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建设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职务犯罪活动的手段更趋隐秘,智能化程度更高,反侦查手段也更强了。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刑事法律的修改和逐渐与国际接轨,又给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与职务犯罪活动作斗争,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日渐滞后并显出它的不适应性。更新思想观念,探索侦查职务犯罪活动的新机制、新手段,强化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应当而且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一、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必要性
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之所以必要,实质在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是转变侦查模式和适应侦查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不同的侦查模式:神示主义侦查模式,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前两种侦查模式,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已经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摒弃。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确立,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但从侦查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的。导致这种现象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更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侦查机关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侦查水平、专业知识、科技手段都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殊性,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智能化、关系网盘根错节、专业性程度高、反侦查能力强、证据呈现“一比一”的特征等,都迫使侦查人员特别关注口供,力求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http://
随着1997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行实施,尤其是其中关于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必然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沿用过去的侦查方式,已经严重背离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要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侦查人员自身观念的更新,也涉及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和运用;既亟须侦查方式的彻底变革,又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在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强化侦查工作中情报的收集与运用,不失为改变侦查工作被动局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侦查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其次,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条件下,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宏观来看,构建专门的情报网络,广泛而大量和有系统地收集职务犯罪情报,有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确定侦查打击的目标和重点,预防职务犯罪,并为个案侦查提供丰富的资料积累,取得侦查工作的先机。从微观来看,或者从个案侦查来说,有关案件的情报资料越丰富、具体,对于侦查人员准确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某些案件来说,由于长期经营的必要性,需要侦于从检察机关一接受举报线索开始,就存在举报内容不具体,线索不存在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强,也需要暂时存查,以待更多的资料积累或者运用侦查手段收集更多的情报。http://
再次,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侦查人员的素质、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等。但是侦查实践证明,举报线索和情报信息的详细具体程度,以及侦查人员对该线索相关情况、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对于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制订侦查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掌握有关举报线索的情报越翔实,侦查人员对线索的分析判断就越准确,相应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就越具有针对性,所收到的侦查效果就越好。更重要的是,在线索初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详尽的犯罪情报,往往可以制敌于先机,牢牢掌握侦查的主动权,并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最后,是充分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和利用社会外部资源的需要。就检察机关目前的机构设置来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专门负责情报资料收集、储存、管理的部门。即使是现在储存情报资料相对较多的举报中心,它也不是一个专门的情报机构。它仅仅是一个以接受举报、来信、来访为主要方式、连接举报人与自侦部门的中介机构,任务或职能十分单纯,实际上就是充当“二传手”的作用。举报中心对于其所获得的举报线索往往是一转了之,基本上没有进行情报信息的“深加工”。而自侦部门往往也是各自为营,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处于“封闭”状态,而且其在初查或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犯罪情报资料,就连在同一自侦部门内都得不到资源共享,更谈不上与所有自侦部门的资源共享和利用。这种情况基本上在可能与储存犯罪情报资料有关的各部门,如综合部门、档案部门、预防部门等等也都普遍存在。还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网络建设的滞后和沟通联系不够,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问、兄弟检察机关之间、与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之间在情报资料的共享和利用上也是不充分和有效的。http://
对于社会外部资源来说,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不同机构和不同部门之问最快、最大程度利用相关资源成为可能。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可能经常使用到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的开户资料及通讯信息,还有机动车辆信息资料、房地产权信息资料等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快捷地下载利用。所以无论是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的共享,还是检察机关外部资源的利用,都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筹、协调,以便充分地利用这些资源为侦查办案服务。
二、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可行性
首先,顺应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改革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的主旋律,各行各业莫不如是。党的“十五大”适时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对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对转换侦查机制,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打击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给予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宏观上的指导,而且在微观上对各项检察业务改革,不断完善各项业务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根据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建立检察机关的情报网络系统,以提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是切合时宜的。http://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挑战所形成的共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法律的修订、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及反侦查能力的大幅度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践需要,已经使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发出了一个共同的呼声:为改变目前职务犯罪侦查的窘境和困难局面,尽快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这种基于实践所形成的共识,是推动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最现实、可靠的力量。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长期积累。从新中国设立检察机关以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检察机关恢复设置以来,经过几十年职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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