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
交通风险之刑法应对:危险驾驶罪理性分析引言论文联盟http://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危险驾驶罪。
但该罪的设置引起了理论界完全不同的回应和争鸣。正面评价认为考虑到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和刑法立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国有必要将危险驾驶规定为一种危险犯〔1〕、是满足民众安全愿望的需要〔2〕、该罪的设立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驾行为进行惩罚,体现了对民生问题的保护、〔3〕提前了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刑罚惩罚,其能缓解交通运输领域的尖锐矛盾,克服民众的激愤和担忧〔4〕。反对意见认为刑法中根本就没有必要设置危险驾驶罪〔5〕,甚至还有学者诘问醉驾入罪,就能管得住醉驾吗〔6〕。由此甚至评价该罪的设置意义不大,其缺乏应有的理性根基,甚至是迁就民意的结果,没有摆脱传统的刑法工具主义和刑法万能主义的思维和窠臼,是一种非理性的权宜之计。 论文代写 http://
在刑法修正案(八)产生之前,关于危险驾驶行为是否该入罪的问题本身就没有达成一致立场,从某种意义上讲,该罪的最终出台也是各种刑法价值观指导与妥协下的产物。但无论妥协或是权益之计,笔者以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该罪的设置符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风险预防性、交通理性恢复等旨意。现今交通运输领域高度尖锐紧张的情势、大众对相应法律对交通运输矛盾调控失效或乏力的心理基质,民众的激愤和担忧与理性的立法和司法之间的间隔,难免会使对该罪的价值评价充满悖论乃至互相抵牾。在交通风险日益俱增、中国交通情势骤变、交通运输法律承担的使命更为艰巨语境下,旧有的刑法观念和体系无法分析和解决风险社会面临的犯罪问题:旧有的深思熟虑构建起来的刑事法律体系正受到风险的侵蚀和困扰,动摇了现代刑法制度应对风险所依托的理念和原则。致使大量的非法犯罪行为从规则和标准组成的强大法网中脱逃,严重影响和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生活。这实际上暴露了刑法体系在控制风险能力上的匮乏和失效。〔7〕因此危险驾驶罪迎风出台,对交通风险的抗制和传统刑法理论转变和革新、交通理性的恢复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此我们在对该罪的不完善或者效果质疑时,还是应该冷静地理性对待。作文 http:///zuowen/
一、交通风险分析:现状透视、归因揽述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所以我们常说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一个风险社会中,人类面临各类风险。从风险的本质看,风险的本质是指损失和不确定性〔8〕。损失是事件发生的不利状态,但风险所指的损失只是可能的损失或不利状态,并不等于损失本身,因此损失本身是不确定的不利状态。从风险的产生看,我们面临的风险可分为两种:自然风险和人造风险。自然风险是非人为因素的风险,如大自然的灾难等;人造风险是指人类行为引发或造成的风险。人造风险的损失和不确定性,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即社会定义和建构的、其本质上必然是通过社会过程形成的,它总是社会的产物,是集体建构物。〔9〕因此人造风险是来自于社会且影响社会的不确定的不利状态。甚至有的人造风险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主观支配下形成的,带有侵害性。
酗酒驾驶和飙车行驶就是类似这样的风险行为,是客观存在和主观认知结合的产物,是建立在人类行为和决策意义上。这类风险就如贝克所阐述的那样: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10〕目前交通肇事行为带来的风险大多是这样的风险,是理性控制下造成的,是人们认知框架和模式所能掌控的。这种交通运输风险是交通运输领域各参与方之间,以互动方式为桥梁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在近10年取得迅猛发展,已经将我国推入到汽车社会。汽车社会的到来使交通运输更为便利,但车辆数量的急剧增加、道路设施建设滞后、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交通管理不善、法律措施滞后等原因,使交通事故频发,伤亡人数增多,经济损失惨重。在由人、车、道路及环境组成的交通动态系统中,人这一要素都因各自利益诉求而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交通运输带来巨大风险。有数字显示,在造成交通运输事故中,人的作用是主要的,如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可知: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80%以上归咎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原因不足1%,车辆原因不足5%。〔11〕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和不良思想,给交通运输造成了巨大风险。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情绪不好、睡眠不足、驾驶时精神不集中、强行超车、开车闲谈、开车饮食或吸烟、开赌气车、开快车、酒后开车、驾驶技术不佳、无证驾驶、超重超载、带病行驶、逆向行驶、假牌假证、疲劳驾驶、判断错误等,这些不良甚至遭人唾弃的驾驶行为,造成了人与交通运输之间的紧张对立关系。加之道路交通设施跟不上人流、物流、车流的需要,道路交通运输矛盾更为突出和尖锐。除了驾驶方的非良性交通运输行为外,也有思想渊源。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思想呈多元性,个别人的思想缺乏社会存续所需要的公共理性、社会责任感。在一个个喋血惨案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对社会责任感的缺失,驾驶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权利,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甚至有驾驶者飞扬跋扈,完全丢弃了驾驶行为应该遵守的最起码的义务界限,其思想本质是将个体需求凌驾于社会责任之上,以自由主义思想为根基的价值观开始逃避承担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可谓是为所欲为的心态代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会促使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效益、民主、平等新观念,但也使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影响下,滋生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并产生许多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思想散淡、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意识缺乏、对他人基本权益尊重的缺失、个人欲望极度膨胀等,使本就压力巨大的交通运输领域不断恶化的矛盾犹如雪上加霜,给交通运输增加更大风险。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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