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华民国刑法》实施后的刑事大案
河北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平息原告、被告的异议,官司随即打到南京最高法院。拖延到8月1日,南京最高法院才作出裁决,维持河北高等法院的原判。庭内纷争不断,庭外同样群情激愤。由于施剑翘手刃的是曾杀人如麻的军阀孙传芳,当时社会舆论普遍对她表示同情。著名女报人邓季惺在南京《新民报》发表文章《对施剑翘判决书之意见》,认为孙传芳系祸国罪首,按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本应处极刑,国民政府也曾通缉在案。诛杀国法不容之人,古今均不为罪,施剑翘以一弱女,诛杀凶犯,法庭却判以十年、七年之刑,实欠公允。南京《朝报》发表了扬州妇女会致首都、上海两妇女会请联合营救的通电。上海《大众生活》杂志则称:孙传芳皈依佛门,一面做和尚,一面当间谍(暗中与日本侵华总司令冈村宁次等联络),是今天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明天放下佛经,立地成屠的典型屠夫。
此案还惊动了一些国民党元老,冯玉祥、李烈钧、张继等人同情施剑翘的遭遇,联名呈请国民政府明令特赦。冯玉祥早年曾与施剑翘的叔父施从云一起参加辛亥革命之滦州起义,施从云时任营长,起义中牺牲,冯玉祥当时为营副。经多方努力,南京国民政府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最终于1936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赦免,全文如下:http://
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囊年为孙传芳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及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印)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68条规定:国民政府行使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
轰动一时的替父报仇案,至此终于定论。
林森特赦令下达的第二天,施剑翘被释放。由国民政府直接出面干预司法,在民国时期甚为罕见。10月20日,施剑翘离开监狱。为了保证她的安全,当局在她未出狱前故意放出假消息,转移社会注意。当天下午二时许,警方派出三辆汽车迎接其出狱,施剑翘乘坐中间的一辆,先到天津的亲眷家探视,两小时后乘快车赶赴北平。孙家及孙部旧属虽强烈不满,也无可奈何。他们出巨资16万元,在北京西山卧佛寺旁建造了孙氏墓地和祠堂。现在北京市植物园的范围内,孙传芳的墓穴和墓碑仍完好。后来,施剑翘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投身革命。1957年起她被聘为北京市委员会委员。1979年,施剑翘因病去世,享年74岁。http://
救国会七君子危害民国被捕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北洋政府的特别法传统,制定了大量刑事特别法进行刑事镇压。主要包括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防止异常活动办法》、《惩治盗匪条例》等;其后又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戒严法》、《惩治叛乱条例》等等。这些刑事特别法可以不受刑法典法律原则的约束,便于规定普通法不便规定的内容,以致民国法学家们在《中华民国刑法》中体现的法治救国理想,不断遭到当局专制统治无情地扼杀,七君子事件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1936年,日本吞并中国之心路人皆知,群众性的爱国救亡组织由此纷纷成立。是年5月,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等在上海发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即救国会)。救国会成立后,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动员千百万群众起来参加救亡图存,共赴国难。《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公开信的发表,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11月,在救国会及上海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下,上海日商纱厂工人罢工运动取得胜利。http://
受国民党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影响,救国会的行动引起了当局的敌视。11月23日,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史良、章乃器、王造时、沙千里等人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罪名被当局逮捕,引发著名的七君子事件。
七君子刚一被捕,社会各界便发起了声势浩大的营救行动,国民党中央委员于右任、孙科、冯玉祥、李烈钧等20多人,联名致电蒋介石,要求郑重处理此事。国际社会知名人士,如爱因斯坦、法国作家罗曼罗兰等人纷纷致电国民政府,要求恢复七君子的自由。12月4日,沈钧儒等人被押往苏州高等法院看守所,等候审讯。
国民党中央的陈果夫、陈立夫一度主张枪毙七君子,在生命受到威胁时,沈钧儒等人商定一旦被押赴刑场,他们将齐声高唱《义勇军进行曲》,并在临刑前一致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民族解放万岁!12月12日,西安事变爆发,张学良、杨虎城实行兵谏,扣押了蒋介石。张学良等人提出的协议主要包括出兵抗日,停止剿共,改组政府,其中一条便是释放上海被捕之爱国领袖,即沈钧儒等人。http://
1937年4月3日,当局正式对救国会七君子提起公诉。主要内容为:各被告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依《刑法》第11条、第28条,系共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之罪。《刑法》第28条明文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起诉书》罗织的罪状还包括阻挠根绝赤祸之国策,作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等。
6月,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讯。刘崇佑、江庸等20多知名律师自愿为七君子出庭打官司,形成了中国律师史上盛况空前的辩护阵容,沈钧孺、沙千里、王造时、史良等人本身都是全国著名的大律师。法庭上,他们充分展现了大义凛然的雄辩风采。
沈钧儒第一个受审。法官问:你赞成共产主义吗?沈答:赞成不赞成主义,这是很滑稽的。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就是救国会从来不谈主义??如果一定要说我们宣传什么主义,那么,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救国主义。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吗?假使共产党利用我抗日,我甘愿被他们利用,并且不论谁利用我抗日,我都甘愿被他们利用。沈钧儒据理力争。http://
讯问被告以后,许多律师先后起立发言,提出理由,要求传唤人证,调查证据,但庭上均以摇头、摆手的动作,不予回答。在被告与辩护律师坚持下,检察官面红耳赤,穷于对付。不得已,审判长宣告明日续审,草草收场。
第二次审理时,当史良被问到你们主张联合共产党,是不是危害民国时,史良告诉对方:好比一家人,强盗打进门来,我们叫家里兄弟姐妹不要自己打自己了。首先应该联合起来共同抵抗强盗,这有什么错?能说是危害民国吗?只能说是危害日本帝国主义,除非检察官是日本人,才会判我救国有罪!
审讯最后的焦点集中到西安事变是否与本案有关联这一点上。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一致要求应传张学良将军到庭作证,以明确被告与西安事变的关系。检察官对此不以为然,坚持不用多此一举。章乃器随即表态: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应当的,但我们更希望能代表中华民族的人格,否则给他做一个中国人,也丢尽我们中国人的脸。检察官恼羞成怒,连连吼叫:这是恶意侮辱检察官,你叫什么?你叫什么?记入笔录,我要检举,我要起诉!
于此同时,慰问、声援七君子的函电如雪片般飞来,爱国无罪成为全国民众共同的心声。紧接着,救国入狱运动如火燎原。6月25日,宋庆龄、何香凝等16人具状江苏高等法院,要求以爱国罪候审,同时发表《救国入狱运动宣言》,表明准备入狱不专为营救沈钧儒等人,更要使全世界知道中国人心不死,中国永不会亡。这一运动产生了巨大的感召力,各界响应,普通老百姓纷纷签名,要求加人救国入狱的行列。当局骑虎难下,顿时慌了手脚。http://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抗日声浪遍及全国。进退维谷之际,江苏高等法院于7月31日宣布具保释放沈钧儒等七人。当七君子出狱时,数百人立于烈日之下鼓掌欢迎。不过,七君子当时属于具保释放,直至1939年1月26日,当局才由四川高等法院宣布撤回对此案的起诉,最终在法律程序上结案。中国
作为近代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此后不断被修订,台湾地区至今沿用,足见其影响之深远。相比而言,新中国的刑法典,却是1979年以后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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