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5828 发表于 2018-7-25 18:20:31

2018良善刑法的价值理念和实现途径

   摘要:人性,人道,人权,虽然这三者的基本涵义不尽相同,但是仔细推究,这三者代表的基本内涵其实是一致的。三者其实统一不可分割,不能够独立存在,也不能独立探讨。如前所述,一部良善刑法的构造,是要以人性为基础,彰显着人性的光辉,并且弘扬人道主义,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
  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良善刑法
  
  作为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古老的部门法,刑法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总是与惩罚、残酷等词语联系在一起。例如,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中世纪刑法,"神学"、"罪刑擅断"、"峻刑"是这一时代刑法的特征。我国古代的刑法,更免不了其极端的任意性和残酷性特征,例如中国古代的墨、劓、刖、宫、大辟等酷刑,这些都让人不寒而栗。但是随着刑法的发展,近代刑法的出现,特别是当代刑法中的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现代学派的出现,一些思想家和法学家对刑法的道德性进行了深人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影响后世的思想和见解,例如"刑外刑"、"法外法"、"保安处分"、"刑宜趋缓和"等思想。刑法则逐渐告别野蛮和愚昧,开始走向宽容和人道。而如今,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扩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义与和谐,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以人性为本--良善刑法的底线价值http://
  法律应该关注人性本身,不考虑人性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必然不会被人们所拥护,可以说离开了对人性的尊重,法律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这也是一部良善刑法所应遵循的原则,那就是以"人性"为本。所谓以"人性"为本,就是刑法应当充满对人性的关爱、理解和尊重,处处彰显"人性"的光辉。如果不能体现对"人性"的关怀,那么这部法律就会沦落为"恶法"。因此,是否以"人性"为本则是良善刑法区别于"恶法"的标准,所以,以"人性"为本是良善刑法的底线价值。
  (一)良善刑法与人性基础
  如上所述,良善刑法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刑法,是即刑法规范表述清晰准确、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同时在制定和实施程序上具有正当性,在内容上无悖于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取向的刑法。良善刑法的人性基础,要在三方面体现,那就是:在犯罪认定上以人性为基础,在刑事处罚上以人性为基础,在刑罚上体现以人性为基础,即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实际上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而不是物体对待。刑罚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因此,刑罚人道主义,其出发点,也应该是以"人性"为基础。
  (二)传统刑法中的以"人性"为本及其对今的借鉴http://

