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3006 发表于 2018-7-25 18:11:35

2018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编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http://
  摘 要: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规模不断扩展的游戏产业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也越发明显,虚拟财产纠纷更是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及法律问题。从虚拟财产纠纷引发的矛盾入手提出问题,明确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的,并应得到法律保护。进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进行完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包括对中国现有法律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几点立法建议。借此,以期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以及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6-0101-02
  
   计算机网络游戏的兴起造就了无数游戏公司,也催生了众多网络富翁。从2003年开始,专业从事虚拟物品交易的大型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仅仅在国内,目前就有淘宝网、17173、易宝网、365GN、新浪游戏、QCC、网易公司藏宝阁等数十家。虚拟物品交易作为迅速崛起的新兴行业,可谓硝烟四起,大大小小的企业像发现了金山一般蜂拥而至,抢食这块蛋糕。而与虚拟物品消费高速增长相对的,却是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销售虚拟物品时,还未能解决好虚拟财产盗窃防范的问题。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特别是盗窃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属于中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的真空地带,而这类案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无法回避。http://
   一、中国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中国的网络财产立法明显带有滞后性,目前网络立法主要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十一部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没有一部可以适用解决网络财产问题,中国对网络运行规则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属于真空地带,法律盲区很大。
   二、借鉴中国大陆之外各国家、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韩国
   韩国作为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研究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后,发现网络财产交易行为越来越多,欺诈行为也与日俱增,便开始正视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游戏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http://
   (二)中国台湾地区
   在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刑事立法的成功做法却可以提供借鉴。1997年10月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将盗窃网络游戏账号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2001年刑法修正案,将电磁记录的保护扩张到第205条伪造文书印文罪中。台湾刑法在2002年底最新修订,在第220条第(3)项中规定:称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根据台湾刑法规定,电磁记录属于以文书论的范畴,具有某种物的属性。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宝物、电子信箱、QQ号码等等都是电磁记录 。也就是说,不论用户所看到的是宝剑、盔甲或是电子储备箱(包括收件箱、发件箱、垃圾箱、草稿箱等),法律上把它们全部都定位为电磁记录,而非实际上看到的或得到的财产。所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就转为对电磁记录性质的认定上。
   关于电磁记录的性质问题,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置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台湾地区普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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