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学解读 代写论文 http://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规定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规定有组织淫秽表演罪,这几种犯罪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考察其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显著的传播的本质性特征,其犯罪过程基本上可视为对淫秽信息的规模化复制、扩散、流动、辐射的传播过程。传播是这一类犯罪的核心环节或终端目标。因此,从学理角度考量,这几种犯罪似可以归并为一类传播淫秽物品罪,且具有刑法学研究和传播学研究的双重对象属性。对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但传播学的研究目前基本还是空白,还很少有人关注这类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并运用传播学理论加以分析。本文拟从传播学的视角,对这一特殊的传播现象作出解析,试图能从学科交叉互动的角度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一些参照,并期望能够对传播学的研究范围有所拓展,使其在注重常态大众传播现象的同时,也适当关注非正常传播现象特别是呈犯罪形态的传播现象及其传播规律。按照传播学的理论框架,本文将重点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传播效果和传播生态环境等三个方面。http://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要素分析
传播是一个动态的流动过程,是信息从传播者流向接收者,实现信息扩散与共享的过程。传播者、信息、媒介和受众等因素构成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要素,并决定着传播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正是这些要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才形成了信息传播千变万化的景观。因此,考察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基本特征和特殊规律,应先从剖析其传播要素人手。
(一)传播者分析
传播者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也是传播过程的控制者,在传播过程中它解决谁来传播的问题。传播者不仅决定着传播过程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决定着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数量,流量与流向,甚至决定着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与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传播学意义上的传播者,同正常的信息传播活动的传播者相比,他们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成分的多样化。从司法实践看,从事这类犯罪的人员成分极其复杂,职业身份、受教育程度和专业特长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三教九流几乎都有。如邵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人员12人,其中工人5人,公司职员2人,公务员1人,教师1人,在校大学生1人,无业人员2人。这类犯罪人员一般都不是专业的信息传播工作者,不具备专业的技术资质,甚至相当多的也不具有信息传播方面的专门技术。这和现代大众传媒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组织化的特征迥然不同。近年来,由于网络成为淫秽色情信息传播的主渠道,犯罪分子团伙作案的情况大为增加。 论文代写 http://
2.身份的隐匿性。慑于法律与道德压力,犯罪分子传播淫秽物品常常采用地下作业方式,其真实身份、姓名常常隐而不用,更多使用化名、网名、代号等。从已经侦破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就有用网名戏子、无不知、寻梦人代号老九jaryk等等的。由于网络技术支持隐身传播,犯罪分子常利用网络虚拟空间来为自己制造匿名的面具。
3.动机的恶意性。传播淫秽物品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属于明显的恶意传播,即希望或放任淫秽物品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行为目的多受利益驱动,即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4,群体的低龄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人员明显呈年轻化趋势。《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书共收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13个,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4个。这17个案例中涉及犯罪人员44人,其中35岁以上仅6人,大部分都在18-25岁之间。出现这种低龄化趋势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点可能与网络已成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主渠道有关。从1997年开始的历次CNNC调查中,18-24岁的年龄人所占比例在各年龄段中都是最高的,与其他年龄段相比占据绝对优势。35岁以下的网民始终是互联网用户中的主力军。年轻群体既是网民的主体,也是网络色情的主要接受人群和主要受害者,其中一些人就由受害人转化为加害人,加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群体中。 论文网 http://
(二)传播内容分析
所谓淫秽物品,除少量淫药、淫具之外,绝大多数都是以文字、图片、影像、声音为符号,以印刷品、音像电子制品、网页等为载体的信息化制品。它对社会的危害主要在于它的传播内容,即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具体措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因此,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从传播学角度看主要是对其是否传播了淫秽信息的质的审查和量的测定。对淫秽信息的判别与认定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曾几次调整标准而至今仍存争议。传播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笔者拟取受众本位的视角,重点考量其对受众的综合影响和危害程度,从利益的平衡与价值的权衡中确定判断的尺度。从这个角度来看,淫秽物品大致有以下三个特征: http://
