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
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到了汉代,随着法律的儒家化,西周时期的做法得到了明显的传承。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至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对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在处罚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 http://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刑事立法的借鉴
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制度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和近代的立法体系中,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以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为指导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定作出了积极回应。
我们可以把这些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立法体例归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墨西哥刑法》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第3条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并且两国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 (2)限制死刑,即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 (3)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即老年人缓刑、假释、减刑、行刑制度的从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6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如果本刑就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减轻其刑。死刑减刑者,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轻者,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在设置老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也各有侧重,但这些立法体例都有共同的矜老理念,在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上均与一般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一种宽宥的制度规定。 http://
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相关条文的分析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纳入立法,确立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处罚制度。此次修正案对老年人刑事立法的初步建构主要是围绕:老年人区别量刑、不适用死刑及适用缓刑三个方面。
(一)对老年人犯罪区别量刑的分析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首先,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逐渐减弱,因此老年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理应与普通成年人有所区别。其次,从刑罚角度来看,倘若把年迈的老年人处于严厉的刑罚,不仅不能威慑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反而还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与不解。最后,从人身危险性角度看,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身体行动能力减弱,其再犯的可能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小于普通成年人。因此,针对同一犯罪行为,如果给予老年人与普通成年人相同的处罚,可能会造成形式上相同的处罚但实质上却十分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了区别规定: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较过失犯罪大,人身危险性高,因此对于老年人故意犯罪是酌定的从宽情节,从宽的尺度较严;过失犯罪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从宽的尺度较大。这样规定,一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原则,二是体现了我国宽刑待长者的传统立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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