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能不受刑事处罚吗?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这既是对自1954年城市设立居民委员会以来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经验的总结及其重要作用的认可,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进行重新界定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这一规定,确认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了重要的宪法关系主体;奠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宪法基础,从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存在和有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宪法规定,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有助于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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