1.内容的诲淫性。淫秽物品足以挑动、刺激一般人产生不健康的性欲,有可能导致普通人的腐化堕落。美国法学家把它表述为意在刺激有关性的下流的、淫荡的、可耻的或病态的想法。诲淫性是淫秽信息的本质特征。诲,即诱导、教唆,淫即淫荡、淫乱,诲淫,就是教唆他人去进行淫乱的性活动,诱导人们走向性放纵、出现性错误、产生性变态,甚至导致性犯罪。对诲淫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物品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来认定。该规定表述为以下七种情况:(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了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2.道德的腐蚀性。淫秽物品扭曲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颠覆社会正常的价值标准,将放纵视为自由,把堕落看作进步,拿丑陋当成美好,是对社会文明和道德的严重践踏。一些淫秽作品中描写的诸如乱伦、群交、兽奸等变态性行为更直接挑战人类道德伦理的底线,导致人性的悖离和退化。对于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淫秽色情信息的腐蚀性更大,对他们道德观的树立和健康发展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3.价值的缺失性。淫秽物品缺乏科学的、艺术的价值,取缔它对社会无任何不良影响。确立价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鉴别和认定淫秽物品,又不致于伤害那些有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成果。按照《刑法》第367条规定,要注意区分淫秽物品同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的界限,把那些有科学价值的有关性科学、性医学、性生理、性心理的著作,有一定审美价值的人体绘画、雕塑等艺术品及内容涉及色情但在文学史上有较高地位、有公认的社会认识价值及艺术欣赏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之外。
(三)媒介分析
传播媒介是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实体,具有实体性、中介性、负载性和还原性等特点。人类传播媒介的演变遵循从单一到综合、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规律,大致上经历了口头传播媒介手抄传播媒介印刷传播媒介电子传播媒介网络传播媒介等5个阶段。今天的情况是,新媒介不仅与老媒介结合,它们彼此也不断地相互渗透、融合,显现一体化的趋势。这也正符合当前淫秽物品传播所借助的传播媒介的实际:大众传播媒介与一般媒介相互渗透,传统媒介与新媒介相互结合,形成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面对社会的信息污染。大体来说,呈现这样几个特点:http://
1.载体的多样性。各种传播媒介虽然经历了阶段性的发展,但新老媒介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兼容、互补、并存,各种媒介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特性被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所认识和利用,他们广泛地开发和使用各种载体作为传播淫秽信息的物质实体和扩散通道。纸质媒介如各种淫秽书刊、画册、图片、扑克牌、手抄本等;电子媒介包括影片、录像带、唱片、唱盘、视盘、电视片、幻灯片等;新媒介包括网页、视频、博客、QQ、网络游戏等,只要是能够负载淫秽信息的物质材料和手段,都被纳入淫秽物品传播媒介的范围。就连人体也被用来当做传播淫秽信息的载体。刑法规定有组织淫秽表演罪,所谓淫秽表演就是以人的身体为媒介,以形体动作来展示淫秽、裸露色相,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2.资源的整合性。受媒介物理属性的限制,单一媒介的传播都有其明显的局性限,因此媒介的互补和整合就成为信息传播的必然趋势。互联网就是人类社会将众多媒介资源整合为多媒体信息平台的一次传播革命。网络的发展也为犯罪分子传播淫秽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种淫秽色情文学、图片、图像、影像、视频等在网上汇聚,不但显现出信息污染的高度扩散与合流,而且实现了信息污染的实时性与现场化(如网上各种淫秽表演、裸聊的在线直播)。 论文代写 http://
3.形式的微缩化和在线化。早期的淫秽物品多为纸质的书籍、报刊、画册、手抄本等,体积大、重量重,目标明显,不便携带,易被追查封堵。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体积小、容量大、重量轻,便于流通与传播的新媒体成为淫秽信息传播的新载体。由于新媒体是以数字代码方式将信息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因而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微缩化的信息保存,特别是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线传播,给犯罪分子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规模化传播淫秽信息带来了便利,也为公安机关围截查堵淫秽物品带来了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四)受众分析
受众是信息产品的接收者与消费者,是传播活动中信息流通的目的地。受众就是市场,不管是合法的交易市场还是地下的非法交易市场,只有供方没有需方买方的市场是无法形成和交易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是如此。受众接受信息的动机,从正常情况讲,主要是:(1)了解环境信息,为适应环境与改造环境寻求决策依据;(2)满足合群需要,实现心理健康;(3)娱乐消遣,获得精神享受;(4)获取科学文化知识,满足求知欲。淫秽信息的受众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这是因为淫秽信息传播是一种被社会主流价值完全排斥、被法律严格禁止的信息污染活动,信息的接收同样也处于地下的、非公开的状态,因此,对受众的状况就很难作出明晰的判断和准确的把握。我们目前只能从一些刑事案件的情况和一些调查分析的数据,大致归纳出以下特点:
1.接收的主动性。淫秽物品的非法性使得这种传播只能在法网的堵截下非常隐蔽、秘密地进行,如果受众缺乏主动性、不愿冒着道德风险去自觉搜寻、查找、购买,就无法获得这种信息。按照传播学使用一满足理论,受众对信息的选择源自于其需求与偏好。不是传播媒介在使用人,而是人在使用媒介,而人使用媒介说到底只是为了满足其需要而已。对相当多的受众来说,他们选择淫秽信息的心理动因主要还是出于猎奇和窥私的欲望。
2.数量的规模化。淫秽信息的受众或者说受害人数量有多少,恐怕是一个很难统计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绝对是一个数量很大的群体,否则就很难解释众多犯罪分子何以通过传播淫秽信息以牟取暴利。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淫秽信息的传播逐渐泛滥,接触过淫秽色情信息的网民日见增多。以2009年破获的性吧sex8网站为例,该网站仅注册会员就达332万人之多。受众数量虽多,但接受淫秽信息的程度却差别很大,一般黄色网站将访问者分为游客、会员和VIP会员三种,VIP会员是其核心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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