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刑法中的运输
摘要:本文在介绍和评析现行理论对运输行为界定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以转移法定违禁品的主观目的为依据界定刑法中的运输行为。关键词:刑事违法;空间位移;主观目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1-0000-01
一、刑法中的运输观点综述
(一)传统运输的定义
在《辞海》中,运输是指使用适当的工具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移动的活动,它是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之一。《现代汉语词典》中,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把物资和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
刑法意义上的运输虽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运输,但是在运输的本质含义上却应当是一致的,即都是实现人和物的空间位置移动,具有中介性。刑法中的运输从刑法用语的解释原则上来看理应符合这一最基本的精神。在考虑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同时,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我们对刑法中运输的解释,同样应当符合上述基本要求。http://
(二)刑法中的运输概念综述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对运输行为进行专门的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运输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并没有取得一致认识,因此,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笔者列举如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资评析:
(1)境内位移说,即所谓运输,是指在境内自身携带、托人或者雇人携带,以及经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由运输部门托运。(2)违法空间位移说,即刑法中的运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法律所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空间上的转移的行为。(3)违法境内空间位移说,即所谓运输,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在境内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故意对法定违禁品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空间上转移的行为。(4)非法所有权说,即所谓运输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其不具有所有权且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采取携带、邮寄、利用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进行空间上转移的行为。
二、刑法中的运输观点评析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刑法中的运输行为的含义,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虽然上述定义对运输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概括,但是其对刑法中的运输的界定却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司法适用不明确、不统一。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以下问题:http://
第一,境内位移说的观点并没有对刑法中的运输与一般的运输行为进行区别,即是否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才是刑法规制运输行为的根本。而且此种定义也没有体现出刑法中的运输的中介性和居间性的基本意义。
第二,违法空间位移说并没有明确界定运输的地域范围限制,导致运输的范围界定过宽,从而容易导致运输与走私的混淆。例如,住在边境的行为人某甲一贯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适逢严打之风,某甲认为毒品藏在家中不够安全,准备将毒品藏至住所附近的山洞之中。结果途中遭遇警察的例行检查,行为人某甲为逃避检查,迅速逃跑。岂料天黑草深,迷失了方向,一不小心就跑到了邻国。对此,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窝藏、转移毒品罪还是走私毒品罪则存在着疑问。
第三,违法境内空间位移说虽然就刑事违法性和地域范围进行了限制,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因为即使是在境内进行运输,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运输,也不一定就是运输型犯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在境内进行运输的,同样以走私论处。
第四,非法所有权说以非法所有权的有无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运输型犯罪的标准的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是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相冲突的。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制造出毒品,自己又进行运输、贩卖的,则是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按照上述对于运输的界定,则显然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毒品进行运输的,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只需要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具体犯罪定罪量刑。此种做法是冲破了刑法的规定的。http://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仍然没有解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
三、刑法中的运输概念重构
根据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刑法中的运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运输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性质。运输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是一种客观的表现。但是如果将运输行为置于刑法的评价体系中,它就有了被否定评价的可能性。即刑法中的运输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特别是违反刑法规定。这是刑法中的运输区别于一般情况下的运输的关键。
第二,刑法上运输行为的主观意志只能是故意,而且以实现法定违禁品的空间转移为目的。在故意犯罪中,当行为的对象成为犯罪构成要件时,故意认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象。运输型犯罪归责的主观根据,不仅在于行为人认识到所运输的对象属于法定违禁品,还在于其对法定违禁品有实现空间位移的主观目的。如果不考察行为人运输行为的目的性,我们就不能正确的界定他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运输型犯罪还是其他犯罪。以毒品犯罪为例,现实中经常出现行为人为自己吸食毒品的目的而运输的行为,虽然行为人的目的也是违法的,但是这种目的不为刑法所规定的运输毒品罪否定。因此,这种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对于数量较大的,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为了窝藏毒品而运输的,则直接以窝藏毒品罪论处,也不是运输毒品罪。http://
第三,运输行为应当具有空间性,即运输行为的空间范围和距离要求。首先,运输的空间范围以不超越国界为限,我们认为运输行为限于境内,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在境内运输法定违禁品的行为都是运输型犯罪。所以,即使把运输的空间范围界定为境内,亦不能排除例外情形。根据刑法第155条和156条的规定,运输行为虽然发生在我国境内,但是构成的仍然是走私罪,而不是运输型犯罪。
其次,运输是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空间位移,这两地之间的距离如何确定?有学者认为构成运输型犯罪需要有距离上的要求,这段位移的距离由法官结合运输犯罪的主观因素,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由法官凭理智、经验和对刑法精神的准确理解来加以判断。笔者认为,运输行为最基本的意义是其行为的中介性和空间位移性,如果把对位移的距离要求判断交由法官行使,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无限扩大之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将面临新的危险。还有学者主张,虽然在认定运输行为时无距离上的要求,但是行为人对法定违禁品发生的位置上的变化是就过程而言的,而不是就结果而言的。即如果行为人某甲把法定违禁品从A地运输到B地,紧接着又从B地运输到A地,虽然最后违禁品并没有发生位置上的变化,但是从过程上来看仍然是发生了位移。笔者认同此种观点。因为,尽管法定违禁品最终位置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运输行为的过程,严重侵犯了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秩序,有着现实的社会危险性。但是,很显然我们不能把行为人把法定违禁品从自己家的一个房间挪动到另一个房间的近距离行为认定为运输。因为其并没有造成国家对违禁品的管制秩序造成现实的紧迫危险性。对于具体距离的远近可以依照是不是足以导致法定违禁品使不特定人群接触为准。中国http://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中的运输,是指行为人以实现空间位移为目的,违反刑法规定,在境内采用各种方式故意把法定违禁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的行为。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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