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法国际化环境下我国刑法理念的更新
编辑。刑法国际化环境下我国刑法理念的更新http://摘 要 刑法理念指的是人们对刑法的性质、技能、作用、犯罪以及刑罚等等这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的一个理性认识,它所具有的功能有中介外化、预测、批判以及引导等等。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后发型国家来讲,刑法国际化是刑法现代化得以实现的一条必经之路,我国的刑法国际化不单单只是刑法规范上的国际化,精神上的刑法理念的国际化也极为重要。本文就刑法国际化环境之下我国刑法理念的更新进行研究,分析了刑法国际化的内涵,讨论了刑法国际化之下我国刑法理念更新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理念更新的措施。
关键词 国际环境 刑法国际化 刑法理念
作者简介:王家斐,普兰店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01-02
一、刑法国际化的内涵
刑法国际化指的就是世界各个国家的刑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彼此吸收和渗透,并且共同缔结国际刑事公约,来使各个国家的刑法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接近,进一步实现共同协调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市场化以及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等这些层面上的彼此交流和协商、彼此借鉴和吸纳以及彼此的依赖和合作的力度加强了,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刑法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会变得越发强烈。http://
二、刑法国际化之下我国刑法理念更新的必要性
刑法理念的功能决定了对我国传统刑法理念的不断超越以及对科学现代化的刑法理念的不断培育,是我国刑法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后发型国家来讲,刑法国际化是刑法现代化得以实现的一条必经之路。相对来讲,刑法规范方面的国际化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但是前提是它必须要在与之相匹配的科学且现代化的刑法理念的支撑下才能够实现,不然,要想让社会公众就会对这一国际化的刑法规范持有内在观点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人们也会把它当做是一种十分异类的东西,那么,这种国际化的刑罚制度就形同虚设了,其具体的作用就很难得到真正的发挥,这一制度自然而然也就得不到有效的运行。没有了精神意识、没有了观念、没有了情感的支撑,刑法国际化就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国际化,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所以,刑法理念的更新和国际化,是我国刑法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它不仅仅能够指导和评价我国刑法规范的国际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制约着刑事司法运作的国际化。另外,刑法国际化是我国现代刑事法治建设的根本之所在,这就对我们的制度层面上的刑事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要和世界刑事立法的先进潮流相符合,而且还要要能够站在精神的层面上把和它相配套的刑法理念确立起来。http://
三、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理念更新的措施
(一)刑法性质观念转变成市民刑法
对于市民刑法的理念来讲,就是要形成以下的观念:首先,刑法是要对国家的刑罚权予以限制的,并不是对国民的自由进行限制。市民刑法的理念要求刑法对国家权力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由国家的权利具有扩张性的特点,但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强大的国家权利相比较起来是十分弱小而决定的,公民在需要国家权力来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免不了会产生害怕的心理,也就是国家权利不仅仅是个人权利的一个保护神,同时也还是个人权利的一个最危险的侵害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就正好为国家的权利规定了一个界限,使得国家的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在这一界限之内行使,这样,人们就不会在把刑法当成是和自己是对立的了,而是会把它当成是对自己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者,那么,也就能够对刑法产生信任感。
其次,刑法是独立的。在刑法的工具论之中,刑法是属于政治的一个附属地位的,那么,刑法的独立品格以及独立价值就无法存在了,所以,刑法也就会受到政治形势的需要与否,可能会被弃之或者是被逾越。现在,市民刑法的理念就是要求树立起刑法的独立这样的观念,这就实现了刑法的独立品格和独立价值,从而刑法也就不会因为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受到一丝一毫的影响。http://
最后,刑法应该是人道的。和政治刑法的残暴以及专制这样特征不相同的是,市民刑法理念对刑法提出了另一种要求,那就是人道,刑法人道其最主要的一个体现就是刑法的宽容性,而这种刑法的宽容性就是体现在了政治、宗教以及道德的宽容之上。
(二)刑法机能观念要转变成人权保障优先并兼顾社会保护
要树立起优先保障人权,并兼顾社会保护这样的刑法机能观,这就必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入手:在刑事立法领域方面,首先就是要能够以人为本,把现代刑事立法的最终目的放在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上面,那么,对于立法者来讲,就应该要把刑法的契约意识予以树立起来,换句话说就是要把刑法当做是国家与公民两者之间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契约,并通过这一特殊的契约来对社会的保护、人权的保护、国家的刑罚权以及公民个人的权利这些之间划分出一条合理的界限;在刑事司法领域方面,刑事司法的工作者必须要改变以往的盲目把专政作为核心的理念,从而转变成为把人权作为归依的理念,对犯罪嫌疑人、对刑事被告者以及犯罪者地人权也要予以尊重;在社会大众这一方面,社会大众应该要把自己是刑法的对象的观念予以消除,并树立起刑事法律中的主人翁意识,形成对刑法的信任感。
(三)刑法作用观念要转变成刑法谦抑主义http://
树立刑法谦抑观,主要就是要对刑事立法权进行制约,它包含了两个主要部分,也就是罪之谦抑观以及刑之谦抑观,对于这两者在世界范围之内的具体表现来讲,也就是出现非犯罪化以及出现非刑罚化这样的一种世界观的立法潮流。虽然,非犯罪化以及非刑罚化都是和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的实践是不相吻合的,但是,这两者之中所包含的刑法谦抑观却应该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所需要予以吸纳的,那么,对于下一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来讲,就应该要把主要的重点放在刑罚的改革之上,当然,这也并不就是说我们就应该要实行非刑罚化的改革。非刑罚化的一个主要核心内容就是非监禁化,对于物质条件依然不是太发达,并且刑法中依然存在有诸多的死刑罪名的我们发展中国家而言,要想实行非刑罚化依然还只能是梦想,也就是说,非刑罚化的改革是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就目前来讲,我国要做的主要就是要对非刑罚化的世界立法潮流中所含有的刑之谦抑思想予以采纳和吸收,从而来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得以进行轻刑化的改革,这里所说的轻刑化主要包括了三部分内容,首先就是要对我国刑法中的一些死刑罪名进行一定的减轻处理,尤其是要把财产犯罪以及经济犯罪等等方面的死刑进行削减;其次就是对刑事立法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对罪和罪之间刑罚方面限额协调问题进行权衡的时候,要选择罪比较轻的来作为主要的标准,否则的话,法定刑就会变得越发的严重;再次就是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必须要能够把刑法谦抑思想牢牢地记在心里,不收重刑观念的影响而在进行犯罪判处时过于偏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我们国家来讲,轻刑化这条道路仍然十分漫长,当然,轻刑化并非代表着要对所有的犯罪都从轻判处,而是要在整体上使得刑罚的发展趋势偏轻。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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