法机关在立案前根据已有的案卷材料和初步核实的案情,估量犯罪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法定最高刑而非法定最低刑追诉犯罪人,它反映出对犯罪人追诉时较为严格但过于苛刻的立法倾向,有宁可枉诉十人,不可漏诉一人之嫌。因为,在事实和证据均未查清之前,司法机关即使要根据估量的犯罪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来决定是否对犯罪人追诉,也不应选择其中的最高刑,至多是选择中间刑或者最低刑.否则,对犯罪人显然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轻刑化的潮流。当然,按照法定最低刑追诉犯罪人,确实可能会使部分犯罪人逃避了刑罚追究,但这比按照法定最高刑追诉犯罪人更为可取。因为,按照法定最高刑追诉犯罪人时,可能会存在依法本应对犯罪人判处较轻刑罚,但法院考虑到若判处较轻刑罚将会出现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上述尴尬情况,而判处较重的刑罚。虽然这种侵害犯罪人权益的判例较难列举,但不能排除它存在的可能性。并且,按照法定最低刑追诉犯罪人,还可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国际斗争。http://
此外,当新旧刑法对同一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作出不同规定时,应注意适用追诉期限。例如犯罪后没有被及时追诉,在追诉时效进行中,刑法关于该犯罪的法定刑被修改的,依照旧法该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依照新法该罪还在追诉期限内,此时应否追诉。有学者认为,如果新法有溯及力则依照新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新法没有溯及力就不应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对犯罪人较为有利的法律规定。由于旧法对该罪追诉期限的规定较新法为轻,更有利于犯罪人,因而应该适用旧法,认定犯罪在这种情形下属于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追诉时效的超期适用问题
追诉时效超期适用制度,是指在法条为特定犯罪所设置的追诉时效期限完成后,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仍然可以依法追究犯罪人之刑事责任的制度,也可称之为超期追诉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追诉时效超期适用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适用超期追诉的条件。首先,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适用超期追诉的对象必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人.即必须是根据已有的案卷材料和初步核实的案情,估量犯罪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人,而不是其他种类刑罚的犯罪人。刑法规定超期追诉的目的是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予以从严打击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因此在适用对象上应有所限制。笔者以为,现行刑法规定超期追诉的适用对象过于宽泛。因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人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人外,还包括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所以,按照前文所述,将超期追诉的适用对象改为法定最低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人更为符合立法本意。至于有学者认为,可将适用超期追诉的对象范围缩小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人,我们认为也有一定的可取性。其次,犯罪必须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如果犯罪未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则不适用超期追诉,只能按该款第(四)项前部规定的追诉期限适用。再者,应该系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对何谓必须追诉,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有论者认为,必须追诉是指虽然已经完成追诉时效期限,但是司法机关认为该罪的恶劣影响依然存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依然较大,犯罪行为对社会正常秩序所造成的冲击与破坏依然未得到恢复等。此种解释较为合理。http://
2、适用超期追诉的程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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