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8206 发表于 2018-7-25 18:04:25

2018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http://

 刑法是论文联盟http://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纵观世界司法界的发展历史,刑事法律体系是出现最早、体例最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更是早在远古文明时期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制度的雏形。作为国家强制约束力的重要象征,刑事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从中可以清晰地折射出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对《刑法》做了若干次的修订和完善,以《刑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已经初见雏形。
  一、我国《刑法》历次修订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1.我国《刑法》修正案修订基本情况。在近期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前,我国共先后七次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来,在十余年的时间内我国多次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陆续增加了一些新的罪行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删除了部分不适应社会发展实际的原有罪行、罪名及处罚方式。例如2005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等等。同时调整的罪行罪名包括《刑法》修正案(四)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刑法》修正案(七)中绑架罪(第239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等等。 论文网 http://
  2.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许多法学专家对于我国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笔者在综合这些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历次《刑法》修订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是修订充分体现出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罪行相适应是立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衡量立法水平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罪行、罪名和处罚措施已经不能做到完全适应,其中许多罪行所指的犯罪行为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还有一些罪行的处罚措施和刑期刑种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许多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之前的《刑法》没有给予相应力度的惩戒,不能起到严厉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罪行相适应的重要原则。通过对《刑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加了许多新的罪行和罪名,同时调整了部分罪行的范围及其处罚方式,有效地保护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在根本上提高了《刑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是《刑法》修订具有横向的连贯性。应当说,近十年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加速发展的时期,司法机关陆续制定和完善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制度,许多法律法规制度都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了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以及应付的法律后果,这些行为和后果都应当在《刑法》中得到相应的体现。历次修订的《刑法》都兼顾到了这个特点,在修订的过程中及时增加和完善了许多同时期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的内容,保持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代写论文 http://
  第三是《刑法》修订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刑法》的历次修订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进行的,例如1997年《刑法》在增加惩治证券犯罪的同时,并没有同时规定期货犯罪,这是由于当时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有很多不尽完善和成熟之处,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还不够明确,还无法在《刑法》中体现详细的罪名和处罚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内期货证券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场秩序急需要规范,市场管理急需加强,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对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性质和处罚标准进行了认定,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中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性质认定为犯罪行为,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