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24849 发表于 2018-7-25 18:10:01

2018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

  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实早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出,社会上就立刻产生了两种声音,一种是疾呼赞成的,另外一种是颇有微词。笔者认为,修正案(八)第22条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规定是十分适当的,符合我国刑法预防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一、刑法制定直接动力的力量立法机关的刑法制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现行的这种制度并非自古便有,而是18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了罪刑法定主义并通过1789年《人权宣言》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传播到全世界。罪刑法定主义,概而言之,其原理是法官认定犯罪、判定刑罚,须依据预先规定了何为犯罪、并科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而罪刑法定主义同中国的政体相结合,又具有了另一番旨趣,即犯罪与刑罚的范围是由接受刑罚的人民自己通过代表来决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所以说,某种行为被定义为犯罪,实施了该行为就得接受刑罚,这种不自由是由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即中国人民群众自己决定的,其实也是一种保持在自律意义上的自由。   http://
  具体到《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于审议修正案的过程也是表达人民群众心声的过程。醉酒驾驶的行为被定义为犯罪,实施了该行为就得接受刑罚,这种不自由是由人民群众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也就是千千万万为保护自己在道路交通中安全的人民群众自己决定的。
  二、影响刑法制定的具体力量对法律案持赞成态度的表达和行为
  如果一项法律案不能通过审议,那一定是反对的态度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到2011两度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修改并最后通过。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奉行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代表行使的是人民赋予他的权力,代表并不一定是政党的党员,却绝对是人民的代表。但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所以,应该表达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受其方针政策和路线的指引,对刑法进行修改,通过了包括醉酒驾驶定义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在内的修正案,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之心之言,也是贯彻我党路线方针政策的表现。
  三、促进刑法立案和立法的重要的原动力外界的影响力   http://
  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新闻媒介所反映的社会舆论是适用于论中国刑法的根基的。如2008年孙伟铭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惨剧。再如2010年的李刚事件(其子李启铭醉酒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并态度极其恶劣)等等。这两起案例只是众多曝光的醉酒驾驶案件中较典型的,还有很多没有那么吸引眼球的但是却揪疼人心乃至以生命为代价的案件在发生。这也是我要补充说明的,新闻媒介所反映的首先是案件的事实情况,引起并反映由此开始的社会舆论;不仅如此还有非案件形式的曝光,比如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新浪新闻中心从公安部获悉,仅2009年8月15日至8月28日12时期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28800起,其中醉酒驾驶行为4376起,占查处总数的15.2%。这组数据是骇人的,单枪匹马成不了一股主流却绝对是千千万万之一,汇成最终的动力推动我国制定和完善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相关刑罚规定。
  四、指导刑法制定权行使的自然法
  根据西原春夫著书上的意义来理解自然法就是某人认为有必要制定某法的主观想法,同时也是大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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