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1688 发表于 2018-7-25 21:23:03

2018严打有关法律问题思考

          自1983年“严打”斗争以来,一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审判实践中,“严打”的基本方针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严打”仍然存在认识、操作方法等方面的偏差。正确理解“严打”涵义,理清“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对持续、规范、有效地进行“严打”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严打”的涵义及特征
  “严打”一词不是法学用语,而是党的刑事政策经常使用的用语,它是中国法学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历来争议的问题,有的学者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存有疑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严打”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严打”中出现程序简略、办案粗糙、刑讯逼供、盲目重判、滥施刑罚、随意执法等问题。要解决人们对“严打”的疑问,笔者认为应首先让人们真正理解“严打”的涵义和特征,明确“严打”是刑事政策的时代要求。
  “严打”的涵义,根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严打”被界定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从以上涵义可以看出,“严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http://
  (一)特定性。“严打”涵义的特定性是指,“严打”不是突击抓人、捕人,不是突击审判,更不是不依法办案,而是要强化刑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
  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在某些方面会出现配合不力、执法乏力、惩处不严的问题,影响了刑事审判的专政职能发挥,加之市场经济冲击,使得严重刑事犯罪日益猖獗,甚至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在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集中进行“严打”整治斗争,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及时、应有的处罚,使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得迅速扭转。因此,对“严打”涵义的理解应把握它的特定性,将“严打”概定为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治安时期,通过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使刑法专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增强刑事审判的作用。中央提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两个基本要求,是强调刑法效能在特殊时期的突出体现,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起崇法、尚法的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克服情感、利益及权力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及时给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从而通过刑罚确定性、及时性的实现,真正树立起刑法的威严。
  (二)专项性。“严打”的专项性是指,“严打”在非常时期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或特定领域内的犯罪活动进行重点打击。http://
  1983年“严打”时,邓小平在同公安部负责人的谈话中就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可见,“严打”方针是在非常状态下提出,并用以解决特定的犯罪问题。由此,我国的几次“严打”均与专项斗争相结合,使之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
  (三)法律性。“严打”的法律性是指“严打”不是随心所欲地滥打或无原则地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
  “严打”的法律性,是“严打本身固有的特征。为了扭转以往”严打“中忽视严格依法办案的不良倾向,在每次部署”严打“工作时,中央都要强调依法开展”严打“,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严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指导”严打“工作,始终使”严打“斗争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这表明,”严打“作为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只是在打击重点和打击方向上指导着刑事法律的实施,而不改变查处刑事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的实质内容。强调”严打“的法律性,就是要把”严打“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水平,适当从重量刑。
  二、“严打”应处理好四个关系http://
  (一)“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在我国,刑事政策通常是指国家在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势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刑事政策是通过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借助刑事法律的具体运用发挥自己的功能。
  刑事政策的制定主要的是立足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用以调整刑法打击的重点,在社会治安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刑事政策对于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进行评价的严厉程度就会相应发生变化,在其影响或指导下,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价及其处罚轻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样,借助于刑事政策的指导,就可以使得刑事法律规范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又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严打”实际上是对特殊形势的特殊反应,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刑法打击重点和打击方向的调整,是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
  同时,刑事政策如同其他社会政策一样,也要根据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并随犯罪现象的发展而变化。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并不是按部就班地向前发展,而往往受社会、法律及自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就不能象平时那样采取一般的执法手段,而应该适当加大打击力度。另外,在不同时期,适应犯罪现象的结构、动态表现出的不同特点,打击的重点也需要调整。“严打”正是依据总体犯罪状况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有针对性地确定打击重点,组织不同规模的集中打击犯罪活动。可见,在“严打”过程中,必须打破观念上的误区,正确认识“严打”是我们党在现阶段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方针和对策,是刑事政策的当然要求。http://
  (二)“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由于“严打”的及时性、时效性的特点,人们的惯性思维又常常对刑罚效果给予过份的期待,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对“严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存在强调“严厉”,忽视依法的倾向。对破案数、起诉率、审结率的片面追求,在社会上造成了消极影响,加剧了人们对“严打”的不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严打”必须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进行。中央对这次“严打”进行部署时明确指出: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两个原则,确立“严打”与依法办案是统一关系。
  1、“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是依法从重从快原则的内在要求。依法从重从快应理解为在执法力度上从重从快,在具体办案时严格依法进行,即在从重从快的同时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从重,是指在依法的前提下从重,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严之有度。即在法定幅度内,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从重;在同一幅度内应区分不同情节量刑,不能简单地一律顶格判处;要将“严打”对象限制在规定的几类重点案件和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打击重点上,不能扩大适用;不能把一些非罪、非刑事问题提级列入“严打”的范围,更不能人为地定重刑、死刑指标。依法从重的同时还要注意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等刑法固有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功能。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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