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分析摘要:恶意欠薪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对该罪名进行正确的诠释和适用,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界新一轮的使命。本文围绕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期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报酬;免责事由;自诉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0-0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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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是指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或拖欠,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P376)?恶意欠薪现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顽疾,由恶意欠薪所引发的极端行为频频发生,如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特别是2010年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讨薪事件的发生更是震惊全国。劳动者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工厂等群体性欠薪纠纷事件屡有发生,恶意欠薪已经由民事性质的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其既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关涉民生诉求和社会稳定的隐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1年4月1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在刑法中正式入罪,不但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权益刑法保护的又一举措。笔者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探讨。?http://
一、恶意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由于生产经营正常风险所致的拖欠劳动报酬行为属于一般欠薪行为,不必动用刑法予以规制。恶意欠薪与一般欠薪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备支付薪金的能力的前提下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其据为己有。将恶意作为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的客观方面之一,恰恰体现了现代刑法谦抑性精神。如何认定恶意?法条规定两种行为方式: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从危害行为的分类角度看,第一种属于积极作为方式,无论是转移财产还是逃匿,不但从客观上较容易被受害人发现,而且认定雇佣方的主观恶意也没有障碍。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受害人只需提供基本线索即可,由公安机关承担对雇佣方的资产及经营状况或者行踪走向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属于消极不作为方式,对其认定稍显复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关于有能力支付的认定。有能力支付是指雇佣方具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经济能力,这往往需要结合雇佣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才能判断。在司法实践中,雇佣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表明自己丧失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而并非恶意拖欠,常见如经营不善导致利润滑坡或者陷入债务危机等等,如果公安机关要求受害人在报案的时候必须对雇佣方的理由予以充分举证才准予立案,显然是十分不合理的。劳动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能力去掌握相关证据的。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当将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交由雇佣方承担。第二,不支付的认定。不支付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两类:一是雇主承认劳资关系但不支付工资,二是雇主不承认劳资关系而不支付工资。对于前一种情况,在雇主承认劳资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提供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及其工作情况的相关证据即可,是否支付工资则需要由雇主提供证明。??〔2〕?对于后一种情况,是否需要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这取决于刑法对于劳动权益的保障所遵循的原则,劳动法学者常凯教授曾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从立法假设的角度来看,劳动法是将雇主设定为侵害劳动者权利、引发劳资冲突的最直接主体而来构建法律体系的。??〔3〕?由此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倾斜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来平衡先天存在于劳动者和雇佣方之间的不平衡,最终实现实质的正义和公平。刑法作为劳动法的最后保障法,对于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应该秉承劳动法的精神,对劳动者的权益予以更多关注。?http://
二、劳动报酬的范围和适用?
劳动报酬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象,对其范围的确定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适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报酬范围的确定?
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报酬的界定并不一致。《劳动法》相关规定认为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
《劳动法》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明确定义,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货币工资(狭义工资),(2)实物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福利等),(3)社会保险。
而《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报酬中并不包含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并没对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界定,但是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中,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分别属于并列的两项内容,并且分别在第38、59、62和74条均出现类似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报酬中并不包含社会保险。
基于本罪具有法定犯的性质,对于劳动报酬范围的确定应该严格与劳动法律对劳动报酬界定的范围相一致。但是,当劳动报酬的范围在劳动法律中出现不一致的解释时,刑法究竟如何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保险是否应该被解读在劳动报酬的范围内?有的学者持否定观点,首先基于社会保险所具有的社会政策性,从而认为社会保险与劳动报酬并不具有必然的对价;其次,刑法将该罪名设置于第五章,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该保护的是个人财产,而并非由政府管设置的社会保险基金。??〔4〕?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主要是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政府资助,而个人缴费部分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不具有对价关系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既然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自然具有个人财产权的性质,这与立法者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置于第五章的用意完全契合。因此,对刑法第276条中的劳动报酬应该作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工资,也包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http://
(二)劳动报酬的适用?
劳动法律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并不单纯限于上述对劳动报酬定义式的法条规定,基于劳动关系的变化发展,还存在很多间接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规定,比如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 双倍工资差额。很明显,上述几种情形并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报酬,但是否应当将其解释适用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劳动报酬,关乎刑法对民事领域干涉边界的划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遵从,应当尤为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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