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灵魂
论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灵魂《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体现了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基本原则引导《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符合国情,体现民意。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闪耀着刑法基本原则的光辉,渗透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体现刑法基本原则的引航作用。刑法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已经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与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区别所在,它表明刑法的职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还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仅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刑法的明文规定,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准则。对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未能及时反映在具体罪刑规范上来,则对其是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闪光点在于保障人权,公民有了安全感,但是在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的同时,也暂时放纵了少数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因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当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性大、触犯了统治阶级利益的时候,国家立法机关就规定为犯罪,如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就是这样增设的。 http://
《刑法》第4条规定的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司法上的人人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全过程性,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等,而且在行刑上也一律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的差别(如刑罚个别化问题),问题在于导致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在《刑法》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经典的表述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当其罚。罪责刑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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