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修正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比较修改前后的第一百六十八条法律条文在罪名设定上将原来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从司法实践看,这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修正仍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修正案关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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