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56006 发表于 2018-7-25 20:52:27

2018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以及刑法的优先选择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直接影响甚至于决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在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人类的先哲们主要沿着两个基本方向去思考和回答。一部分哲学家、思想家强调整体性、必然性与神性,主张整体优于个别,社会优于个人。另一部分哲学家沿着相反的方向看待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为什么会处于对立之中呢?一方面是因为任何一个人总是包含着非理性成分,理性表现为控制,倾向于秩序,非理性表现为冲动,倾向于变化。另一方面,个人自由要求平等,但是社会秩序的安排总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使人们从完全的平等起点出发,个人自由的结果也总是趋于不平等。在我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指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是一种自由与权利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种事实上的绝对相同。“所谓公民平等,就是公民在宪法、民法、刑法等一切法律面前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生来在质上是平等的,但是在量上是不完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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