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谈刑事判决中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97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判处罚金的有一百四十个条文,涉及一百七十六个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百分之四十五点一,体现了刑法对经济犯罪和贪利犯罪有效的重点惩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执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以及执行难的问题。在罚金刑的执行实践中,对于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的罪犯,只单处罚金的执行比较容易,一般罪犯都能缴纳。但对于一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严重,特别是犯罪时就属无业人员,靠犯罪所得苟且偷生的,如并处罚金刑,执行起来就有一定难度。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着罚金刑由谁来执行?是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还是在法定缴纳罚金期满后移送执行?移送和执行又由谁来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放松对罚金刑的执行,就会造成判处罚金刑实际是空判的结局,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罪犯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予以制裁的作用。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罚金刑执行的法律规定,建立一些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切实提高罚金刑的执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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