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刑法中的“应当知道”
论刑法中的应当知道 作文 http:///zuowen/论文联盟http://在应当知道的适用上,由于当前社会的高风险性和犯罪的复杂性,如果继续严格贯彻明知的严格认定标准,在当前犯罪事实难以收集的状况下,无疑会导致大量犯罪难以认定,不利于犯罪的遏制,从而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也不符合刑法效率的要求,部分犯罪适用应当知道符合刑法效率和打击犯罪的需要。但应当知道的适用并非无原则的推定,而应遵守必要的规则,进行严格的限定。首先应当知道适用的情形应当尽可能的细化,减少法官自由判断适用的空间,这主要是针对应当知道推定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的细化可以减少推定的不确定性,当然亦不可过于扩大基础事实的范围,否则反而过于扩大了刑法的边界。基础事实范围的选取有赖于对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判断和固化。其次应当知道的规定应当严格限制适用的范围,一方面法官不得对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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