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87858 发表于 2018-7-25 18:16:30

2018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开始拥有虚拟财产,对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本文认为,因为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的刑法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并且也不必要动用刑法保护。可以通过行业内规则的约束,以及其它的法律予以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 刑法保护 行业规则
  作者简介:彭可颖,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12-02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现代科技构建起来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联系已经越来越紧密。除了现实世界的财物,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开始拥有虚拟财产。面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日益猖獗,应当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那么,该如何认识所谓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能否为刑法所保护,又应否动用刑法进行保护呢?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它不是一个明确且闭合的概念,人们只是在普遍意义上使用,对其外延和内涵的认识并不统一。如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①还有学者认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狭义的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②这两种定义颇具代表性,但笔者认为,他们都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前者采用列举归纳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界定为信息产品,外延过于宽泛,且没有性质及特征表述,内涵并不明确。后者从广义、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界定,指出狭义的虚拟财产是要有现实交易价值的,对其性质有一定的认识,但没有准确的表述出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对虚拟财产的界定,是研究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现有的观点在定义虚拟财产时,多从其物理表现、价值属性等方面进行界定,并常常从其具有交换价值等角度出发,得出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保护的肯定结论。笔者认为,这种定义及论证的方法值得商榷。信息产品、数字代码等只是对其物理表征的表述,没有指明其上体现的对人的价值和法律关系。而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体现的是经济学上商品的属性,并不是评价一个事物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保护对象的标准。法律保护和调整的是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现实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联系的事物是没有讨论意义的。因而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存在法律意义的联系的数字信息。http://
  另外,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客观性。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物质性质,有着非常大的不同。虚拟财产的载体空间本身并不能直接被人们感知,其存在高度依赖计算机和网络,并要通过电子显示器等网络终端才能显现。但不管虚拟财产在人们面前呈现出什么样的形态,它都是存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一段数字编码,对应的物理空间就是存储器上的一段电磁记录,虚拟财产具有物质性,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依附性。一方面,虚拟财产依附于物质载体而存在。计算机、服务器等硬件设备是虚拟财产存在的物质载体,离开了物质载体,虚拟财产不能独立存在;离开了电脑终端,虚拟财产甚至无法为人所感知。另一方面,虚拟财产对网络及软件环境有着高度的依赖性,虚拟财产需要通过特定的网络和软件环境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使用。某种特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只能在该游戏中存在并使用,虚拟财产一般是不能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中通用的。且一但某游戏终止运营,相关的各种虚拟财产即告消失。
  第三,虚拟性。虚拟财产作为数据化的电磁记录,具有可复制、可修改、可删除、可恢复等特性。对编写网络游戏和提供虚拟财产的网络运营公司来说,技术人员只要变动或添加相应的数字代码,便可能通过计算机终端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虚拟场景和物体。他们甚至可以任意处理这些数据。即,一个服务器里可能记录着有玩家愿意以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高价去购买的某种虚拟装备,但如果运营商愿意,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编写添加一段数据而凭空造出若干个这样价值不菲的虚拟装备。http://
  二、虚拟财产能否为现行刑法所保护
  虚拟财产属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能否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问题,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刑法》第91条、第92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向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以及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由此,很多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财产。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动用刑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缺乏可行性和法律依据。
  首先,虚拟财产是否具有金钱价值或交换价值存在疑问,也无法认定数额。一般认为,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必须是有价值之物,无任何价值的东西,刑法当然不必给予保护。财物的价值只限于金钱价值或交换价值,且只能从客观上判断。如前文所述,虚拟财产具有高度依赖性,在此游戏中的黄金万两,放到彼游戏中便一文不值;对特定玩家是纵横天下的屠龙宝刀,对其他人可能只是毫无意义的一堆数据代码。即便是有人所说的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交易的虚拟财产,也无法认定其交换价值,有时需要高价购买的装备,可能很快就被免费供应了。因此,虚拟财产并不具有可以客观认定的交换价值,且无法认定数额,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退一步讲,即使其有其他方面的重要价值,刑法固然要给予保护,但也不应将其作为财产通过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来保护。http://
  其次,对于盗窃罪等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即作为侵犯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须是他人所有或现实占有的。但虚拟财物作为存储在特定服务器和网络中的数据代码,具有虚拟性,不仅是否具有所有权性质尚存疑问,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排他占有的情况。假设某玩家的虚拟装备被盗,其失去支配的并不是虚拟装备的事实占有,而是通过网络访问服务器中该虚拟装备之电磁记录的权利,虚拟装备还是在原来服务器的存储器中;另一方面,行为人窃取虚拟财物,也没有转移虚拟财物的占有,网络运营商随时可以对服务器中的虚拟财物进行各种技术处理,修改、复制甚至删除。
  最后,在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宜对财产作超出原有语义的解释。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包括在刑法保护的财物之内,有类推解释之嫌。因为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虚拟财产具有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财产的性质,财产的原有的语义不能将其涵盖。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法处罚。④在现今民众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不尽相同,各类虚拟财产所处的网络环境和游戏规则也是千差万别的情况下,将民众普遍认为是虚拟出来的事物解释成财产,无疑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而,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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