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51326 发表于 2018-7-25 18:21:34

2018《刑法》修正案(八)的关键词:“加减乘除”

   又一个受人关注、惹人关心的刑法修正案诞生了。
  作为1997版《刑法》的第八个修正案,与前面七个修正案相比,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其诞生意义更加独特,更需研究。
  几乎可以被称为一部小法或条例的50个条文,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其实意义不凡。如果要用一个简明扼要的关键词来概括的话,我们不妨用加减乘除四个字来表达方方面面对于此次刑法修改的肯定与好评。
  
  加得合乎现实
  
  所谓加,是指增加的内容或罪名(也包括最高刑期的增加与死刑罪名的充实)。我们看到,醉驾与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首次被写进了《刑法》,同时,恶意欠薪及拒付报酬的行为也第一次被列入了《刑法》,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概念,甚至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同样初次出现在《刑法》中。尤其令笔者兴奋而欣慰的是,前科消灭的表述尽管并非直接,但免除报告这四个大字,已经足以说明前科消灭光明正大地成了《刑法》第100条的完美补充。从此,那些一不小心、一不留神、一不注意就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且有悔过之心、负疚之心、自新之心的未成年人,对未来更有希望、更有信心了。http://
  众所周知,近几年来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已经成了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于是,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了。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仅如此,这次修改中关于危险驾驶的正式定罪,还真正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方式。过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要求是必须系因行为人严重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才进行刑事处罚。现在的规定是,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谈到恶意欠薪,地球人都知道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情理之外关心媒体报道的人都会发现,一些万般无奈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常常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寻求讨薪的消息,不时成为热点新闻。为什么类似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屡禁不止呢?于是,针对现实中不断上演的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预计,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广大农民工的困难。不过,笔者还是担心其操作,换言之,其威慑作用如何得到真正体现尚待观察。http://

  对于社区矫正,尽管存实践中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现行《刑法》其实一直没有反应,只是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工作模式,更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教育,促进其顺利有效地回归社会。笔者认为,此项制度对罪错青少年的改造与教育效果尤其明显。
  据悉,自2009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全国各地累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4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接受矫正总人数的0.18%,收到了良好效果。可见,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更加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的推广既有利于监狱集中资源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又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将有效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将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可以说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他们更好地重返社会,融入社会。http://
  
  减得合乎潮流
  
  毫无疑问,我这里强调的减自然是说关于死刑罪名的废除。
  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全部废除,尽管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但距离真正的目标还只能是一个百年梦想。所以,不断地限制死刑的使用与适时地减少死刑的罪名,既是一个合乎中国实际的选择,更是一个合乎时代潮流的进步。此次《刑法》修改中最吸引眼球的特点,就是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做法,一举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按照此次《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此项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既是对那些名存实亡的死刑罪名的科学规范,也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从高层到民意关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之共识。开始真正形成法律常识。http://
  
  乘得合乎民生
  
  这个乘,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及他人生存与发展权利的犯罪行为所给予的处罚,不是一般的处罚,而是要加重处罚。甚至还可以说,不仅仅是加重,而是加倍处罚。以食品安全为例。此次修改不仅降低了认罪条件,而且还加重了处罚力度。
  从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条掺胶事件,无不说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扰乱了生产秩序,更危及着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生命。于是,要求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便成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呼声。所以,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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