   如前所述,虽然中国古代的刑法以严酷、擅断为特点,但不论在刑法思想、刑法制度、乃至刑法条文上,我们都会发现若干以"人性"为本思想的闪光点。这些以"人性"为本的思想闪光点,虽然不能以改变其封建本质,但是足以我们现代刑法所借鉴。例如汉代法律条文对于老年人犯罪,就体现了宽宥的原则,汉代法律规定:"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杀伤人,毋告劫也,毋所坐。 "另外,唐代的法律条文,就有关于照顾弱势群体的规定,更重的是,除这些之外,古代刑法还有两条特别能彰显人性关怀的法律制度,却在现代刑法中缺失了,特别值得我们当今刑法的借鉴。这两条即是"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
  二、弘扬人道良善刑法的核心价值
  "人道"在近现代刑法中可以看作是站在刑罚残酷的对立面,随时捍卫着弱势群体的人权。可以说,刑罚在今天能在宽缓的路途中大步迈进与这些人道主义者的呼吁不无关系,由此,我认为"人道"这一价值在刑法领域具有一种核心价值的地位。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弘扬人道这一价值层面上,还有少许规定和人道主义相互背离或者还有不足之处。我认为要分两个层面上进行考察,一个是如何完善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以更好的与人道主义相接轨;另一个就是如何完善刑罚人道主义。在这两个层面上,我提出以下几个方面,以求抛砖引玉。http://
  (一)完善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源渊源于刑事古典学派的学术思想。它是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身份性、恣意性和残酷性而发展起来的,至今影响仍在。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首次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做出了猛力抨击,对深受酷刑之苦的无辜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用理性的观念重新审视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学史上首次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二)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原则
  如本文开头所述,对于老年人犯罪,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宽缓的原则。汉代法律规定:"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杀伤人,毋告劫也,毋所坐。" 唐代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在其市法中规定得更详细、更具体,形成了一整套关于老年人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完善的制度。明清两代,其法典关于老年犯罪的规定,与唐律的相关内容大致相同。而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对老年人犯罪规定有宽缓的原则。例如,芬兰,阿根廷,巴西等国家,对老年人犯罪,有的规定为免除处罚,有的规定为减轻处罚。因此,通过上述考证发现,我国历代法律,在矜恤老幼思想的指导下,一般都把犯罪的老年人作为从宽处罚的对象。同时,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并非为我国所独有,现代各国也很关注对老龄犯罪量刑和行刑的宽宥,几乎成为一项通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无任何相关的规定,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立法缺陷。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人道性,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我国目前立法应该完善老年人犯罪的宽缓原则。但是如何完善,限于篇幅,也不再赘述。http://
  (三)继续限制死刑的规定和适用
   反观我国刑法分则,适用死刑的罪名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之外,还包括大量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在四百多个罪名里大约有七十个罪包括死刑。这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现状,特别是非刑罚化潮流相比,确实有明显的缺憾。仅仅靠严格死刑复核的程序只能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性,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死刑过多的状况。我认为,即使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轨的特殊时期,在经济犯罪和财产型犯罪中大规模适用死刑是非常不恰当的,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除此之外,我还想提下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我认为关于死刑的执行也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道主义的情况。例如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有枪决、绞刑和注射等方式。但是惟独注射刑更能反映出人道主义精神。而我国,由于许多地方的经济文化水平还比较落后,注射型并没有完全适用起来,例如在河南地区,只有两个地区适用注射刑死刑。所以,加以广泛的适用注射刑也是贯彻刑罚人道主义的呼吁所要求的。
  三、保障人权--良善刑法的最高价值理念
   人权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的发展程度,而人权的刑法保障是最基本,最有力的保障,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而我们的刑法立足于"人性"为本,立足于人道主义,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人权来服务的。所以,可以看出,保障人权是良善刑法的最高价值理念。我国的刑法的价值构造已经在努力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更加注重人权的价值蕴含,而且人权保障在刑法中也得到了一定的确立和集中体现,但是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的内容及其完善情况,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几点。http://
  (一)调整分则体例结构以体现人权保障的最高理念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例如《法国刑法典》和《俄罗斯刑法典》,甚至我国的《澳门刑法典》都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侵犯国家和地区安全的犯罪放入其次,这一体例的设置充分显现了国家由重视国家权益转而重视个人权益的转变,体现了肯定人之尊严的根本价值,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而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却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置于第四章,放置于国家安全犯罪,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后。我认为,这一体例的设置,还是说明了我国传统的以国家利益为第一位而以公民权利保护为第二位的传统法律价值观,是与倡导的人权保障的最高价值理念相违背的。而我国宪法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二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因此,为了更好的与宪法精神相一致,为了更好的倡导人权保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理念,我认为有关立法机关可以适当的调制分则的体例结构,借鉴西方的刑法典,将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化到第一章。这样才能强化刑法对公民的基本权益的看重。
   (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更进一步贯彻
   罪行法定原则的核心思想就是人权保障。虽然我国一直在倡导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但是我认为我国对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距离还很远。首先,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行设置必须规范化,具体化,明确化,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大部分的用语笼统,模糊,不确切,不能很好的进行人权刑法保障;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禁止类推,可是虽然在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实体方面,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刑法成为国家的专政机器,执行阶级专政的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所以,建立沉默权制度也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国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团体,个人的影响。但是,受我国官本位,人情味等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法院真正能够进行独立审判的例子还是比较少。除此之外,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得到贯彻实施的方面还有很多。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现行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这一点在现代刑法学者中已无异议,然而,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以及中国传统的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看,要在人们心目中真正树立起"罪刑法定"的观念,需要张扬的是人权保障的功能,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也有待于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http://
   人性,人道,人权,虽然这三者的基本涵义不尽相同,但是仔细推究,这三者代表的基本内涵其实是一致的。三者其实统一不可分割,不能够独立存在,也不能独立探讨。如前所述,一部良善刑法的构造,是要以"人性"为基础,彰显着人性的光辉,并且弘扬人道主义,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一部良善刑法的出现,是每个公民的共同心愿。虽然我们的刑法还不够"尽善尽美",但是我们仍怀着理想,期望着我们的刑法能够距离"尽善尽美"的"良善刑法"越来越接近。套用功利主义者边沁的名言,这样的一部良善刑法,将会真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中国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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